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614法学综合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六赃罪
【答案】明代法律将贪污受赃归纳为六种形式:监守盗、常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坐赃。《大明律》将这六种贪赃罪绘制成图标于律文之首,以表明政府严厉打击官吏读职犯罪、重典治吏的决心。但立法者将官吏利用职权授受贿赂的读职犯罪与偷窃等侵犯财产犯罪相提并论,就犯罪学而言是不科学的。
2. 大元通制
【答案】《大元通制》是元英宗时期颁布的,是将元代立国以来各种法律制度进行汇集整理形成的法典。其体例仿唐宋律,共二十篇。其内容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分为条格、断例、诏制和别类四大类。其中,条格为基本法律条文,是皇帝或门下省等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律文,既包括定罪量刑的刑事法规,也包括部门机构之间按照级别发布的行政命令; 断例是指判案的成例; 诏制类似于救令,是皇帝针对一时一事所颁布的法令文件,主要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具体审判的指示意见,经过反复适用部分上升为条格; 别类则是其他政制命令。《大元通制》并不是一朝所制定完成的,只是在英宗时完成而公布的。
3. “天讨”与“天罚”
【答案】“天讨”与“天罚”是商代的立法思想之一。这种理论是由“君权神授”的理论发展而来。商代统治者为证明其刑杀和讨伐活动的合理性,将他们在人世间的用刑诡称为奉天刑罚与替天讨罪。这种神话宣传在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人们普遍迷信落后的历史条件下,具有相当的欺骗性。他为商代统治者掩饰其刑事镇压的残酷性,以及为加强法律制度的威慑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4. 八辟
【答案】这是西周对贵族犯罪的一种优惠对待政策,指的是八种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可以享受特权,不按照普通的法律进行定罪量刑。刑事处罚时,根据他们的身份、地位、犯罪情节等临时议决,一般可以采取宽有或赦免。这八种人包括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是一种同罪异罚的制度,是贵族身份的特权保护; 是后世“八议”制度的渊源。
5. 德主刑辅
【答案】“德主刑辅”思想是由汉朝董仲舒正式提出来的,一直影响着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德主刑辅”思想的主要内容在于:①统治者应秉承“天意”,对人民进行教化。②不反对动用
刑罚,但教化是“本”,刑罚为“末”。③董仲舒还把人分为上、中、下三等,上等人能“循三纲五纪”,是教化的立法者和执行者,而贫穷的下等人性本恶,必须经过统治者的教化后才可以为善。④对不同等级的人施行德和刑的时候应当各有所侧重:少数上等人天性向善,当然没有什么施刑的问题。而对于中间阶层,主要通过教化使之为善,所以,对他们应当“厚其德而减其刑”。对于穷苦人民是教化不过来的,则要侧重用刑,只能“发刑罚以立其危”。
6. 大宗正府
【答案】大宗正府是设于元朝中央机构,由蒙古贵族主管,主要审理蒙古贵族犯罪以及部分色目人、汉人诉讼的司法机关; 其品级和唐宋的大理寺相仿,但是职守比较特殊,主要是贯彻民族分治政策,按照民族成分和等级身份的不同,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大宗正府的具体受案管辖范围各代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类:①蒙古贵族及其投下蒙古人、色目人的刑事诉讼案件; ②上都以及大都一带蒙古人、色目人的案件,以及这一地区汉人和蒙古人、汉人和色目人相涉的案件; ③部分汉人案件,主要是对其犯奸盗诈伪、蛊毒厌魅、诱略或拐卖逃亡人口的等重要刑事犯罪进行管理。
7. 《禹刑》
【答案】《禹刑》是指被后世概括统称的夏代法律。《禹刑》不再专指夏代的制定法,而泛指夏代的所有法律。《左传·昭公六年》谓“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夏代法律在形成过程中,吸收了舜禹时代氏族习惯的部分内容。此外,为适应阶级斗争与社会斗争的形势,夏代统治者还颁布了一些单行的命令,如《甘誓》等。一般认为,《禹刑》的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禹刑》的具体内容己经无法考订。但文献中又有零星记载的夏代刑法。
