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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西南大学法学院857综合课二之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原告申请撤诉应符合哪些要件?

【答案】撤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撤回诉之请求,不再要求法院继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行为。撤诉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基于处分原则,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撤诉是受诉人民法院了结民事案件的法定方式之一。

(1)原告申请撤诉应符合的要件

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

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不。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不,是指申请撤回起诉必须是原告主动、自愿所为,而不能是被动、违心所致。

③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

④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

(2)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按撤诉处理,是指受诉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原告等的某些行为,比照申请撤诉的情况来对案件作出处理,其法律效果与申请撤诉的法律效果完全相同。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受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③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④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受诉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3)撤诉的法律效果

①不论是原告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直接法律效果都导致本案诉讼程序的完结,对原告所主张的实体权利并无任何影响。

被告已经提起反诉,原告撤回起诉的直接法律效果只是导致本诉程序的完结,反诉程序不受影响,应当继续进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已经提起参加之诉,原告撤回起诉,不仅导致原诉程序完结,而且还使参加之诉完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的原告和被告作为另案(共同)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②原告撤回起诉以后,通常被视为自始即未起诉,因此其仍然有权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不应重新开始计算,而应继续进行。

2.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案】(1)妨害民事诉讼的含义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实施的扰乱民事诉讼秩序、阻挠民事诉讼进程的行为。

(2)妨害民事诉讼的构成要件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行为必须己经实际发生,并在客观上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如果仅有妨害诉讼的意图而没有付诸行为,或者开始实施后又自动中止,故而尚未造成妨害诉讼的实际后果的,均不能被认定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②必须是在诉讼期间实施的行为。这里的诉讼期间,是指从受理起诉到执行终了的整个期间,包括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大阶段,贯通了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③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这是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主观要件。如果某一行为的实施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而是出于过失,则不能将其认定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即使这一行为在客观上有可能会给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造成一定程度的不便。

3.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被告有何不同?

【答案】(1)两者的概念

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②被告是指被原告声称侵犯其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争议而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区别

①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告则是因为原告的起诉。

②诉讼地位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完全独立的当事人,其一般或者依附于原告,或者依附于被告;被告则是完全的独立的当事人,是诉讼不可或缺的一方,没有被告就不存在诉讼的可能。

③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享有部分独立的诉讼权利,如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有权向法院陈述自己的意见,有权提供证据并参加质证活动,有权参加法庭辩论等。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得申请撤回诉讼或放弃诉讼请求,不得提起反诉,不得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得在被参加一方反对的情况下申请调解。被告作为诉讼一方的当事人享有各种实体和程序性权利,如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等等。

④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通知参诉”或者“申请参诉”的方式参加

诉讼的;被告一般是原告起诉后,由法院通知其参诉。

⑤参加诉讼的时间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在一审结束之前参加诉讼。也就是说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可以在诉讼开始后,一审结束前参加到诉讼当中;被告是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原则上是在诉讼一开始就参加到诉讼当中。

⑥在上诉权上存在差别。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则上没有上诉权,但是,如果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实体权利义务时才享有上诉权;被告无条件享有上诉权。

4. 简述民事诉讼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

②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2)两者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主要包括:

①参加诉讼的时间不同。共同诉讼人一般都是一开始就参加诉讼或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而第三人是诉讼开始后,以独立的实体权利或案件的处理结果将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资格参加诉讼。

②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共同诉讼人可以以起诉或应诉方式参加诉讼;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以申请或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③诉讼的请求不同。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请求总是与原被告一方的诉讼请求相联系或同种类的;而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与原被告的诉讼请求是不相关或独立的。

④诉讼标的不同。共同诉讼人在共同诉讼中争议的标的可能是同一的,也可能是同一种类的;而第三人参加诉讼,与本案的争议标的必须是同一的。

⑤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共同诉讼人与原被告一方有各自的民事法律关系;而第三人与原被告之间并不是都有各自的民事法律关系。

⑥诉讼的对象不同。共同诉讼人只能对一方提起诉讼;而第三人与原、被告的利益是不同的或者是对立的,他既可向原、被告一方提起诉讼,也可同时向原、被告提起诉讼。

⑦诉讼上的权利义务不同。共同诉讼人(无论必要的或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如不服一审判决均有上诉权,其中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中只要一人上诉,对其他均有效;而第三人中法院判决无需其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无上诉权,因为他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不存在利害关系,赋予他上诉权是毫无意义的。

5. 简述ADR 的主要形态和特征。

【答案】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又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国外被称为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