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郑州大学法学院843刑法、刑事诉讼法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我国实体公正的基本要求。
【答案】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是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刑事案件实体公正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必须准确无误地认定,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或者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
(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
(3)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罪重在法律上发生疑问的,应当从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角度作出处理。
(4)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
(5)已生效的裁判得到合理有效的执行,使实体公正最后得以真正实现。
(6)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特别是无罪错作有罪处理的案件,依法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
2. 简述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
【答案】(1)二者的概念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划分是传统民法的基本分类。私法人可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其划分标准是法人成立的基础。
①社团法人是指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为人的组合。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等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
②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2)二者的区别
①成立的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或者社员; 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因而没有法人成员。
②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成为其成员,并享有社员权; 而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因于法人成立时与法人相脱离,故不为法人成员。
③设立行为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属于共同的民事行为,且为生前行为; 而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则为单方行为,有的为死后生效的行为。
④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故又称自律法人; 财团法人则没有该机关,故又称他律法人。
⑤目的不同。社团法人设立的目的可以是为了营利,也可以为了公益,故社团法人可分为营
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 财团法人的设立目的只能是为了公益,所以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3)《民法通则》未区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在实务上区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是因为有些社会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进行民事活动时,无法归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范围,而将其归于社团法人较为准确。
3. 人民法院对己生效判决、裁定的中诉如何审查?
【答案】人民法院对已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审查程序如下:
(1)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的审查处理,无论是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还是由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或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处理,都应当建立申诉卷。第_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一审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 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缓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
(2)人民法院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3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经审查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重新审判; 对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 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申诉人对驳回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样认为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4. 反对自证其罪规则及其在我国新刑诉法中确立的意义是什么?
【答案】反对自证其罪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不能自我归罪,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的收集必须遵循自愿性准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1)反对自证其罪规则入法的积极意义在于进一步强调和重申了禁止刑讯逼供,是刑事诉讼立法中的一大进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此举进一步明确了办案机关的举证责任,办案机关不能简单地寄希望于被告自证其罪; 其二,此举强调犯罪嫌疑人作为诉讼主体,具有与司法机关平等的诉讼地位,进一步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2)不容否认,由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并非根植于中国,作为一个舶来品,基于不同的法治传统、文化背景以及人权观念,该原则在中国适用伊始,可能会给司法实践部门(例如侦查机关)带来一些不适应,遭致司法机关的一些排异反应,但相信这仅仅是暂时性的。随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中国式体系的建立,以及观念的转变和相关配套制度、规则的不断完善,该原则的移植一定会给中国司法体制的发展带来巨大的驱动力。
5. 如何理解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特殊保护的原则?
【答案】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特殊保护的原则,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未成年有权获得公安司法机关特别保障。
①公安司法机关应履行告知义务,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环节明确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实现。为落实这一要求,立法规定应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案件,实现办案人员的专门化,以适应未成年人权利保障的需要。
(2)未成年有权获得指定辩护。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均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未成年审判中合适成年人到场。
合适成年人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合适成年人到场有助于防止办案人员可能出现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并有助于及时了解案件的审理及证据情况,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依法享有不公开审理的权利、附条件不起诉的权利及犯罪记录封存的权利。
6. 简述我国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与办理案件或者参与该案件的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1)审判人员。包括承办本案的审判员(含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以及参与本案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
(2)检察人员。包括承办本案的检察员(含助理检察员),以及参与本案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3)侦查人员。包括直接负责侦查本案的侦查人员、机关负责人和侦查部门负责人。
(4)书记员。包括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中担任记录工作的书记员。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配备有书记员。检察机关的书记员参与起诉和审判两个阶段的活动,在审判阶段要随同公诉人出席法庭担仟记录工作。审判机关的书记员参与审判阶段的活动,有时也参与执行阶段的活动。无论在哪个诉讼阶段,他们都属于应予回避人员范围内的人员。
(5)翻译人员。包括任何诉讼阶段中受聘请或者指派承担翻译工作的人员。
(6)鉴定人。包括任何诉讼阶段中受聘请或者指派进行鉴定工作的人员。
(7)司法警察。司法警察俗称“法警”,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分别配置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执行押解、警戒、强制执行以及维护法庭秩序等任务。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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