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629法理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单行条例
【答案】单行条例是指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同构成自治区的自治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2. 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答案】调整性规范是对己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范,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从逻辑上讲,该规范所调整的行为先于规范本身,规范的功能在于对行为的模式予以控制、改变或统一。在这个意义上讲,调整性规范占了法律规范的大多数。
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例如,设定某一机构的规则属构成性规则,根据职权法定的原则,某一行政机构的成立有赖于一定规则的存在,否则就不能成立。
牛津“日常语言学派”的美国哲学家约翰·塞尔,是较早系统提出区分调整性规则(regulariverules )与构成性规则(constitutiverules )的学者。他是在分析规则与行为之间关系的时候,发现规则可以被划分为以上两种类型。通过上述分析,塞尔认为构成性规则存在以下两个特性:①这种规则能够创造出新的行为类型; ②构成性规则经常采用“在情况C 中,X 算作Y”的形式。
3. 法的实效
【答案】法的实效是指法的功能和作用实现的程度和状态,它主要是一个强调实际结果的范畴,所展示的是一种事实。法的实效与法的效力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般来说,法只要是现行的,它就是有效的,但这些现行有效的法,并不一定都能得到很好的遵守,在很多情况下,许多法是未能充分实现其效力的,许多违法犯罪行为往往逃脱了法的追究。法的实效是法的效力实现的结果,是动态的法的效力。
4. 法的告示作用
【答案】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这种意见和态度以赞成和许可或反对和禁止的形式昭示于天下,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以或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起到告示的作用。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应当做、可以做的; 什么是国家反对的,不该做、不得做的; 可以知道国家的发展目标、价值取向和政策导向。法的告示作用也可以说是法的意识形态作用。它以对人们的意志、是非观、价值观的影响而为指引作用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5. 演绎推理
【答案】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这是最简单的推理形式。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因此,司法活动中的形式推理一般被认为主要是演绎推理,即著名的三段论
推理。演绎推理的大前提是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小前提是经过认定的案件事实; 结论体现在具有法律效力的针对个别行为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即判决或裁定。
6. 法定权利
【答案】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在重视法治和人权的国家,法定权利是权利的主要存在形态。法定权利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权利,即“推定权利”。
二、简答题
7. 简述法的现象与法律现象。
【答案】(1)法的现象
在法学上被称为“法”的这种现象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
(2)法律现象
法律现象是一个类概念,包括法、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律渊源、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意识等,包括法在现实生活中的运作,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的实现、法律监督等等,其中每一个范畴都可以称为法律现象,它们的总体则构成了一个国家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上层建筑。
(3)法的现象与法律现象的关系
①法律上层建筑可以作出进一步的划分,一部分是制度上层建筑,即法律制度及其运作机制; 另一部分是思想上层建筑,即作为法律制度建立和运行的思想基础、意志基础的法律意识。法律上层建筑的所有组成部分,所有法律现象都和法有着紧密的联系,法是它们的中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切法律现象都是法。
②我们所研究的法的现象应该包括一切国家、一切时期所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法的概念应该适用于所有的法,古代的、现代的,东方的、西方的、国际的、国内的,而小包括小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和普遍性的现象。
8. 简述公民的权利能力。
【答案】(1)权利能力的概念
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如果当事人没有权利能力,即使他能够独立地实施某些行为,这些行为也是无效的。
(2)公民的权利能力的分类
公民的权利能力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①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前者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仟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仟意剥夺或解除。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并不是每个公民都
可以享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资格,就是特殊的权利能力。
②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这其中既有一般权利能力(如民事权利能力),也有特殊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
9. 不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有何不同?
【答案】不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表现如下:
(1)绝对法律关系的客体
权利人通过自己的行动满足自己的利益,义务人承担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权利人积极行为指向的物质和非物质财富。
绝对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两个特点:
①由于这类法律关系旨在确认一定的事实关系,所以,其客体往往是当时现存的物质和非物质财富;
②其客体独立存在于权利人满足自己利益的行为之外。
(2)相对法律关系的客体
只有通过义务人的积极行为,权利人的利益才能得到满足,因此,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义务人积极行为所指向的物质和非物质财富。
相对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两个特点:
①相对法律关系旨在建立一种当时还不存在的关系,从而形成和发展具体事实关系,因此,其客体表现在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完成积极行为所要达到的结果;
②在说明法律关系的社会内容即主体承担义务的行为的同时充分揭示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义务人活动的结果。
(3)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客体
保护性法律关系表现为国家通过法律制裁的方式行使权利,使违法者接受法律制裁。因此,违法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国家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结果,是该法律关系的客体,它表现为违法者遭受一定的物质或非物质财富的损失。
(4)一般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般法律关系是对现存的经济与政治制度、公民的社会与政治自由的确认,因此,该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现存的物质与非物质财富,包括社会经济与政治财富、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基础的财富和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
10.试述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古典自然法学派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
【答案】(1)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
①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法学的主要贡献在于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出发,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②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