8. 《钦定宪法大纲》
【答案】《钦定宪法大纲》是光绪三十四(1908)年,清政府迫于内外政治压力而颁行的,由宪政编查馆制定的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宪法的产生,要求其他法律与其相适应,这就必然导致旧有中华法系诸法合体的破裂,从而使清末立宪成为中华法系解体的开端。《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基本抄自1898年日本帝国宪法,共二十三条,由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君上大权”共十四条,“臣民权利义务”共九条。《钦定宪法大纲》未给人民以任何真正的民主权利,只是使君权宪法化而己,因而激起了朝野普遍的不满,立宪派也大失所望。
9. “仆区之法”和“茹门之法”
【答案】这两部法律都是春秋时期楚国进行成文法制定的成果。“仆区之法”是公元前689年到公元前677年楚文王在位时期主持制定的,仿效的是周文王时期“有亡,荒阅”的制度,主要是解决奴隶逃亡问题,打击的除了逃亡奴隶,还有隐匿逃亡奴隶的人。这部法律规定:“盗所隐器,与盗同罪”。“茹门之法”则是公元前613年到公元前591年,楚庄王在位时主持制定的,主要是规定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内容是规范诸侯、大夫等人朝时乘车的问题,为了保障国君安全和权威,他们一律不允许乘车进入宫门。
10.监察院
【答案】监察院是根据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所设想的五院之一,其与考试权独立于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之外。孙中山认为中国应当发扬自己的传统,将监察独立。监察院的院长,由总统在获得立法院的同意后委任,但不对总统、立法院负责。监察院对国民大会负责。其他各院人员失职,均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进行弹幼; 而监察院人员失职,由国民大会自行弹勃和罢黝。监察院职员的资格由考试院来确定。
11.三法司会审
【答案】“三法司会审”是指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的,凡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院左都御史二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汉代以廷尉、御史中7J}和间隶校尉三个机关为三法司。重大案件皆由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
12.警跻人
【答案】对窃盗、强盗等侵犯他人财产权的犯罪人,在其服完正刑,如刺配或其他刑罚之后,发回原籍“充(景)警跻人”,由本地官府进行监管,“官司以法拘检关防之”。警跻人实际是一种特殊的耻辱刑,都要接受本地官府的特殊监视,在其门口要树立标志以识别,往往一地的盗窃、强盗类犯罪都会以其为首要嫌疑人。虽然皇帝对这种歧视行为有过救令,严禁对警跻人无理拷讯以致造成冤狱,但这种歧视始终存在。警跻人一般不适用于妇女,但是这一制度对于未成年人再犯窃盗和僧人犯盗罪仍然适用。对第一次充警跻人的,适用五年; 第二次犯罪又充警跻人的,终身适用。
二、简答题
13.“重罪十条”的由来及其内容。
【答案】(1)“重罪十条”的由来
①汉代已有“不道”、“不孝”等罪名,“汉制九章虽并湮没,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其他如“作上”、“犯上’,、“大不敬’夕、“大逆’夕、“降叛”、“禽兽行”等罪名,早见于秦汉以来律令之中。
②魏律规定:“夫五刑之罪,莫大于不孝。”
③晋律有不孝罪弃市。北魏律、南朝宋律皆严惩不孝罪。北齐则将此罪列入“重罪十条”,虽属八议,亦不减免。晋律沿之。张斐上《律表》解释:“亏礼废节,谓之不敬”,“逆节绝理,谓之不道”。由此可见,此时的概念仍较笼统,不像后世那样明确。
④为加强镇压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重罪十条”正式入律,始于北齐。此“重罪十条”即后世法典中之“十恶”,即将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最严重的十种犯罪置于律首。
(2)“重罪十条”的内容
这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一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北齐律》所定“重罪十条”,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