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京大学法学院928经济法专业综合一(经济法学、民法学、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附条件法律行为
【答案】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的条件时生效。通说认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外,其他法律行为均可以由行为人设定条件,以此来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从而满足行为人的各种不同需要。
2. 票据抗辩
【答案】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所依据的事由,称为抗辩原因,票据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称为抗辩权。票据法理论根据不同的抗辩原因,一般将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大类。
3. 背书的不可分性
【答案】背书的不可分性是指背书人只能将全部票据权利转让给一个人,不得就部分票据金额为背书或就全部票据金额对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人分别为背书。凡有违反这一特性的背书均属无效。我国《票据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票据法之所以确认部分背书的无效,其原因就在于票据权利在以背书转让时,必须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而票据是无法分割的,权利载体不能分割,票据又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载体上的权利自然也不允许其分割,而票据权利的享有及行使必须以持有票据为前提。故此,各国票据法均不承认部分背书的效力。
4. 抗辩权
【答案】抗辩权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及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对抗辩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有我国的《担保法》第二十条第_款对抗辩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它将抗辩权定义为:“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很显然,这是从狭义的角度给抗辩权所下的定义。
5. 破产原因
【答案】破产原因是指就债务人存在的能够对债务人开始破产程序的原因和根据。因为它是衡量债务人是否陷入破产的界限,故又称为破产界限。破产原因的核心内涵就是不能清偿。在世界范
围内,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两种:
(1)破产原因的列举主义
列举主义,即在法律中列举规定若干种表现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或者影响债务人清偿能力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具体行为,凡实施行为之一的便认为发生破产原因。这些行为被称为破产行为或无力清偿行为。此种方式主要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采用,如1914年的英国《破产法》及1978年前的美国破产法,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破产条例》和加拿大《破产法》等。
(2)破产原因的概括主义
概括主义,即对破产原因从法学概念上作抽象性的规定,它着眼于破产发生的一般原因,而不是具体行为。此种立法方式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如法国、日本、意大利等。
6. 破产无效行为与破产法上的可撤销的行为
【答案】(1)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以后,所实施的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或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可撤销行为,是在破产宣告后,对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时期内的有害债权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行为,包括五种: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 ⑤放弃债权的。
(2)破产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的区别在于破产无效行为在性质上均属于欺诈行为,不论何时发生,均自始当然无效. 而且是法定的无效行为。而对于可撤销行为,在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属于合法有效行为。而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律将撤销权赋予管理人,以防止债务人对债权人权益的损害。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法院进行,当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后,该行为自始无效。如管理人未对可撤销行为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为有效行为。
二、简答题
7. 简述提单的法律性质。
【答案】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可以由承运人签发,也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或者由船长签发。
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具有重要作用。提单的作用和性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
提单本身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如果承运人和托运人除提单外并无其他协议,则提单是承托双方就提单条款成立合同的证明。但是,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受让人或收货人时,提单本身事实上成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2)提单是货物收据。
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就意味着承运人己经按提单所记载的货物状况收到了货物,或者货物己经装船,并有义务在目的港将货物如提单所记载的那样向收货人交货。
(3)提单是物权凭证。
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原则上,谁合法持有提单,谁就享有提单上记载的货物的所有权。
由于提单具有的物权凭证效力,使其成为在卸货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8. 破产取回权与别除权的区别。
【答案】(1)取回权系指破产管理人占有不属于破产财团之他人财产,财产之权利人得不依破产程序,直接对该项财产行使权利,从破产财团取回其财产之权利。取回权并非破产法所创设,而是由所有权的效力引申出的权利,只是因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特点,而称之为取回权。
(2)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设有担保物权,而就破产人的特定担保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是由破产人特定财产上已存在的担保物权之排他性优先效力沿袭而来,亦非破产法所创设。别除权的名称,是针对这种权利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的特点而命名的。
(3)可见,破产取回权与别除权的区别主要是其源权利不同,即取回权是由所有权引申出的权利,而别除权则是由担保物权的排他陛效力引申而来。
9. 简述公司股东的义务。
【答案】公司股东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向公司缴纳股款的义务。又称出资义务,即股东应按其所承诺的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金额,向公司缴纳股款。这一义务的履行,是认股人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
(2)对公司所负债务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即除履行出资义务外,除非特别例外,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仟。
此外,股东还要承担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以及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等,股东不能履行上述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简述商事账簿的特征。
【答案】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账簿。商事账簿是相对于政府账簿、事业单位账簿、家庭理财账本的一个概念。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商事账簿是由商主体制作的账簿。它将商主体在商事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通过账簿语言直接转化为会计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并借助货币单位计量和表现。非从事商事经营的主体不设置商事账簿。
(2)商事账簿与政府账簿设置内容和目的不一样。商事账簿通常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商事账簿的目的是营利性的; 政府账簿记录国家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和财物保管情况,其上报是消耗性的。相对而言,商事账簿比政府账簿复杂。
(3)商事账簿之设置多由法律决定。法律常常根据商主体经营规模的大小来决定商主体是否必须设置商事账簿。商主体的财务状况及其运作过程,直接影响着交易第三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商主体是否必须设置商事账簿以及如何设置商事账簿,主要取决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11.简述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及其范围。
【答案】破产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有权参与分配的债权。
(1)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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