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850法学综合(二)之民事诉讼法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环节。
【答案】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环节包括:
(1)公示催告的申请
申请公示催告,是指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在票据遗失、灭失或被盗等情况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请求,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的发生。公示催告程序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当事人的申请需要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①申请人必须是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的最后持有人,也叫失票人,包括记名票据的权利人和无记名票据的合法占有人。
②申请的对象是依法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依法可以根据法律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
③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必须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而且利害关系人尚处于不明状态。 ④申请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⑤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和受理
①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7日之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法院对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采取形式审查原则。
a. 经审查,法院认为符合公示催告申请条件的,应立即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b. 对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驳回申请;
c. 接受申请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的案件,选派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法院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
停止支付的通知,又叫止付通知,是指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向支付人发出的停止向任何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的法律文书。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程序后应当立即发出止付通知,是由票据的无因性决定的。
(4)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
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的公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①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②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以及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
③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利的期间。最少不得少于60日。
④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以及利害关系人不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法院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明确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利害关系人仍不申报权利将会导致除权判决的法律后果。
(5)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申报
在申报权利的过程中应注意几方面问题:
①申报人必须是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票据的实际占有人。
②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发出公示催告公告的法院申报权利。
③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申报权利。法院公告的期间一般不少于60日,利害关系人应该在这一期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
④利害关系人应当出示票据,由法院查看票据,对票据进行形式审查。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应当与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
⑤利害关系人申报的权利能够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6)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是人民法院向社会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在公示催告期满后,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宣告该票据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即除权判决。
2.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被告有何不同?
【答案】(1)两者的概念
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②被告是指被原告声称侵犯其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争议而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区别
①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告则是因为原告的起诉。
②诉讼地位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完全独立的当事人,其一般或者依附于原告,或者依附于被告;被告则是完全的独立的当事人,是诉讼不可或缺的一方,没有被告就不存在诉讼的可能。
③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享有部分独立的诉讼权利,如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有权向法院陈述自己的意见,有权提供证据并参加质证活动,有权参加法庭辩论等。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得申请撤回诉讼或放弃诉讼请求,不得提起反诉,不得承认对方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得在被参加一方反对的情况下申请调解。被告作为诉讼一方的当事人享有各种实体和程序性权利,如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等等。
④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通知参诉”或者“申请参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的;被告一般是原告起诉后,由法院通知其参诉。
⑤参加诉讼的时间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在一审结束之前参加诉讼。也就是说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可以在诉讼开始后,一审结束前参加到诉讼当中;被告是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原则上是在诉讼一开始就参加到诉讼当中。
⑥在上诉权上存在差别。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则上没有上诉权,但是,如果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实体权利义务时才享有上诉权;被告无条件享有上诉权。
3. 普通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答案】(1)普通程序的概念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
(2)普通程序的特点
①内容安排上,普通程序具有明显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在普通程序中,自起诉和受理开始,其间经过审理前的准备和开庭审理,一直到宣告判决,以及审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及其处理方式,囊括了第一审程序的各个大小环节。
②适用范围上,普通程序具有广泛性和通用性。
普通程序的这一特征,是由其内容安排上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所决定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a. 凡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
b.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按照简易程序审理其所受理的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简易程序本身未作规定而案件的审判确有需要时,仍需参照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有关规定。
c. 凡是中级或中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必须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
d.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除了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的规定以外,还应当参照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有关规定。
e.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均须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
4. 简述财产保全的程序。
【答案】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而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关于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应按以下程序具体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