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1/3时
B . 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C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D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E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2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参考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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