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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有价证券

【答案】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某项财产权利的可流通的书面凭证,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其中,汇票、支票、本票又称为票据,票据、债券、存款单都是表彰金钱债权的证券,因此又称为“金钱证券”; 而仓单和提单则是表彰一定物品的交付请求权的证券,在学说上又称为“物品证券”。

有价证券直接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证券所记载的财产价值,就是证券本身的价值。有价证券所记载的权利,其发生或行使等都必须依据证券。有价证券所设定的权利的移转,也必须是以证券的交付为要件。

2. 商号转让

【答案】商号转让是指商主体将其享有的商号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的行为。商号转让的效力是出让人丧失商号权,受让人成为该商号权的主体。商号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其转让的合法性得到各国立法的肯定。但如何转让商号,一直存在两种学术观点并导致两种不同的立法。一种学术观点主张绝对转让主义,在立法上奉行不得单独转让的原则,即商号应当连同营业一起转让; 另一种学术观点主张相对主义,在立法上奉行可单独转让的原则,即商号不必连同营业一起转让。

3. 代位继承

【答案】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特征为:

(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

(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份限制。

(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4. 定期租船合同

【答案】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期间按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其特征包括:①转移船舶的使用权,并由

出租人配备船员; ②承租人负责营运费用; ③租金按租用船舶的时间计算; ④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5. 破产共益债务

【答案】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为程序进行之必需而对破产财团产生的一切请求权的统称。共益债务的特征有:①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因破产程序的开始和进行而应支付的费用和产生的请求权。②是以破产财团也即全部破产财产作为支付和清偿对象,以破产管理人作为权利行使的相对人。③多因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而产生。④均依破产程序进行的需要及实际开支的多少,而随时、足额拨付或优先于破产债权获得清偿。

6. 票据抗辩

【答案】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所依据的事由,称为抗辩原因,票据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称为抗辩权。票据法理论根据不同的抗辩原因,一般将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大类。

7. 商法的体系

【答案】商法的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传统商法在体系上主要包括商身份法和商行为法两大内容。现代商法在体系上打破了传统商法的格局,形成了商事身份法、商事组织法、商事管理法、商事行为法、商事秩序法这样一个商法体系。

8. 证券发行信息公开

【答案】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的制度。建立证券发行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在于:①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选择:②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均等获得信息的权利:③有利于规范发行公司的行为。

二、简答题

9. 试述投保人的义务。

【答案】(1)交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投保人获取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必须以自己交付保险费为对价。我国《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防止或者避免出现保险事故

在保险合同缔结后,投保人不得因经投保而放任保险事故发生,而应尽最大努力防止保险事故发生。该项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

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3)危险程度增加时及时通知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己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4)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并予施救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10.简述公司的核心思想一一“法人的概念”。

【答案】法人概念的确立标志着现代意义的公司法的核心思想形成。

(1)法人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法上的法人主要是指企业法人。

(2)法人的法律特征

与自然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相比,法人具有以下特征:

①依法设立。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经过法人登记而取得法人主体资格,获得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

②有独立的财产。法人财产来自股东的投资,但一旦股东实际出资或认定出资完成,其财产独立于股东,由法人独立占有、使用和处分。

③有独立的组织。有自己独立运转的组织管理机制,有职员的劳动人事管理权。

④独立承担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独立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3)法人的优势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具有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它克服了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局限性,具有自然人不可比拟的优势。其优势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集资的优势。突破个人集聚资本的极限。

②长生优势。法人的存在可以突破自然人寿命的限制,不因个别自然人死亡而消灭。

③风险优势。法人经营中的风险由法人来承担,法人的成员不再对法人的债务负责。分散了经营风险,免除了投资者的后顾之忧。

④管理优势。法人可集中众人的智力,科学决策实现对单个自然人指挥和能力的超越。

(4)法人的分类

法人一般分有: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其他法人。

其中,企业法人可分为:

①公司形式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②非公司形式企业法人(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独资企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