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武汉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发明的创造性
【答案】我国《专利法》将创造性定义为:“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专利法上的“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本质性的区别特征,且这种区别特征应当是技术性的。“进步”是指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的水平相比必须有所提高,而不能是一种倒退,如变劣发明或改恶发明是谈不上进步的。
2. 全面覆盖原则
【答案】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判断专利侵权时,法院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和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具备了权利要求里的每一项技术特征,或者说逐一要素相同,专利侵权就成立。这是法院判定专利侵权的基本方法,被称为全部技术特征原则或者全面覆盖原则,这种侵权行为也是最简单的专利仿制,或称为相同侵权。
3. 发明人与专利权人
【答案】(1)概念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是发明的完成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或课题组; 同时,无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他完成了发明创造,就应认定为发明人。发明人最本质的属性是他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因此,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贡献方便的人、或从事其它辅助性工作的人都不是发明人。
专利权人是指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申请被批准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包括三种类型:
①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
②发明人、设计人;
③共同发明人、设计人。
(2)关系
①发明人并不一定是专利权人,只有当发明人就其发明向有关部门提出了专利申请,并依法获得授权之后,其才能成为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权人。
②二者的主体范围不同。发明人是发明的完成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或课题组; 而专利权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集体或者课题组。
③二者所享有的权利不同。我国专利法规定,职务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和署名的权利,却没有独自使用、占有、处分专利的权利,例如,发明人不能将专利作
价入股、转让专利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这些权利只有专利权人才能享有。
4. 商标与商品装演
【答案】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三维标志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
商品装演是指商品的包装物或其附着物上的装饰设计。
商标与商品装演在使用的目的、稳定性、设计要求与受到的法律保护方面均存在不同。
5. 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案】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而直接投放市场使用的商标。未注册商标没有商标专用权。我国商标法采取自愿注册的原则,允许使用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
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未注册商标不得冒充注册商标
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将未经注册的商标当做注册商标加以使用的行为以及商标注册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使用在未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并标明注册标志或字样的行为。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2)未注册商标的构成小得违反商标法禁止性条款的规定
未注册商标可以使用,但其文字、图形或者组合不得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有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3)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企业应保证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商标法》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4)使用未注册商标必须标明企业名称和地址
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应当在商品和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和地址。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必须在包装上标明。违反者要从严查处,没收其违法所得。
6. 集体商标
【答案】集体商标是指以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工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例如合作社、行业协会注册的商标供合作社成员、协会成员使用。集体商标的作用是向消费者表明使用该商标的集体组织成员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具有共同特点。
二、简答题
7.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此条规定的法律意义何在?
(2)根据本款规定,能够直接得出什么结论? 为什么?
(3)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不属于作者的情形有哪几种?
【答案】(1)将著作权赋予作者,体现了我国《著作权法》把保护创作人的利益放在立法原则的首位。这是因为没有创作人的创作,就产生不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建立在作品上的一系列权利当然也不会产生,甚至人类的文明发展都无从谈起。因此,创作人及其创作的作品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源泉; 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是使源泉不致枯竭的保证。
同传统物权比,作者的权利更需要法律的保护,因为传统的物权通常都和权利指向的有形物紧密相连,权利人对物的控制除了法律赋予的保障外,还能够通过人对物的实际占有达到基本不受他人侵害。而著作权指向的是作者对某种思想的表达,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不是记录该作品的物理载体。作品一旦发表,作者便丧失继续对载体上记录的作品的控制能力。相反,作品却极易被他人复制,亦极易受到他人侵犯。因此,保护著作权的途径只有法律,而不是像传统物权那样靠权利人对其有形财产的控制。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是民族文化的承袭者,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他们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他们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这是我们党和国家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执行知识分子政策的重要体现。作者、传播者和公众之间的关系,只有首先保护作者的权利,才能调动从事教育、文化、艺术、科学、技术和其他事业的广大知识分子的创作积极性,创造出更多更好的作品,从而使传播者有取之不尽的作品向公众传播,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同时,也只有保护作者的权利,才能繁荣文化和科学事业。为此,本法规定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专有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 他人使用其作品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和支付报酬; 他人侵犯其著作权,作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这些规定都有利于切实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
(2)一般情况下,作品的创作者就是作者。如有特殊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可能不是作者,如“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律责仟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作品的形成是一个创造性的实践过程,作者必须借助于客观物质材料作为媒介,如语言、文字、色彩、线条、声音等,以便把头脑中的主观的东西客观化、形式化,构成作品。历史表明,迄今为止,只有人类是可以从事智力创作活动的主体,其他任何生命体、无生命体和社会组织,都不能从事创作活动。所以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唯一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事实作者。因此,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就意味着著作权属于创作作品的公民。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为了满足某种利益需求,在法律上也可以把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视为作者,给他们以作者的法律资格。这也就是说,本来是自然人创作的作品,通过法律规定,把作者的身份赋予自然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又称“法定作者”。现代作品形态不同于前,创作之意思往往发端于法人,其职员或受雇人往往遵循法人之企划,为法人从事创作,故职员或受雇人尚系居于法人之工具或辅助人之地位,而为职务上之创作,其意思活动自不能与法人之意思相违,其性质即与其职员或受雇人居于个人意思所作之创意活动有所区别,法人自可为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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