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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京大学927民商法专业综合(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学)之《商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保险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

【答案】(1)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发生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或期限届满时,保险人依合同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责任通常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特约保险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约或侵权导致他人利益损害时,应当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

(2)二者的相同点包括:

①两种责任都是法定责任,即都是法律规定的责任。

②两种责任都是财产责任,即一般都是以偿付一定的金钱为手段。

(3)二者的区别包括:

①保险责任是适法责任,而民事赔偿责任是违法责任。保险责任的产生不是因为责任人违法行为产生,而是因为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民事赔偿责任原则上是违法责任,即只有行为人违法时才会产生责任。

②保险责任不存在主观因素的衡量,即保险人的主观因素不是保险责任的构成要件。但是,民事赔偿责任中的侵权责任原则上要求行为人有主观的过错才能承担责任。

③保险责任的主体是特定的,只有保险人才能承担保险责任,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多元的。 ④保险责任实质上是为他人的损失或者侵权提供补救,而民事责任则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2. 破产原因

【答案】破产原因是指就债务人存在的能够对债务人开始破产程序的原因和根据。因为它是衡量债务人是否陷入破产的界限,故又称为破产界限。破产原因的核心内涵就是不能清偿。在世界范围内,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两种:

(1)破产原因的列举主义

列举主义,即在法律中列举规定若干种表现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或者影响债务人清偿能力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具体行为,凡实施行为之一的便认为发生破产原因。这些行为被称为破产行为或无力清偿行为。此种方式主要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采用,如1914年的英国《破产法》及1978年前的美国破产法,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破产条例》和加拿大《破产法》等。

(2)破产原因的概括主义

概括主义,即对破产原因从法学概念上作抽象性的规定,它着眼于破产发生的一般原因,而不是具体行为。此种立法方式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如法国、日本、意大利等。

3. 立法体制

【答案】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机关的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即有关法的创制的

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立法体制由三个体制构成:

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立法权的性质、立法权的种类和构成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②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③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建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活动程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4. 集合物

【答案】集合物,又称聚合物,是指由数个仍保有原先个性及经济价值的单一物或合成物,集合成具有独立经济上价值一体性的物。

集合物的所有权存在于集合物的各个个体,集合物的一部或全部皆可成为交易标的,可由当事人意思、交易习惯或法律规定决定。可分为事实上的集合物与法律上的集合物,事实上的集合物是指由当事人的意思或经济上的作用而及合为一体的集合物,如畜群; 法律上的集合物是指法律上认其为一体的多数物及权利,如企业、继承人的继承财产、公司的财产等。

5. 债权人会议

【答案】债仅人会议,是指由债权人组成的代表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机关。它包括两层含义:

(1)债权人会议代表的是债权人的团体利益,而不是个别或部分债权人的利益;

(2)其是全体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即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基本形式和表述意愿的场所,行使权利的机关。其虽不是民法上的权利主体或非法人团体,也不具备诉讼法上的诉讼能力,但在破产程序中,它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

因此,从本质上讲,债权人会议是一个组织体,而非临时集会活动。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债权人依法具有的职权,是债权人从事各种活动的法律依据。

6. 商号转让

【答案】商号转让是指商主体将其享有的商号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的行为。商号转让的效力是出让人丧失商号权,受让人成为该商号权的主体。商号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其转让的合法性得到各国立法的肯定。但如何转让商号,一直存在两种学术观点并导致两种不同的立法。一种学术观点主张绝对转让主义,在立法上奉行不得单独转让的原则,即商号应当连同营业一起转让; 另一种学术观点主张相对主义,在立法上奉行可单独转让的原则,即商号不必连同营业一起转让。

二、简答题

7. 简述证券交易所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答案】(1)证券交易所的概念

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

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既不直接买卖证券,也不决定证券价格,而只为买卖证券的当事人提供场所和各种必要的条件及服务。

(2)证券交易所的法律特征

①证券交易所一般都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关于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国际上通行三种制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注册制; 另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承认制; 再一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特许制。前两种制度的采用有其特殊的背景,因为英美证券市场是自然产生的,交易所成立在先,有关监管的立法在后。新兴市场国家一般均采用特许制。

不论采取何种设立制度,一国的证券法总要对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及运作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由此可见,我国交易所的设立也是采取特许制。

②证券交易所是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

证券交易的场所一般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属于场内交易市场。从各国情况看,证券交易以场内交易为主,主要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所为证券交易提供必备的交易设施、通讯设备和服务等。目前,在我国证券交易所内所进行的主要是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非集中竞价交易。

③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和监督者

交易所不仅提供有形的交易场所、现代化设施,而且要组织、监督证券交易活动。组织证券交易,主要包括接受申报、撮合成交、发布证券交易行情、公布证券交易信息、制定证券交易规则等。

监管证券交易,主要包括实时监控证券交易、监督证券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处理异常交易等。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组织和监督,从而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

④证券交易所是自律管理的法人

自律管理是指证券交易所出于维护证券交易市场秩序的需要,对证券市场上的证券发行人、市场交易主体以及其他市场参与人进行一线的监督管理,以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促进证券交易公平、有序地发展。证券交易所实行自律管理,弥补了政府监管的不足,有利于弥补市场失灵,维护市场秩序。

但同时,证券交易所作为市场主体,也要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其设立和解散、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总经理的任免、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制定规则等自律管理活动都要受到证监会的监管。证券交易所的这种自律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双重身份和职能,有利于其在证券市场上发挥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8. 如何理解公司法的公法属性?

【答案】公司法从本质上来看属于私法,但是己经出现了公法的属性。对公司法的公法属性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法是组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