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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818法学综合二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辨析题

1. 附带民事诉讼均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答案】这种说法不正确。具体分析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这一原则,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这样便于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也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但由于刑事案件的审判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附带民事部分同刑事部分一并审判,会影响刑事部分在法定时间内审结时,也可以先审判刑事部分,后审判附带民事部分。本题附带民事诉讼均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的表述是错误的。

2. 判断: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应当继续对该案进行侦查。同样,对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也应当继续对该案进行审查起诉和审判。

【答案】这个是观点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通常情况下,回避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回避的人员须立即退出诉讼活动。在作出决定前,自行请求回避或被当事人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停止进行本案的诉讼活动,但鉴于刑事侦查工作的紧迫性和特殊性,为防止延误侦查,《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根据这一规定,法定的个人或组织依法对其回避作出准许决定之后,该侦查人员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工作,由其他侦查人员立即接替其继续或重新开始侦查工作。所以对于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侦查人员应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对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应当停止对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审判。

3. 判断:法院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

【答案】这种说法正确。具体分析如下:

回避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回避的人员须立即退出诉讼活动。虽然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合法权利,同时防止当事人无根据地利用这一权利妨碍案件的及时处理,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即他们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在复议期间,诉讼行为的重新开始和继续进行一般不受影响。

二、简答题

4. 简述自白排除规则。

【答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可见,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了自白排除规则。自白排除规则的意义包括:

(1)有利于防止偏重口供的倾向。由于真实的口供具有极强的证明力,如允许将口供作为定案的唯一证据,势必使侦查、审判人员过分依赖口供,有时甚至会利用严刑逼供等非法手段来取得,这将极大地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2)有利于保障证据的客观性,避免以假口供误导判决。不管从理论还是从实践的角度讲,因种种原因,口供确实存在很大可能的虚假性,即使口供是自愿作出,且取得的手段也完全合法,也仍旧存在虚伪供述的危险。因此,为了防止采用虚假口供而导致错误判决,有必要确立补强规则。

(3)基于历史的教训。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诉讼史,都有制度性的偏重口供的情况,即以口供为“证据之王”,为获取口供而使刑讯合法化、制度化,形成了“罪从供定”的传统,从而造成了较多的冤假错案。在当今社会,也有口供主义的回潮。鉴于历史教训,确立并认真遵循证据补强规则是完全必要的。

5. 简述刑事自诉的案件范围。

【答案】(1)刑事自诉案件的概念

自诉案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2)刑事自诉的案件范围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a. 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b.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c. 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d. 侵占案。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a. 故意伤害案,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b. 非法侵入住宅案; c. 侵犯通信自由案; d. 重婚案; e. 遗弃案; f.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9. 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h.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③公诉转自诉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6. 强制医疗程序如何提起? 如何审判?

【答案】(1)强制医疗程序的提起

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自己作出处理决定。

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可以采用临时的保护性措施。强制医疗程序既然是诉讼程序,它的提起必须按照刑事诉讼中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进行,以保证强制医疗措施的正确适用。

(2)强制医疗案件的审判

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以保证案件的审熟质量。

②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③在诉讼中,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这里的法律帮助是强制性的,即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必须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帮助。否则,审判不合法。

④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在接到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7. 简述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

【答案】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包括:

(1)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包括代为听取当事人、嫌疑人的陈述,询问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进行鉴定、勘验、检查、搜查和扣押等。

(2)送达诉讼文书。送达诉讼文书包括送达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司法文书、诉讼文件和其他文字材料。

(3)通报诉讼结果。通报诉讼结果包括通报诉讼的进展及诉讼各阶段,如立案、实施侦查行为、采取强制措施、起诉或不起诉、第一审和第二审的结果等。

(4)移送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等。

(5)移交赃款赃物或扣押物品等。

(6)引渡。引渡是指一国把当时在其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有罪行或判刑的人,根据该国的请求,移交给该国进行审判或处罚的一项制度。

(7)其他诉讼行为,如相互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的生效判决等。

8. 简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答案】《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包含以下两项内容: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即审判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