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保险学、保险硕士之保险学概论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完全竞争型保险市场
【答案】完全竞争型保险市场,是指一个保险市场上有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任何公司都可以自由进出市场。在自由竞争模式下,保险市场处于不受仟何阻碍和十扰的状态中,同时由于大量保险人的存在,且每个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上所占份额的比例都很小,因而任何一个保险人都不能够单独左右市场价格,而由保险市场自发地调节保险商品价格。在这种市场模式下,保险资本可以自由流动,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充分发挥作用。国家保险管理机构对保险企业的管理相对宽松,保险行业公会在市场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般认为完全竞争是一种理想的保险市场模式,它能最充分、最适度、最有效地利用保险资源。因而,保险业发展较早的西方发达国家多为这一类型。但是,自由竞争发展的结果,必然导致垄断。自垄断资本主义以后,完全竞争已无现实性。现实保险市场中存在的竞争往往是一种不完全的竞争(寡头垄断和垄断竟争)。
2. 私人利益论
【答案】“私人利益论”属于实证经济学的范畴。该理论认为监管政策的目标应当是社会福利的最大化。通常政策制定者将此目标解释为在保持生产者剩余不变的前提下,实现消费者剩余的最大化。这是有些国家对保险费率实施监管的理论依据。政府监管者通过将保险费率保持在“竞争性”的水平,尽可能扩大消费者剩余。社会福利的增减是检验监管政策效果的一个最重要的指标。
3.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答案】(1)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不能签订保险合同而成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②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如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不能申请订立保险合同; 已订立的合同也为无效合同。
③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投保人取得经济保障的代价就是支付保险费。支付保费的义务为投保人所有,保险人一方无权免除投保人的这一义务。不论保险合同是为自己的利益还是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投保人均需承担缴纳保费的义务。
(2)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在财产保险中,
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在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进行赔偿;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对其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障的人,同时他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 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责任,因而要求保险人代其进行赔偿,由此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确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①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但均须列明。当被保险人之一死亡以后,其余被保险人仍可继续享受保险保障的权利,保险合同继续生效,直到期限届满。
②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这种方式足在保险合同中增加一项变更被保险人的条款。一旦该条款所约定的条件成立时,补充的对象就自动取得了被保险人的地位。
③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不具体指明被保险人的姓名,采用扩展被保险人的办法。在这一方式中,每个人都具有被保险人的相同地位。
4. 经营资本比率
【答案】经营资本比率是分析经营资本与承保总额之间的比例关系,解决单个保险公司在一定量的承保金额条件下,所必须拥有的经营资本量问题。公式如下:因为,经营资本G B =R+C,令:R+C=3δ
则有:
经营资本比率
5. 保险偿付能力
【答案】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企业支付赔款和给付的能力。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后,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中即处于债务方,当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标的发生约定损失时,保险人必须按约进行赔偿或给付。保险企业的保费收入等于赔款、管理费用和适当利润的总和。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只有在其“认可资产”等于或超过其负债时,才具有现实性。保险企业切实保障其偿付能力,是维持经营稳定的重要环节。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保险监管中最重要的内容。
6. 给付限额条款
【答案】给付限额条款是指在健康险中针对保险人医疗保险金最高给付限额的规定。由于健康的风险大小差异很大,医疗费用支出的高低也相差很大,为了加强对健康保险的管理,保障保险人和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一般对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均有限额规定,以控制总支出水平。当然,在以某些专门的大病为承保对象的健康保险中,也可以没有赔偿限额的规定,但这种合同的兔赔额比较高,被保险人自负的比例一般也较高。
7.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
【答案】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前身是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定期主办的国际保险监管年会。1993年,来自53个国家的保险监督官员在美国芝加哥召开会议,正式成立了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简称IAIS )。其宗旨是保障各国保险监管机构的共同利益,通过这个独立的论坛,使各国的保险监管机构增强对有关共同利益和共同关注问题的认识,鼓励保险监管机构之间展开广泛的个人和官方接触,增强保险监管机构在保护投保人利益、维护和提高保险市场效率方面的能力。目前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参加了这个最具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国际保险监管组织。
8. 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
【答案】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又称为团体残疾收入保险,它是以团体或雇主作为投保人,以团体下属员工为被保险人,由保险人承担补偿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或疾病而丧失收入的责任的一种团体保险。一般情况下,团体丧失下作能力收入保险合同按月提供给付金额,此金额的高低与被保险人的正常收入呈一定比例。保险给付则开始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缺职期之后,并延续至合同约定的最高期间或被保险人的极限年龄。
实务经营中,大多数的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合同,均以不超过六个月(少数合同有六个月和一年的最高给付期间规定)为最高给付期间,这些合同被归属为团体短期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另有一类称为团体长期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这种合同与短期合同的最主要区别是其最高给付期远远超过一年,甚至达到被保险人的极限年龄。
二、简答题
9. 简述损失赔偿的限制条件。
【答案】损失赔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损失赔偿原则要求,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偿金的数量受到实际损失、合同和保险利益的限制。
(1)损失赔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在补偿性的合同中,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全部损失时全部赔偿,部分损失时部分赔偿,只在重置价值保险中存在例外。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来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其目的在于满足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进行重置或重建的需要。在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下,保险人按重置或重建费用赔付时,可能出现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
(2)损失赔偿以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为限。损失赔偿还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损失赔偿的最高限额以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金额只应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而不应高于保险金额。这是因为,保险金额是以保险人已收取的保费为条件确定的保险最高限额,超过此限额,将使保险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即使发生通货膨胀,仍以保险金额为限,其目的在于维护保险人的正当权益,使损失赔偿同样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约束。
(3)损失赔偿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