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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财经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之宪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职业代表制

【答案】职业代表制是指将选举人依职业予以分类,根据职业团体而不是居住区或行政区域,选举代表或议员的制度。我国选举制度主要实行地域代表制,同时也采职业代表制。这样规定,既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为选举单位,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来划分选举单位。

2. 制宪权与修宪权

【答案】(1)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力,可以理解为制度化的制宪权。

(2)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关系如下:

①制宪权、修宪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

②当一个国家通过国民投票决定宪法修改时,这种国民投票权也是一种源于制宪权的修改宪法行为,但不可能是原始的制宪权。

③有时制宪权与修宪权行使主体相同,但其行为的性质不同。

3. 附带性审查

【答案】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特定的诉案是附带审查的前提,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附带审查的对象。附带审查是美国、日本等一些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国家进行违宪审查的唯一方式。

4. 平等权

【答案】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体含义有:①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②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③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5. 环境权

【答案】环境权是指公民个人以及由公民个人组成的群体甚至整个人类有充分享有和支配健康和无污染的环境,或要求恢复和保全健康且舒适的环境的权利。

6. 议会君主制和议会共和制

【答案】(1)议会君主制是指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山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君主立宪制的主要特征在于,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以至于君主行使的只是一些形式上的或者礼仪性的职权,君主对议会、内阁、法院都没有实际控制能力。

(2)议会共和制是指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共和制的主要特征在于:议员由选民选举产生,政府由获得议会下院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构成多数席位的几个政党联合组成; 议会与政府相互渗透,政府成员一般由议员兼任,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以解散议会。

(3)二者都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一般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但是二者也有不同的特点,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国家元首的产生不同。②产生的背景不同。③议会与政府的关系不同。

二、简答题

7. 你认为我国宪法修改频率快的原因是什么?

【答案】宪法修改频率快有如下原因:

(1)宪法,不论它的定义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问题,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统治阶级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还是“人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有意识的组织政治共同体的规则,以及由该规则所构建的社会秩序”,都表明了宪法是一种法律,即意味着具有法律的局限性。因而在适当的时候对宪法进行修改就是一件必然的事情。反之,如果一直不予修改,反而会更危险。

(2)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出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思想和直接组织经济文化建设的国家职能考虑,以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顺利运行的考虑,宪法在序言和总纲中对经济制度和政策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以至于每当经济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就会在法律层面产生一个与之相抗的瓶颈,进而构成一个最基本的修改宪法的原因。在现行的1982年宪法的四次总计31条修正案的修改中,经济制度和政策的修改就有11条,占了三分之一的分量。

(3)宪法是一种政治性很强的法,很多有名的学者都主张宪法是一种政治法。作为根本法,宪法往往是各种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相互妥协的结果,也决定了宪法不可能回避政治。从我国的历次宪法修改来看,都是在党的建议和领导下进行的,在这种背景下,党将其政策写入宪法中,成为国家和社会建设的根本性指导条款。政策可能是全面的,但是政策往往关注的是一定时期的社会政治、物质和精神的发展状况,追求的是一种阶段性的最高目标,其时效性和针对性强,但规范性和稳定性却较差,往往不能预见中长期社会将会发展到怎样的程度,是否会产生新的社会矛盾以及人们是否依然愿意遵守该宪法等,这样一旦其预设的目标达成时,或者无法完成时,为了是社会发展能够持续下去,执政党就要及时调整自己的政策,这样宪法修改就成为了件理所当然的

事了。

8. 如何控制宪法实施的逻辑进程?

【答案】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宪法实施实际上是一个循环交错、持续不断的过程。从理论上分解为三个相对独立的阶段,即宪法实施准备阶段、实际实施阶段和实施评价阶段。

(1)宪法实施准备阶段

宪法实施准备阶段的基本任务是为宪法的实际实施创造条件、打好基础。毫无疑问,我们要做好任何下作,都离不开充分的准备。甚至可以说,充分的准备是成功的一半。因此,要有效实施宪法,同样离不开准备程序。

尽管宪法实施准备阶段涉及的方面很多,但除了前面阐述的内因条件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明确宪法实施的指导思想,用以指导宪法的实施活动,保证实施活动的顺利进行。在确立指导思想过程中,不但必须以实施宪法的目标为中心,并将其贯穿于实施的全过程,同时还应遵循客观规律。二是设计宪法实施力一案。由于宪法条文大多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而不包括具体的行动细节,因此要实施宪法,就必须结合不同的实际情况,把这些行动原则具体化,并制定出实施宪法的详细计划,作为宪法实施活动的依据。三是建立健全合理的宪法实施机构。宪法实施机构是宪法有效实施的组织保障,宪法实施主体广泛,机关、组织是宪法实施主体中的主导力量,应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的组织,确立各部门的管理目标,配备有关人员,分工清楚合理、考核标准明确可行仍然十分必要。

(2)实际实施阶段

宪法的实际实施阶段是宪法实施程序中的主要环节,是宪法规范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具体表现,是体现在宪法规范中的立宪价值和宪政精神能否得以实现的关键。因此,无论是理论分析和经验总结,还是具体事务的准备,最终都是为了宪法的实际实施。

社会现实中的各种主客观情况异常复杂,决定了宪法的实际实施也非常复杂。有以下几点务必引起注意:一是加强宪法的学习、宣传,提高宪法实施主体的宪法意识,

使宪法实施主体的行动与宪法的要求相一致。同时,要使宪法取信于民,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二是掌握实施进度,把握实施方向。由于宪法实施对象的特殊性和环境因素的多变性,造成了宪法实施过程的复杂性。因此,宪法实施主体应该不断了解和掌握宪法运行的第一手材料,通过对宪法实施情况的分析,掌握宪法实施进度,克服宪法运行中的不利因素,进而把握宪法实施的方向,使宪法实施取得更加满意的效果。三是保证实施机制运转,提高实施效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有很多子系统在其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如信息系统、执行系统、反馈系统、监督系统等。各个子系统只有根据宪法实施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各自的作用,才能有效促使宪法实施机制正常运转,进而提高宪法实施的效率。

(3)实施评价阶段

宪法实施评价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公民个人以宪法规范、立宪价值取向及社会发展需要等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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