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909中国法制史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暂行新刑律
【答案】《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颁布的一部刑事法典。在隆礼、重法的思想指导下,北京政府统治时期的刑事立法,主要是将《大清新刑律》加以删修,更名为《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分总则、分则,共52条),作为民国的刑律颁布施行。将该律中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加以删除; 将律文中带有明显封建帝制性质的名词概念加以修改,并取消附加《暂行章程》5条,更名为《暂行新刑律》。该律从1912年施行,直到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刑法典颁布。《暂行新刑律》较之《大清新刑律》有所进步,使得中国刑法与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差距有所缩小,是具有近代意义的刑法典。
2. 保辜
【答案】“保辜”制度是唐律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而作的特别规定。对于手足伤人及用器物伤人,唐律视其情节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胃·者五十日”,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责任; 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其他原因造成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3. 什伍连坐
【答案】什伍连坐是秦代犯罪连坐制度的一种,这种是商勒在秦国进行改革的时候开始实行的:“令民为什伍,而相收(牧)司连坐。”具体做法是将邻里之间五家编为“伍”,十家编为“什”,这种居民组织的意义在于使居民存同一什伍之间相互监视,各户对属于同一什伍的居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负有纠举责任,否则则要连坐。一般是一家有罪,其他家进行纠举则可以免责,未进行纠举的则要连坐。
4. 氏族习惯
【答案】氏族习惯是法的胚胎形式,法的起源实际上是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质变过程。它是指氏族社会调整社会关系的共同规范,它产生在原始公有制的基础上,是协调社会纠纷,约束人们共同劳动以及平均分配的共同准则。
5. 三司推事
【答案】在唐朝时,中央或地方如发生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巫在京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时称“三司使鞠审”,又称“三司推事”制。到封建后世,
“三司推事”逐渐演变为“三法司”联合审判制。唐代三大司法机构既有所分工,又彼此监督制约,有效地加强了封建司法统治,以及皇帝对中央司法权的控制。
6. 宗桃继承
【答案】宗桃继承是西周时期的有关身份和地位的重要继承制度。从周天子、诸侯王、各级领主乃至庶人,王位、爵位等政治身份以及在家族中作为大家长的身份地位,都只能由正妻所生的长子来继承。如果正妻无子,则在诸妾所生男子中选择最贵者作为继承人。作为法定继承人,嫡长子所继承的是对整个家族的统治,包括对家族成员的领导权、对家族财产的支配权。这样的继承制度,能够保证家族一代一代地按照原有的秩序延续。
二、论述题
7. 试述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含义。
【答案】(1)“刑”字的演变及含义
以“刑”而论,上古时有两种写法:即“荆”与“井”。《说文解字》刀部说:“俐,到也”,即单纯的杀戮。《说文解字》井部解释:“荆,罚罪也”,即带有惩罚犯罪的含义。诸如“到”一类的杀戮,在原始社会后期是司空见惯的现象。《舜典》说虞舜时代有“刑”的出现,是可信的。至于带有“罚罪”性质的“荆”,早然是奴隶制国家为区别原始时代的“刑”而另行别设的。后人将二者通用了,当初确有质的差别。
(2)“法”字的演变及含义
“法”在古代有两种写法:即“金”与“渡”,前者先于后者出现。《尔雅·释话》说:“法”,首先是“常也”。皋陶“制法”,是制定常行的处罚习惯。+禧”按《说文解字》解释,带有“平之如水”与明断罪与非罪的含义。这是奴隶制国家产生后,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而后创的。西周康王时的《大盂鼎铭》有“a 保先王”的铭文。许慎《说文解字》说:“淫,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肩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扁去”,“鹿……兽也,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以肩触不直的神判方式,传说早在皋陶作“士”时就已经使用过。到夏代奴隶阶级统治时期,“肩”字继续被用来宣扬以“肩”兽代天审判行罚的迷信,从中也反映了氏族神明裁判在早期奴隶制国家审判活动中的残余影响。夏代统治者在审判活动中,大肆宣传神兽“代天审判”与“代天行罚”的思想,是出于增强奴隶制国家审判的威慑力,以及强化司法镇压、巩固专制统治的实际需要。
《说文解字》又说:“罪,捕鱼竹网”,即说罪最早源于“网”,设网的目的在于防止漏鱼。舜禹时期的“制罪”,就是为“奸邪”行为构筑罗网,以便“异是非”、“明好恶”、“消佚乱”,而不具有阶级社会中“罪”的犯法含义。
(3)“律”字的演变及含义
律,《说文解字》说:“律,均布也”,强调一律。商靴改法为律后,律成为古代主要的法律渊源之一。《风俗通》载:“《皋陶漠》,虞始造律。”《唐律疏议》载:“律者,训设,训法也。”
8. 试述《中国民国临时约法》。
【答案】(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背景: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在“南北议和”的过程中,由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匆忙制定出来
的。临时政府成立后,就遇到了来自内部、外部的各种压力。
①凯觑大总统职权的袁世凯对革命党采取了剿抚并施的策略:一方面在汉口集结重兵,对革命党以武力相威胁; 另一方面又派出和谈使者,同革命党谈判,逼革命党交出政权。袁世凯的活动得到了立宪党人和西力一势力的积极支持,立宪党人在南方广造舆论,“大总统非袁莫属”; 西方国家对临时政府采取不承认政策,并对其施以军事恫吓和经济封锁。
②在革命党内部,不少人面对强大的反动势力,感到难以支持,主张让步。作为革命领袖的孙中山,一向主张“尽量避免国内战争的延长”,在这种内外交困的情况下,为了争得清帝的早日退位,换取不流血的胜利,决定让出大总统一职。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目的:
革命党人对于阴险、狡诈的袁世凯是存有戒心的,为保卫辛亥革命的成果,他们积极主张尽快制定《临时约法》,以防止和限制袁世凯的专横。
(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
《临时约法》共分七章,依次为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计五l 一六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①确定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总纲”明确宣告:“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上述规定从而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在民”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②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总纲”同时明确宣告中华民国的领土范围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青海、西藏。这一规定,第一次以根本法形式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③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原则。
“总纲”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参议院是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 法院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
④确定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
《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集会、结社、书信秘密、居住、迁徙、信教之自由等一系列的权利和自由。((临时约法》同时规定了人民依法律有纳税、服兵役之义务。《临时约法》对民主自由的规定是有条件的、有限制的。
⑤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临时约法》规定:“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这一规定,首先也是主要地反映了近代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保护私有财产制度,从而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之要求。
⑥确定了(((}IW时约法》的最高效力和修改程序。
“附则”规定: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提议,经参议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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