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四川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著作权集体管理
【答案】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
①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
②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③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④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2. 商标标识印制管理
【答案】商标印制管理,是指包括对商标印制单位的资格要求、商标印制单位的商标印制管理制度、商标印制的承印和拒印以及违反商标印制管理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内的管理制度。
商标印制单位的管理制度是商标印制管理制度的核心,具体包括:
①商标印制的审核制度
印制单位的商标印刷业务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审查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凡手续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予以承印,否则应予以拒印。
②登记制度和档案制度
商标印制单位应将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商标的情况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上面要写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
③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
商标标识出入库时,商标印制单位应当清点数量和登记台账,保证印制的商标出入正确,杜绝违法印制的商标投放市场。
④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
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是指对印刷中产生的废次商标标识进行登记造册,由印制单位统一销毁的制度。
3. 录像制品
【答案】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原始录制品。录像制品与录像制品复制品是小同的。录像制品复制品是指将人录制好的录像制品进行翻录复制得到的产品。录像制品也不同于录像作品,录像作品实际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作者对其享有的是著作权,而不是录像制作者权。
4. 商号权
【答案】商号权,是指企业对自己使用的营业标志所依法享有的专用权。确立该项权利的法律意义在于:在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名称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使用,避免发生混同; 在他人非法侵权而造成损失时,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商号权是私权的一种,是无形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商号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某些共同特征,例如客体的非物质性、权利的专有性、地域性等。
5. 作者与著作权人
【答案】(1)概念
作者是创作作品的公民,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一般情况下,作品的创作者就是作者。如有特殊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可能不是作者,如“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著作权人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2)二者的关系
①一般情况下,作者就是著作权人,二者具有很大的重合性。
②著作权人的概念范围大于作者的概念范围,除了作者外还包括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 通过继承、遗赠、转让、委托关系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6. 相关权与著作权
【答案】相关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己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之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相关权只是大陆法系国家授予的权利,与著作权有关,但却平行于著作权。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相关权的规定。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在我国,著作权即版权。著作权有三个重要特征,即内容的双重、具体化的专有性和著作人身权保护期的无限性。
相关权主体通过传播现有作品获得权利,而著作权主体则是通过创作作品获得权利。相关权的客体是传播行为所产生的智力创造性成果,而著作权的客体是创作行为所产生的独创性智力成果。
二、简答题
7. 什么是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答案】(1)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性权利。著
作人身权也称精神权利或者人格权等。
①无期限性,即法律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没有时间限制。
②不可分离性,即作者依法享有的精神权利为作者终生享有,不得与作者相分离。
③不可剥夺性,即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著作人身权即归作者享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作者的这种权利。
(2)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利用或者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财产权包括:
①复制权; ②发行权; ③出租权; ④展览权; ⑤表演权; ⑥放映权; ⑦广播权; ⑧信息网络传播权; ⑨摄制权; ⑩改编权; ⑪翻译权; ⑫汇编权; ⑬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8. 如何理解公共秩序保留?
【答案】(1)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对损害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习惯的作品,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制度。
(2)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此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仍然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前一种情形是作品本身依法被禁止出版、传播,而此种情形则是其作品本身可能并不被法律所禁止,但著作权人行使其权利可能违反宪法或法律,那么其权利就能被限制,即积极行使权利的行为受到法律限制,但不排除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法上的消极权利,即对抗他人的未经许可的复制等行为。
③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9. 简述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
【答案】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是相对于国内保护的另一种形式,主要体现于各类国际公约和协定中,当前对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巴黎公约》,这是最早保护地理标志的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条明确将货源标志与原产地名称即地理标志列入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同时对侵权行为也作了规定。
(2)《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该协定于1891年在马德里缔结,是《巴黎公约》的一个特别协定,对成员国之间制止虚假货源标记作了具体规定。
(3)《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协定》,该协定于1958年由《巴黎公约》的部分成员国在里斯本签订,确立了在该协定成员国的国家保护基础上对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体系。该协定首次概括了原产地和原属国的定义,还对保护地理标志的目的及原产地的国际注册作了规定。
(4)《发展中国家原产地名称和产地标记示范法》,该法于20世纪60年代通过,为广大发展中国家保护地理标志提供了一个立法的范本,并对此提供了更完善的保护措施,详细规定了地理标志的保护条件以及违法使用的责任等。
(5)《知识产权协定》,该协定于1993年通过,协定第3节第22条第1-4款,把地理标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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