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政法大学701法学综合一[法理学、宪法学、国际法学、行政法学]之《国际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论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
【答案】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而且是有限的或派生的国际法主体。国际法院在1949年“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的赔偿案”的咨询意见中也肯定了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人格。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源自于国家,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1)国际组织不同于国家,本身并无主权,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基本文件授予的,或是从基本文件引申出来的,所以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结果。
(2)各组织的基本文件规定的范围不一,所以在国际法上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也不尽相同。但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体现还是有一些共同性内容的,如缔约权、特权与豁免权、接受和派遣外交使节权、承认与继承的权利、国际求偿权以及在违背国际义务时承担国际责仟等。
(3)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还拥有类似国家的其他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处置动产或不动产,向其职员颁发履行证件,使用自己的旗帜、印章或徽志等。
2. 简述国际法上的善意原则。
【答案】(1)善意原则的概念
善意原则即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由“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古老的国际习惯演变、发展而来的,现在已经为众多国际条约和国际文件所确认。根据《联合国宪章》,该原则的内容是“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2)善意原则的形成原因
这一原则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由国际法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国际法是通过互相平等的国家签订协议制定的,国际合作也主要是在国家自愿承担义务的条件下进行的。因此,国际法的有效性和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认真遵守国际法的规范,善意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
(3)善意原则的内容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的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每个国家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联合国宪章》所负的义务;
②每个国家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所负的义务;
③每个国家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属于有效的国际协定下所负的义务;
④如果依国际协定产生的义务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联合国会员国的义务发生抵触时,宪章之义务应居优先。
3. 国家不法行为的构成。
【答案】当一国的行为违反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就构成国家不法行为。国家不法行为的构成要素有二:
(1)该行为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可视为该国的行为。根据国家责任条款的规定,可归于国家的行为主要有:国家机关的行为;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 一国交由另一国家支配的机关所做的行为; 逾越权限行事的机关的行为:叛乱或起义活动的行为
(2)不法行为违反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这种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既可以是一项行为,也可以是多项行为。
就国家责任而言,国际义务一般必须是在有关行为发生时对该国有效的义务。无论是违反了基于国际条约的义务,还是违反了基于习惯国际法的义务,其法律后果都是一样的,都要引起国家责任。但责任后果的具体内容取决于国际义务的具体规定,例如侵略行为与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在国际法上所产生的责任后果是不同的。
4. 简述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区别。
【答案】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区别主要有:
(1)二者的概念不同
专属经济区是指在领海以外并领接邻海的一个区域。它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它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是自成一类的海域。
大陆架是指沿海国从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仲,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不包括海床和底土的上覆水域及水域的上空。
(2)沿海国的权利不同
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以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海床及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专属管辖权。。
(3)宽度不司
专属经济区是自领海基线起宽度不得超过200海里。
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是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若其自然延伸不足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 若其自然延伸超过200海里,则一般不应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以外100海里。
(4)权利依据不同
大陆架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其依据自然事实而存在的,不需要沿岸国的主张。而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需要沿海国自己主张。
5. 简述解决国家间领土争端的方式。
【答案】传统国际法上解决国家领土争端的力一法有强制的力一法和非强制的方法。
(1)强制方法
①反报,指一国以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对另一国采取的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平的行为作出的反应。
②报复,指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小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以迫使对方停止其不当行为或为其小当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
③平时封锁,指国家在和平时期以武力封锁他国港口或海岸,以迫使他国接受其所提出的要求或者停止某种行为。
④干涉,指争端当事国以外的国家对争端的干预,目的是迫使当事国按照干涉国提出的方式解决争端。
(2)非强制的方法
非强制的解决争端的方法可以分为政治性方法和法律性方法。政治性方法包括谈判、斡旋、调停、和解、和国际调查; 法律的方法包括仲裁和司法解决。
①谈判与协商,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为使有关问题得到解决或获致谅解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法。谈判与协商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方法,在国际实践中,大量的国际争端都是通过当事国直接进行谈判和协商解决的。
②斡旋,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它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已停止的谈判。
③调停,作为调停人的第三方不仅为当事国提供开始或者重开谈判的便利,而且还主持、参加谈判,向当事国提出实质性的建议作为谈判的条件,努力调和争端各方对立的主张或要求,促使它们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
④调查,指根据争端当事国的协议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协助当事国解决因事实问题引起的争端的方法。
⑤和解又称调解,是指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和解委员会的报告和建议没有法律拘束力,争端当事国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
⑥仲栽又称公断,此处特指当国家间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将争端交付由它们自己选任的仲栽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服从其裁决。
⑦司法解决,指争端当事国把争端提交给一个已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
6. 国际法的作用。
【答案】国际法是真正的法,它具有法律约束力。它的形成和发展在国际关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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