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808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赔偿第三人
【答案】行政赔偿第三人是指同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的,除行政赔偿请求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确认判决
【答案】确认判决是指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有效或无效的判决,即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相应行为合法或违法,如确认相应行为违法,相对人即可根据此种判决直接请求行政赔偿; 如确认相应行为合法,相对人因该行为而受到的损失即应由自己承担,行政机关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3. 行政委托与指定管辖
【答案】①行政委托与指定管辖的含义: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个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法律制度,是属于行政诉讼领域的制度。
②两者的区别在于:
a. 主体不同。行政委托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指定管辖的主体是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申请的法院的或管辖权争议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
b. 原因不同。行政委托是为方便行政事务管理之需要; 指定管辖是为了解决法院之间的案件管辖争议。
c. 被行政委托的主体是其他行政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 被指定管辖案件的法院是更合适管辖案件的法院。
d. 行为的后果不同。行政委托不会因此而发生职权及职责的转移,被委托组织也不能因此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指定管辖后,案件由被指定法院管辖和审理。
e. 行政委托的行政主体必须作出明确具体的委托决定,规定委托事项范围、职权内容、委托时间、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且要监督其行使; 指定管辖后,案件由被指定法院负责,上级无权干涉,只有审判监督权。
4. 行政复议程序
【答案】行政复议程序是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称。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包括五个组成要素:
①行政复议的申请;
②行政复议的受理;
③行政复议的审理;
④行政复议的决定;
⑤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5. 行政复议机关
【答案】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起主导作用,是行政复议活动的核心。
行政复议机关的特征:
①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
②行政复议机关是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行政机关并不是都有行政复议权;
③行政复议机关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必然是行政主体。
6. 行政程序的效率原则
【答案】行政程序的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中的各种行为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的设置都必须有助于确保基本的行政效率,并在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效率是行政权的生命,没有基本的行政效率,就不可能实现行政权维护社会所需要的基本秩序的功能。但是,过分地强调行政效率,又会损及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原则必须体现如下内涵:
①提高行政效率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②提高行政效率不得违反公平原则。
二、简述题
7. 试述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是对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因为某些案件如果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则不利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分为共同管辖和专属管辖两种情况:
(1)共同管辖
①《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
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a. 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原告人身自由已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其起诉和参加诉讼的能力也受到一定限制,已经处于较不利的地位。如果坚持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客观上不利于原告参加诉讼活动,不利于原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作出这样的规定,原告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之中选择一个最方便、最有利于自己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来起诉。
b. 《若干解释》第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其中,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己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是指原告被羁押场所所在地。
c.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
③共同管辖只是表明了各有关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拥有管辖权,并不意味着几个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共同审理同一行政案件,这一行政案件究竟应由哪一个具体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还必须借助于选择管辖来确定。
选择管辖,是指对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从而确定具体法院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可见,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是就同一问题分别从管辖权和当事人两个不同的角度作出的规定,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前提和基础,选择管辖又是共同管辖的必要补充和具体落实。
(2)专属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十地、矿山、建筑物、水流、山林、草原等。不动产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说是管辖制度中的一个惯例。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勘验,有利于法院正确、迅速地处理案件。因不动产引起的行政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儿种:
①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发生纠纷的行政案件;
②因不动产征用发生争议的行政案件;
③因建筑物的拆除、翻建、扩建而引起的行政案件;
④因污染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补充规定了并非因不动产提起但又确实涉及不动产的情况: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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