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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郑州大学法学院845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直接言词原则。

【答案】(1)直接言词原则的概念

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审理原则两个方面:

①直接审理原则,也叫在场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时法官、检察官、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出席审判,为法官直接采证创造先决条件。在场原则使法庭审判区别于可以听汇报定案的行政操作过程。

②言词审理原则,又称为言词辩论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活动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不仅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审理、攻击、防御等诉讼行为,而且在法庭上出示证据也应以言词表达的方式为主,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应在言词讯问、询问的必要时机出示,以使审理过程更富有逻辑性、直观性。

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审理原则是紧密相关不可分割的,只强调直接原则,就不能排除审判与诉讼各方在场的情况下,仍然实行以出示书面文件为主的书面审理方式这种情形; 只强调言词原则,就不能排除审判与诉讼各方在不到场的情况下以打电话的方式进行审理这种情形。直接言词原则所产生的程序性效果是,如果法庭审判没有按直接言词的方式进行审理视为没有进行审理,所审查过的证据等同于没有出示。

(2)直接言词原则的价值

直接言词原则的首要价值在于为审判和诉讼各方创造一个探求实体真实(原型)的良好环境,以最大可能避免各种间接性的材料(模型)本身的不可避免的虚伪性给审判造成的干扰和拖延,其实质是最大限度地实现证据所构造的模型对案情真相原型的观控模拟; 同时,直接言词原则也自然形成了一种使审判和诉讼各方相互制约的“公开场合”诉讼环境,有利于约束审判与诉讼各方的悠意妄为。

(3)直接言词原则的具体体现

直接言词原则在刑事审判中具体体现为以下几项规则:

①法庭审判必须在被告人、检察官等亲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所有提供言词证据的原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

③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和采纳必须亲自进行,不准听事后汇报定案;

④法庭审判必须持续进行,从事法庭审判的法官须自始至终参加审判,不得中途更换。

2. 简述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之完善。

【答案】(1)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

死刑复核程序既然是审判程序,就应当加强诉讼化改造,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提高了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因素,但是,诉讼化功能仍未到位,如检察机关在该程序中处于何种地位,案卷材料如何移送,法律效力如何等均未解决; 辩护律师如何介入及怎样行使权利等都未予规定,即控、辩、审诉讼模式未予构成,还有待完善。

①建议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应当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内容。原因如下:

a. 对被告人来讲,死刑复核程序是其最后的一次辩护机会,应当让其充分享有律师辩护的权利。

b. 《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既然它适用于一审、二审程序,当然也应适用于死刑复核程序。

c. 强化死刑复核程序中对被告人的法律援助。

②建议规定附条件的听审程序,即控辩双方或一方对证据、事实及法律适用有重大异议的案件,法官除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及检察人员的意见外,必要时以听审方式让被告人与证人、被害人对质,以体现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实现裁判的正确性。

综上,对死刑复核程序应当强化控、辩、审职能力度,完善其为适度诉讼化程序。

(2)建议增加规定“被害人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经申请也可以参与死刑复核活动”。

①被害人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对被告人有强烈的获得财产补偿及心理安抚的要求,而公诉机关在代表国家利益进行监督时,可能对被害人的个人利益维护不够。

②死刑复核的结果可能是改判无罪或从轻改判,通过被害人对本程序的参与,可以使其了解改判的缘由,增强复核结果的可接受性和稳定性,降低日后被害人提起申诉的几率。

(3)建议增加规定死刑复核的期限

①从立法技术的周密性考虑,《刑事诉论法》就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序都规定了审理期限,唯独死刑复核程序审理期限的规定缺失,对此,需要从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以保证其统一性和科学性。

②确定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使死刑判决在一个可预期的期间内得以确定。

a. 可减少罪犯精神上的煎熬,使其在有限时间内作好事后安排;

b. 可使羁押场所有所准备,以便看管,同时使办案人员有期限观念,防止故意拖延。

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案件作出的终局性裁判,从慎重角度出发,这个过程不宜太匆忙。但从判决的确定性、终局性考虑,这个过程又不能太长。因此,只能以案件严重性和复杂性进行区分。因此建议规定为自接到死刑复核案件之日起1年内复核完毕。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涉案

人员众多、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复核期限至迟不得超过2年。

3. 简述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答案】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程序。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占.

(1)从诉讼实质上讲,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补救性程序,或称救济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刑事诉讼的一般法则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即具有既判力,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或撤销。但司法实践中,由于主客观原因,有的判决或裁定可能是错误的。为了解决裁判的确定性与案件真实性之间的矛盾,立法确立了审判监督程序。因此,审判监督程序是为纠正错判而设立的补救程序。

(2)从诉讼进程讲,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不仅只适用于特殊对象,并由法定的主体提起,而且不像死刑复核程序,凡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必须逐级上报核准。本程序的提起与否,不取决于当事人等的申诉,更不是无条件地逐级上报再审。因此,审判监督程序不可能成为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提起。

(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法律没有规定期限,只在发现新罪或者需要将无罪改为有罪时,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对有罪改为无罪的,法律未规定任何期限限制。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人民法院。

(6)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4. 如何理解逮捕程序?

【答案】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1)逮捕的批准、决定程序

①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批准程序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由立案侦查的单位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后,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检察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a.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b. 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

②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