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郑州大学法学院845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人民检察院职权的内涵及属性。

【答案】(1)人民检察院职权的内涵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①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②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 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 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⑤对于执行机关的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

(2)人民检察院职权的属性

①控诉职能。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就被告人涉嫌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出席法庭支持控诉。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执行控诉职能,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批准逮捕、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提起公诉以及其他检察职权。

②监督职能。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检察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检察官,它不是与被告人对等的当事人之一方,而是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国家司法机关,除了具有控诉职能以外,还要负责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如,《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2.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哪些?

【答案】(1)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

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四种:

①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是指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刑法》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②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九章的有关规定,包括:滥用职权案; 玩忽职守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案;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等。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 非法搜查案; 刑讯逼供案; 暴力取证案; 虐待被监管人案; 报复陷害案; 破坏选举案等。

④除上述三类犯罪案件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还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对此应理解为:只有极个别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上述刑事案件,其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犯罪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犯罪。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负有特殊的监督责任。

3. 简述庭前审查程序并加以评述。

【答案】庭前审查程序是指法院对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在开庭前所进行的审查活动。

(1)审查后的处理情况

根据《高法解释》第117条的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

①依法受理。依法受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a.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b. 人民法院曾经对该被告人因证据不足作出过“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c. 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②补送材料。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不符合《高法解释》第116条要求,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③退回人民检察院。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对于提起公诉后改变管辖的案件,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与审判管辖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高检规则》第329条)。

④终止审理或者不予受理。包括两种情况:

a. 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b. 依照《高法解释》第17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

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审查的期限

《高法解释》第11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前审查的性质是以程序性审查为主,弱化实体性审查,因而人民法院在审查时不应提审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同时也不能使用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冻结等方法调查核实证据。

(3)审查的意义

①庭前审查程序是每个公诉案件必经的程序。通过庭前审查,可以决定案件的大致去向,是开庭审判、撤销指控还是适用简易程序,都应经过正当的庭前审查程序由法官作出。

②该程序的任务主要有三个方面:

a. 通过行使审查功能作出撤销起诉的决定,将指控理由明显不充分的起诉排除在庭审之外,避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b. 整理和明确讼争要点以及保全、展示、检验和排除非法证据,为庭审顺利进行和高效开展服务;

c. 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以及为止式审判做好送达起诉书副本、确定审判日期等其他准备性工作。

③不仅适应了刑诉法发展的精密化趋势,还有助于我们牢固树立正当程序的概念,提高程序意识,充分发挥程序对被控方的人权保障和对司法公止的促进作用。

(4)总体来看,我国的庭前审查程序以程序性审查为主,符合庭前审查的制度设11一和理论原则,符合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发展规律,能很好的为正式的庭审做好准备。

4. 反对自证其罪规则及其在我国新刑诉法中确立的意义是什么?

【答案】反对自证其罪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不能自我归罪,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的收集必须遵循自愿性准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1)反对自证其罪规则入法的积极意义在于进一步强调和重申了禁止刑讯逼供,是刑事诉讼立法中的一大进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此举进一步明确了办案机关的举证责任,办案机关不能简单地寄希望于被告自证其罪; 其二,此举强调犯罪嫌疑人作为诉讼主体,具有与司法机关平等的诉讼地位,进一步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2)不容否认,由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并非根植于中国,作为一个舶来品,基于不同的法治传统、文化背景以及人权观念,该原则在中国适用伊始,可能会给司法实践部门(例如侦查机关)带来一些不适应,遭致司法机关的一些排异反应,但相信这仅仅是暂时性的。随着不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