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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830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抽象行政行为

【答案】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①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

②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③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并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发布等一系列程序。

④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2. 行政赔偿标准

【答案】行政赔偿标准是指国家对行政侵权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标准。行政赔偿标准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对受害人的救济程度以及行政赔偿制度的社会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3. 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答案】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是指由我国立法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的适用于涉外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法律: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4. 直接行政补偿

【答案】直接行政补偿指行政主体以金钱或实物的方式直接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失的一种行政补偿. 其特点是补偿效果直接、快速,补偿义务机关的给付行为一经完成,补偿的效果即可实现,无需借助受害人的行为。

5. 终局行政裁决行为

【答案】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行为。目前,我国有些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对于某些行政争议拥有最终裁决权,即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只能向作出最终裁决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申诉,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6. 信赖保护原则

【答案】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者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信赖保护原则有以下要求:

①行政行为作出以后,没有法定事由和经过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者改变,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

②行政主体作出授益行政行为以后,发现有违法情形,除非该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否则不能撤销或者改变该行为;

③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以后,该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修改或者废止,可以撤销或者改变该行为;

④行政主体撤销或者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对相对人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二、简答题

7. 简述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答案】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国际条约。《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4)《行政诉讼法》。

(5)其他单行法律、法规。

(6)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7)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因而,民事诉讼法的规范有时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8. 简述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特征。

【答案】依职权行政行为,或者称主动性行政行为、积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其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即可直接作出,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为启动前提条件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相较于依申请行政行为,具有下述特征:

(1)更严格的法定性。

①行政职权的设定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行政主体的职权必须由宪法和组织法予以设定。 ②依职权行政行为必须在职权范围内,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③依职权行政行为的行使必须遵照严格的行为规范。

(2)更多强制性。行政法的强制性,在依职权行政行为上得以充分地体现。无论是行政征收,还是行政处罚,更不用说行政强制,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

(3)积极主动性。依职权行政行为具有充分重视发挥行政主体之主观能动性的特征,行政机关的裁量权相对更多、更广泛。不需要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启动前提条件就可以发动行政权。

(4)更强效率性。正是由于行政主体肩负着不同于行政相对人的特别职责,正是行政法赋予行政主体的这种主观能动性,决定了依职权行政行为的及时、迅捷和效率性。

(5)更重视救济性。因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具有较强的主观能动性,并且追求及时、迅捷性,因而,尽管行政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实施有关行为,必须追求行为的准确性,但是,依职权行政行为往往更容易造成侵权,因此,对依职权行政行为,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了较完备的救

济途径。

9. 简述行政合同缔结的一般程序。

【答案】行政合同缔结的一般程序包括:

(1)告知

告知是要求行政机关将要以行政合同形式处理的行政事务通过法定形式告知符合签订行政合同的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如果没有特定行政合同相对人,行政机关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告知。涉及两个问题:

①告知的对象如果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该行政相对人住所地; 如果是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应当选择在当地发行量较大的、社会公众能够比较便利查阅到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②行政机关告知订立行政合同的行政事务,应当给行政相对人留有合理的准备时间。

(2)协商

协商是行政机关与符合行政相对人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就行政合同的内容进行商议的程序。协商程序的主要内容是:

①确定符合订立行政合同条件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确定行政合同的行政相对人。这是协商程序的前置程序。

②如果符合条件的行政合同相对人为一人以上的多数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行政合同的行政相对人。

③如果行政合同的内容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取得第三人的书面意见,作为行政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④协商过程应当以书面形式形成笔录,由双方代表签字存档,作为今后行政合同在执行时解释条款的依据之

(3)听证

听证是在行政合同订立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应当听取意见的人员主要包括:

①符合行政合同行政相对人的条件,但没有被确定为行政合同相对人的组织或者个人,行政机关应听取其异议,并作出必要的理由说明;

②行政合同内容涉及的第三人。

(4)签订

行政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合同即时履行的除外。

1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由哪些步骤构成?

【答案】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个人、组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一般须经过下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