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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郑州大学法学院845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之完善。

【答案】(1)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

死刑复核程序既然是审判程序,就应当加强诉讼化改造,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提高了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因素,但是,诉讼化功能仍未到位,如检察机关在该程序中处于何种地位,案卷材料如何移送,法律效力如何等均未解决; 辩护律师如何介入及怎样行使权利等都未予规定,即控、辩、审诉讼模式未予构成,还有待完善。

①建议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应当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内容。原因如下:

a. 对被告人来讲,死刑复核程序是其最后的一次辩护机会,应当让其充分享有律师辩护的权利。

b. 《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既然它适用于一审、二审程序,当然也应适用于死刑复核程序。

c. 强化死刑复核程序中对被告人的法律援助。

②建议规定附条件的听审程序,即控辩双方或一方对证据、事实及法律适用有重大异议的案件,法官除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及检察人员的意见外,必要时以听审方式让被告人与证人、被害人对质,以体现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实现裁判的正确性。

综上,对死刑复核程序应当强化控、辩、审职能力度,完善其为适度诉讼化程序。

(2)建议增加规定“被害人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经申请也可以参与死刑复核活动”。

①被害人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对被告人有强烈的获得财产补偿及心理安抚的要求,而公诉机关在代表国家利益进行监督时,可能对被害人的个人利益维护不够。

②死刑复核的结果可能是改判无罪或从轻改判,通过被害人对本程序的参与,可以使其了解改判的缘由,增强复核结果的可接受性和稳定性,降低日后被害人提起申诉的几率。

(3)建议增加规定死刑复核的期限

①从立法技术的周密性考虑,《刑事诉论法》就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序都规定了审理期限,唯独死刑复核程序审理期限的规定缺失,对此,需要从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以保证其统一性和科学性。

②确定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使死刑判决在一个可预期的期间内得以确定。

a. 可减少罪犯精神上的煎熬,使其在有限时间内作好事后安排;

b. 可使羁押场所有所准备,以便看管,同时使办案人员有期限观念,防止故意拖延。

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案件作出的终局性裁判,从慎重角度出发,这个过程不宜太匆忙。但从判决的确定性、终局性考虑,这个过程又不能太长。因此,只能以案件严重性和复杂性进行区分。因此建议规定为自接到死刑复核案件之日起1年内复核完毕。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涉案人员众多、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复核期限至迟不得超过2年。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答案】(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财产和其他涉案财产,在其逃匿或死亡情况下,实施没收处理的程序。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述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可以提起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是两类:①贪污贿赂犯罪,②恐怖活动犯罪。除此之外,其他案件不能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根据这一规定,适用特殊没收程序的案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通缉一年后不到案;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具备这两个条件之一的即可适用这一特别没收程序。

3. 自诉案件较公诉案件一审程序有何区别?

【答案】公诉是指检察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 自诉是对于法律规定的某些案件,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以个人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惩处犯罪人的诉讼活动。

(1)案件来源不同。公诉案件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 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2)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小同。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较大,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外,人民法院必须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较小,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对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3)审查程序不同。现行刑事诉讼法弱化了公诉案件进行庭前审查的实体内容,基本上实行

程序性审查; 而自诉案件应经_次审查,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根据立、审分离的原则,审查的主体应是专门审查立案的人员。第二次审查是开庭前的实体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这一开庭审理的必备条件,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人员。

(4)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被告人可以提出反诉。自诉人同被告人和解而撤回起诉的,法院就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是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重要区别之一。

(5)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诉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则处于并不承担主要控诉职能的地位。

(6)举证责任不同。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为完全由自诉人承担,对于缺乏证据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调取和收集到必要的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诉讼,或者裁定驳回诉讼; 而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完全由公诉机关承担。

(7)刑罚处罚的轻重不同。自诉案件的刑罚处罚,一般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而公诉案件的刑罚处罚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8)案件的可分性特点不同。自诉案件中一个犯罪行为侵害了数个人的利益,其中任何一个受害人都有权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没有提起控诉的受害人,有权放弃诉讼。如果是数人共同对某一人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受害人有权对其中一人或几人提起控诉,受害人的控诉均应视为有效; 但公诉案件具有‘案不可分的特点,即-个被告人犯了数罪,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所有被告人,都必须一案审理,不能“一罪一审”或“一人一审”。

(9)审理期限的要求不同。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案件的审限规定;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4. 什么是证据能力和证据的证明力? 两者有何关系?

【答案】(1)证据能力和证据的证明力的概念

①证据能力,又称证据的可采性,是指某证据所具有的属性或特征符合有关法律对证据的基本要求,可以作为该项证明活动中的证据。

②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大小,即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上的强弱程度,即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

(2)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联系

①证据能力是证据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对证据能力的认证属于形式要件的认定,涉及证据的合法性; 证明力是证据的内在灵魂,对于证据证明力的认证属于实质要件的认定,涉及到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不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在诉讼上根本不被视为证据,自然也就不会产生证明力的判断问题,而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关联性越强,证明力也就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