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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703法学综合知识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司法机关审查起诉后的处理方式。

【答案】受诉人民法院通过对起诉的审查,对不同的情形作出如下处理:

(1)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即正式受理。

(2)对于以下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作出不子受理的裁定: ①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②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③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④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⑤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⑦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⑧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⑨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⑩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⑪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3)对起诉条件有欠缺但可以补正或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当事人补正或更正,补正或更正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另外,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补正或更正的,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或更正后材料之日起计算)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裁定,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2. 简述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及其条件。

【答案】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分别作出不同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维持决定

维持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认为事实请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内容适当的,应当依法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2)履行决定

履行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的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它主要适用于如下两种情况:其一,被申请的行政主体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其二,被申请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3)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

此种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经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该行为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为违法的决定,必要时,可以附带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赔偿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如认为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予赔偿的,应在作出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时,同时作出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给予申请人赔偿的决定。

(5)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抽象行政行为有权处理的,经过该行为的审查,应当在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 简述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答案】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不同的分类:

(1)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以其是否有一定的组织体为标准,可以分为个人相对人和组织相对人。个人相对人不一定是单个的个人,在一定的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行为可能涉及多个个人。只要这些个人不构成一定的组织体,相互之间无组织上的联系,即使这些个人数量再多,他们仍为个人相对人,而非组织相对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主要是指各种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包括在我国取得法人资格的外国企、事业组织。

(2)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以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相对人和间接相对人。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间接影响。

(3)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以影响其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

的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作为方式影响的称为“作为行为的相对人”,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不作为方式影响的称为“小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4)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是否产生实际效果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尚未产生实际影响而仅仅具有潜在影响的相对人是抽象相对人,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已产生实际影响的相对人是具体相对人。

(5)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影响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行政行为对其权益产生有利影响,即通过行政行为获取某种权益的相对人为授益相对人; 行政行为对其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即因为行政行为而失去某种利益或使其利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为侵益相对人。

4. 行政合同的特征及其法律救济。

【答案】(1)行政合同的特征①行政性行政合同的行政性是指行政主体借助于合同形式实现其行使行政职权的目的,表现在:

a. 行政合同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即具有法定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b. 行政合同的内容是行政管理的公共事务,具有公益性。

c. 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上有行政优益权。

②合意性

行政合同的合意性,是指行政合同的签订必须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共同协商一致为前提。表现在:

a.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合同是否订立、行政合同内容等有一定的选择权。

b. 行政合同的内容具有可妥协性。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修正行政合同内容的建议,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相对人的要求作出适当的让步,以便就行政合同的订立达成一致。

③法定性

行政合同的法定性是指行政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都必须遵守预设的法律规范,行政主体不得法外实施行政合同行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

a. 行政主体运用行政合同来处理不适于以行政行为方式处理的行政事务。

b. 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使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

c. 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时,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自由裁量订立的行政合同,其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不违背法律目的。

(2)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

根据我国目前解决行政争议的体制,行政合同纠纷有三种行政救济途径:

①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

②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