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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扬州大学法学院808民事诉讼法学之民事诉讼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两种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主要区别。

【答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与案件处理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则是其对原、被告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2)诉讼地位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完全独立的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3)享有的权利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享有为维护其自身的民事权益而应有的权利,只有在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时才能享有上诉权;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自始至终享有原告的一切权利。

(4)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通知参诉”或“申请参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的。

2.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答案】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民事纠纷不仅种类多、数量大,而且其中有些又相当复杂,既有民事权益因素,又有非民事权益因素。

我国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

①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

②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

③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

④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

(2)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

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③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3)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

①选举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选民资格案件;

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③适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处理的案件。

3.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答案】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适用情形有:

(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从理论上说,特殊原因包括两种情形: ①法院的全体法官均需回避;

②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

(3)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权争议。发生管辖权争议后,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4. 债务人只要针对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无需说明任何理由,人民法院就应当判决终结督促程序。

【答案】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所以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以后,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还要进行实质上的审查,审查完以后,认为确实合理的,才判决异议有效,同时终结督促程序。

5. 简述公证文书的诉讼(含执行)效力。

【答案】公证文书的诉讼效力具体分析如下:

(1)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2)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4)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

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5)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 简述期日与期间的差别。

【答案】(1)期日与期间的概念

①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等会合一起进行诉讼活动的特定的某一日,如证据交换期日、开庭审理期日等。期日必须根据个案诉讼活动及其进程的实际情况加以确定,通常只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直接指定,在相关规则明确允许的特定情形下,可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②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或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时限。

(2)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①期间表现为有开始日和届满日的持续的一段时间; 而期日则仅为特定的某一日。

②期间有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和商定期间之分; 期日则只有指定期日和商定期日之别,并无法定期日的存在。

③期间是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或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 期日则是他们会合在一起进行诉讼活动的特定的某一日。

④期间开始后,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并非必须立即实施或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只要是在该项期间内所实施或者完成的诉讼行为,均为有效的诉讼行为; 而期日到来后,上述主体必须会合在一起着手实施或者完成某种诉讼活动。

二、论述题

7. 试通过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与调解程序的设置说明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答案】(1)民事诉讼目的的含义

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国家设置民事诉讼制度,总是在一定的目的论的指导下进行的,目的不同,则其所设计的诉讼结构、具体制度、诉讼权利义务的配置、程序保障的程度等方面就会存在差异,因而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基础理论。

(2)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现代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化和相对性决定了民事诉讼目的的多重性,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应当是从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的角度来探究多元化的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的过程是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共同作用的过程,在现代民主和法治社会中,国家设置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目的就在于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完善的程序保障并在这种保障之下实现制定法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