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东南大学540法学综合3之商法学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无过失的船舶碰撞

【答案】无过失的船舶碰撞,是指有关碰撞各方在无过失或者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发生的船舶碰撞。《海商法》第167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2. 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

【答案】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二者的区别包括:

(1)二者在概念范畴上是不同的。保险标的又称为保险对象,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或者人身寿命等具体的客体概念;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其是表述主体对客体的关系的概念。

(2)二者的作用是不同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的不可缺少的条款,其直接决定着保险的险种问题; 保险利益则是保险法理论中的基本原则,设立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就在于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3. 背书的不可分性

【答案】背书的不可分性是指背书人只能将全部票据权利转让给一个人,不得就部分票据金额为背书或就全部票据金额对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人分别为背书。凡有违反这一特性的背书均属无效。我国《票据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票据法之所以确认部分背书的无效,其原因就在于票据权利在以背书转让时,必须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而票据是无法分割的,权利载体不能分割,票据又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载体上的权利自然也不允许其分割,而票据权利的享有及行使必须以持有票据为前提。故此,各国票据法均不承认部分背书的效力。

4. 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

【答案】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能力,从而形成了商事能力与一般民事能力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

①商事能力是商主体依法从事商行为,并由此而承担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能力,表明了商主体在商法上的特殊资格和地位。而一般民事主体不享有法律上的这种特权,未经法律授权,一般民事主体不得从事商事经营活动。

②商事能力是一种附加于民事能力之上的能力,即具备商事能力者一般应以具备民事能力为

前提。但具备一般民事能力并不必然具各商事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事能力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能力。

③商事能力以法律授权为前提,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皆以法律授权范围为限,并以授权起止为权利存续期限。而一般民事能力,更多的是与自然人的生命延续和意思成熟程度密切相关。

5. 公司

【答案】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法成立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传统的公司具有营利性、社团性、法人性的特征。

6. 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

【答案】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与目标公司的股票持有人约定收购股份的价格及其他条件,由股票持有人向收购人转让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为取得或强化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通过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发出购买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要约方式,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二者同为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类型,都以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收购对象小同,要约收购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发出要约,而协议收购通过与特定的股票持有人签订协议完成收购。

7. 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传来诉讼、代位诉讼,是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此不提起诉讼,由公司一个或多个股东代表公司对违法、加害的董事、监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

8. 背书

【答案】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的概念包括以下四个要素:

①背书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必须在基本的票据行为完成后才能进行。

②背书是由持票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③背书是要式行为,必须由背书人在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签名或盖章。

④背书是以转让汇票权利或者授予一定的票据权利给他人为目的的票据行为。

二、简答题

9. 简述董事会的基本特征。

【答案】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的,行使经营决策管理权的业务执行机构。

它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经营决策和领导机关,是法定的常设机构。

董事会有如下基本特征:

(1)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公司机关。公司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按一定的方式形成机关意志而对公司进行管理。

(2)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关。

(3)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股东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必须由董事会负责主持实施和执行。

(4)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领导机关。除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外,对公司的其他事项均可以作出决定。

(5)董事会是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会的董事长为公司的对外代表;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公司的对外代表。

10.如何理解一人公司法律人格的特殊性?

【答案】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于其他公司,一人公司法律人格具有特殊性,具体分析如下:

(1)股东人数的唯一性,即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这明显区别于其他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即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这明显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

(3)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即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相对简单,法律管制相对宽松。

(4)公司法人资格否定制度对股东的约束性更强,即采用了过错推定的方式使得债权人更加容易适用该制度,更加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5)法律对于一人公司的规制更加严格,如规定更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限制自然人投资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等。

11.试述商号权的法律性质及其主要特征。

【答案】(1)商号权的法律性质

从法律理论上考察,商号权是一种名称权,属于法律上的绝对权,而非相对权。但是,商号权是与其所附属的主体密切联系的人身权,还是能表现出财产价值的财产权,在理论上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多数学者认为,商号权是兼人身权与财产权于一体的混合权利。

(2)商号权的主要特征

①商号权具有区域性限制。各国法律普遍规定,商号登记的效力受一定区域范围内使用之限制。除全国驰名的大企业的商号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外,其他商主体的商号只能在其所登记的某一地区,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

②商号权具有公开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商法规定,商号必须通过登记而予以公开,为他人知晓。登记则为公开之必经程序。商号之创设、变更、废止、转让、继承等等都必须通过登记程序而公开,未经此程序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对外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