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商法(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商合伙与民事合伙
【答案】商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商合伙是一个拟制的法律主体,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商合伙的设立必须履行工商登记。
民事合伙是指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工商登记法规的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投入的财产属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共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发生亏损应由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组织。
二者的联系在于商合伙与民事合伙均为合伙的组织形式,是法律拟制的主体。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商合伙一般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须进行工商登记; 民事合伙一般为自然人直接的结合,具有一定的松散性,且一般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
2. 支票
【答案】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具有下列法律特征:①支票是票据的一种; ②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③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④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3. 保险准备金
【答案】保险准备金,即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而保险公司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
4. 破产清算组与破产管理人
【答案】破产清算组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与其职能相同的机构,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为破产管理人,日本称为破产管财人,在英美法系国家通常称为破产受托人。二者的区别有:
(1)在我国,清算组只能由人民法院选任; 各国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不同,但是从破产法的发展来看,普遍寻求一种法院指定和债权人会议选任于一体的方法。
(2)在我国,清算组的成员是多数,可根据破产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破产管理人大多为一人,但必要时可为多人。
(3)在我国,清算组的成员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是一种以政府官员为主体的构成模式,行政化色彩浓厚,也难保客观、公正; 破产管理人资格分为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积极资格一般要求具有法律知识、管理经验或经济知识等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充任破产管理人,大部分由律师或会计师等担仟。消极资格一般要求没有利益的冲突。
(4)清算组成员分属于各个不同的部门,其参加清算工作具有临时性,对清算组成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无法追究法律责任; 建立管理人制度,由专门的管理人管理债务人的财产,有助于明确其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5)我国法律规定,破产宣告后成立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全程参与破产案件,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起到破产案件终结。
5. 无过失的船舶碰撞
【答案】无过失的船舶碰撞,是指有关碰撞各方在无过失或者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发生的船舶碰撞。《海商法》第167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6.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答案】保险中的代位求偿,又称“代位追偿”或“权益转让”,简称“代位”,是指保险标的由于第三人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中的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合同以及同财产保险合同具有相同属性的损害补偿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所专有的权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为了维护保险的补偿原则,避免道德风险,同时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7. 证券交易所
【答案】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特征:①证券交易所一般都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②证券交易所是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 ③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和监督者; ④证券交易所是自律管理的法人。
8. 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
【答案】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与目标公司的股票持有人约定收购股份的价格及其他条件,由股票持有人向收购人转让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为取得或强化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通过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发出购买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要约方式,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二者同为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类型,都以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收购对象小同,要约收购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发出要约,而协议收购通过与特定的股票持有人签订协议完成收购。
二、简答题
9. 简述我国对商业名称选定的要求。
【答案】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商业名称选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商业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三个部分组成。
(2)商业名称应当冠以商主体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州或县、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3)某些商主体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名称,包括:法律规定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字词的商主体; 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商主体; 外商投资的商主体。
(4)商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10.公司的行为能力及其实现形式。
【答案】(1)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以自己的意思或行为独立地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由于对法人的本质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在对待公司的行为能力问题上,也存在着分歧。
①采取法人拟制说的认为,只有自然人才可以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法人乃法律所拟制,并无实际具体化形体存在,因此,法人无行为能力,公司当然不具有行为能力;
②采取法人实在说的则认为法人并非法律拟制的结果,法人有其实体存在,因而主张公司有行为能力;
③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作为法人的公司也应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公司的实现形式
公司不同于自然人,其本身不能实施民事行为。
①一般情况下是通过它的机关来实现其行为能力的。公司的机关是公司的组成部分,公司机关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公司本身的行为。因为它体现着公司的团体意志,代表的是公司的整体利益,其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自然应该由公司享有和承担,所以,公司的行为能力是通过公司的机关来实现的。
②公司有时也通过其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根据公司的委托,以公司的名义与第月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实现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
③代理人不同十公司的机关,公司的机关是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公司是同一主体,它是代表公司进行活动的,而公司的代理人则与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代理人的意志和法人的团体意志是各自独立存在的。代理人的行为须有公司的授权委托才能对公司产生效力,而公司的机关以公司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自然对公司发生效力。
11.试述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答案】对保险人而言,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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