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西大学商学院(专硕)0215保险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自留额
【答案】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额,是指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公司根据其本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分出公司在对单独或多个保险标的确定自留额时,应综合考虑危险类别、危险程度、标的物使用性质、建筑等级等因素。保险公司对自留额的管理是业务经营管理中的首要问题,一个公司根据它的资金力量确定对每一危险单位可以自留多少责任,超过部分就要办理分保。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自留额是强调自留的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的大小可以由保险金额表示,也可以由赔款额表示。
2. 保证保险
【答案】保证保险是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的保险人代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犯罪行为,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由其负赔偿责任。保证保险有三个当事人:保证人即保险人,权利方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义务方即被保证人。在保证保险中,当所保证的事件发生,权利人遭受损失,但只有在被保证人不能补偿损失时,保险人才会代为赔偿。被保证人对保险人(保证人)为其向权利人支付的任何补偿,均有返还给保险人的义务。保证保险主要有两种形式:①履约保证保险,承保工程所有人因承包人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交付工程而遭受的损失。②忠诚保证保险,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法行为,如盗窃、贪污、伪造单据、挪用款项等行为而使雇主受到的经济损失。忠诚保证保险按照雇主的要求可以投保其所有雇员,也可投保其指定的某些雇员。
3. 公众责任保险
【答案】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保险项又可以分为综合公共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四类,每一类又包括若干保险险种,它们共同构成了公众责任保险业务体系。
4. 交保费
【答案】是交保费是指长期人寿保险的投保人,投保时一次交清全部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夏交保费包括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两部分。根据死亡率和预定利率计算出的纯保费,等于给付金额的精算现值,与保险人给付的义务相等。附加保险费用以支付整个保险期间的费用开支。与分期交保费相比,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付清整个保险期间的全部保险费。是交保险费交费次数少(仅一次),免去了其他交费方式所需的一部分费用,因此它的附加保险费较少。但其一次性交纳金额往
往很大,只适合经济收入较高的投保人,一般人难以负担,故实际上多采用分期交保险费的方式。即期年金保险必须采用夏交保险费方式。
5. 不定值保险
【答案】不定值保险是指在合同中不事先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仅将列明的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度。发生损失时,先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算出保障程度,再按照损失额的相应比例赔偿。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完好的实际价值
损失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完好的实际价值-残值
保险赔偿额=损失额×保障程度
6. 公众责任
【答案】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中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的构成,以在法律上负有的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其法律依据是各国的民法以及各种有关的单行法规制度。而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包对象的。
7. 期交年金
【答案】期交年金,也即在给付日开始之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年金,是指保险费由投保人采用分期交付的方式,然后于约定年金给付开始日期起按期由年金受领人领取年金。
8. 国民生命表与经验生命表
【答案】生命表是寿险精算的科学基础,它是寿险费率和责任准备金计算的依据,也是寿险成本核算的依据。生命表是根据以往一定时期内各种年龄的死亡统计资料编制的,由每个年龄死亡率所组成的汇总表。生命表是过去经验的记录,并且通常用于预测那些将来和过去情况完全相同的未来事件。生命表中最重要的就是设计产生每个年龄的死亡率。影响死亡率的因素很多,主要有年龄、性别、职业、习性、以往病史、种族等。一般情况下,在设计生命表时,只注重考虑年龄和性别。
生命表可以分为国民生命表和经验生命表。国民生命表是根据全体国民或者以特定地区的人口的死亡统计数据编制的生命表。它主要来源于人口普查的统计资料。经验生命表是根据人寿保险、社会保险以往的死亡记录(经验)所编制的生命表。保险公司使用的是经验生命表,这主要是因为国民生命表是全体国民生命表,没有经过保险公司的风险选择,一般情况下与保险公司使用的生命表中的死亡率不同。
二、简答题
9. 保险市场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答案】保险市场的特征是由保险市场的交易对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保险市场的交易对象
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商品,因此,保险市场表现出其独有特征。
(1)保险市场是直接的风险市场
这里所说的直接风险市场,是就交易对象与风险的关系而言的。尽管任何市场都存在风险,交易双方都可能因市场风险的存在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但是,一般的商品市场所交易的对象,其本身并不与风险联系,而保险企业的经营对象就是风险,保险市场所交易的对象是保险商品,其使用价值是对投保人转嫁于保险人的各类风险提供保险保障,所以本身就直接与风险相关联。保险商品的交易过程,本质上就是保险人聚集与分散风险的过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发展是保险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无风险,无保险。”所以,保险市场是一个直接的风险市场。
(2)保险市场是非即时清结市场
即时清结的市场是指市场交易一旦结束,供需双方立刻就能够确切知道交易结果的市场。无论是一般的商品市场,还是金融市场,都是能够即时清结的市场。而保险交易活动,因风险的不确定性和保险的射幸性,使得交易双方都不可能确切知道交易结果,因此,不能立刻清结。相反,还必须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来确立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关系,并且依据保险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因而,保险单的签发,看似保险交易的完成,实则是保险保障的刚刚开始,最终的交易结果则要看双方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所以,保险市场是非即时清结市场。
(3)保险市场是特殊的“期货”交易市场
由于保险的射幸性,保险市场所成交的任何一笔交易,都是保险人对未来风险事故发生所致经济损失进行赔付的承诺。而保险人是否履约,即是否对某一特定的对象进行赔付,却取决于保险合同约定时间内是否发生约定的风险事故以及这种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这实际上交易的是一种特殊期货,即“灾难期货”。因此,保险市场是一种特殊的“期货”交易市场。
10.什么是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案】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即危险。但也并非任何危险均可向保险公司转嫁,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危险是有条件的。
可保风险应具备以下条件:
(1)风险不是投机的。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一般是纯粹风险,即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例如火灾风险,只有给人的生命财产带来损害的可能,而绝无带来利益的可能。而投机风险则不然,它既有损失的可能,又有获利的机会。例如股市风险,投机股票既有因股市下跌遭到损失的可能,又有因股市上扬而获利的机会,对这类投机风险(包括商业风险),保险人是不能承保的。
(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风险的偶然性是对个体标的而言的,比如对某个人、某个企业等。偶然性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发生的可能性,不可能发生的风险是不存在的。二是发生的不确定性,即发生的对象、时间、地点、原因和损失程度等,都是不确定的。如果是确定的风险,那么就是必然要发生的风险。对某个人必然发生的风险,保险人是不予承保的。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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