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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大学639综合(法理学、国际公法、民商法:民法、合同法、公司法)《商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财产保险的分类。

【答案】按照不同的标准,财产保险可划分成不同的类别:

(1)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根据财产保险标的的不同)

①财产损失保险,是财产保险业务中最主要、最具代表性的业务形式,以补偿被保险人有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的损失为基本保障内容,其保险标的是除农作物、牲畜以外(我国《农业保险条例》出台前)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

②责任保险,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以被保险人依法所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形式,即保险人根据约定代为承担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③信用保险,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从事的商品销售或商业贷款业务活动提供保险,当债务人不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未对被保险人清偿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责任形式。

④保证保险,指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的行为对第三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2)家庭个人财产保险与企业经营财产保险(根据投保主体的不同)

①家庭个人财产保险,指以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所有、占有及保管、租赁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②企业经营财产保险,指以国家、集体、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所有或经营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火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与农业保险(根据所保财产分布行业的不同)

①火险,指以存放或坐落在固定场所范围内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各种物质财富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因保险事故的发生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②运输(包括海上运输、内陆水路运输、航空运输)保险,指承保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

③工程保险,指以在建中的各种工程项目(包括国内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中外合资企业引进的技术工程项目、与外贸有关的工程项目等)的风险损失为承保对象的保险。

④农业保险,又称为两业保险,指以农业财产为承保标的,以农业生产经营者为保险对象,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保

障的保险。

2. 试析商法的独立性。

【答案】商法的独立性问题集中表明了商法的价值,决定着商法的前途和命运。

(1)在20世纪上半叶,确切来说,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商法的独立性问题主要表现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上。

①商法从民法中分划出来,构成一个独立而完整的体系,成为法学的一个部门,这是19世纪法学发展的一大成就,是人们对经济活动,尤其对经营活动之规律、特点在理性的基础上有了更为深刻认识的结果,是法律技术和立法完善的标志。

②在20世纪卜半叶,少数国家一反19世纪己成定局的法律部门划分方法,实行民商合一,将商法并入民法之中。一时间在法学界引起了商法独立性的危机。

其实,无论实行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商法都是一个实体的法律部门,它与民法在基本原则、调整对象和方法、社会功用及价值等方面都存在不可替代的巨大差异。但是,承认商法的独立性,并非是否定其与民法的共性,即民法是私法的普通法,而商法始终是其特别法,二者之间存在的是一种无法割裂的私法普通法与特别法之间结构上的关联。

(2)20世纪下半叶,困扰商法独立发展的重要难题是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①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整个社会思潮发生了极大变化,人们的政治观念、法律观念以及生活哲学都受到新思潮的洗礼。有人开始怀疑商法的实际社会意义和价值,极力宣扬商法在新时期经济活动中的局限性和弱点,提出要用一种新的法律部门,即用经济法来取代商法。

②没有经济上的自由,就不可能形成刺激经济不断增长的市场。商法作为商品经济秩序的基础,就不能失去其应有的地位,就不可能为其他法律所取代。因此,用经济法来取代商法,不仅不现实,而且为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制度所不能接受。

③商法与经济法之争反映了一个国家制度抉择的价值基点,即法律是应以保护经济主体的平等、自由为第一前提,还是应以国家对经济的控制为首要任务,即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是应建立在市场经济秩序之上,还是应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直言之,在以市场结构为基础的社会,商法独立存在的价值是无法抑制和抹杀的。

(3)中国商法的独立性,从表面看来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如何划定商法的范围,寻找到商法独立的内在基础,使商法从形式到内容上都真正独立起来,还有两个层次性的工作等待我们去做。一个是商法部门和商法学的建立,另一个则是中国商法典(或商法通则)的制定。只有完成了这些工作,中国的商法才可以说是真正的独立。

3. 简述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

【答案】破产管理人是法院指定成立的一个特殊机构,对法院负责,并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具有独立的地位。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明确规定了管理人的破产程序进行期间有以下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薄、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即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

定和登记注册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丧失了对其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也丧失了诉讼实施权,故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仲裁;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4. 试述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

【答案】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的规定主要包括:

(1)《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①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③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④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⑦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⑧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⑨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企业破产法》同时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实施《企业破产法》第69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①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②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③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④借款; ⑤设定财产担保; ⑥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⑦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⑧放弃权利; ⑨担保物的取回; ⑩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5. 试述大陆法系商法理论中商法调整对象的内涵。

【答案】大陆法系的商法体系以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的对象,其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如民事主体、行政主体等,商法一般不予以调整,即使对非营利主体偶尔从事的营利行为,商法也不作调整。

(2)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即不调整营利主体所从事的与商事活动无关的行为,如企业开展文体活动、企业对慈善事业的捐赠等。

(3)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商法对其具有多层次、多规模的广泛适用性。

(4)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关系,既包括企业的对外关系,也包括企业的对内关系; 既包括国家对企业行为的监管所形成的关系,如工商登记,也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在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企业与权利人,如出资股东等形成的关系,以及企业与企业员工之间所形成的权利和财产关系。

(5)商法所调整的是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其主体地位平等。

(6)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偶尔发生的营利行为不是商法调整的对象。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概括仅就大陆法系商法典的一般规定而言,并不具有统一性,具体到某个国家或地区则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

6.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哪些?

【答案】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