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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707法学基础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奸党罪

【答案】奸党罪是明律的创新,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大臣专擅选官,朝官结党紊乱朝政,外官与内侍交结作弊,谗言左使杀人,均以奸党罪论处。上言宰执大臣才能的,也以奸党罪论处,知情宰执大臣同罪。“奸党罪”是明代刑名滥设的典型之一。设立奸党罪目的在于钳制臣民思想文化,实质不过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

2. 乱政

【答案】乱政是商代三种“政治性”违法行为的罪名:“析言破律”,即随意曲解或破坏法律政令; “乱名改作”,即扰乱法定名分或变乱政制法度; “执左道”,即利用旁门左道干扰统治秩序。其刑罚是死刑。

3. 凌迟

【答案】凌迟刑是中国古代最为残酷的生命刑,俗称“千刀万剐”,即先用育割肢解的办法残害人的肢体,然后施加各种酷刑,使犯人在惨痛当中缓慢死去。据史载,犯人在“肢解窗割,截断手足,坐钉,立钉,钩背、烙筋”后,“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犹动。四体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十分残忍。凌迟刑始见于五代,法定于辽朝,盛行于两宋。这种酷刑对后世影响很大,元明清三代一直沿用凌迟刑,直至清末变法才被废除。

4. 鬼薪、白粟

【答案】鬼薪、白粟为我国秦汉时期一种刑罚方式。对男犯处以鬼薪,对女犯处以白粟。根据《汉旧仪》中的有关记载,“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中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果”是强制女犯择米,以择出的白米供宗庙祭祀之用。鬼薪、白粟是较城旦春轻一等的劳役。

二、简答题

5. 简述西汉法律的主要形式。

【答案】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律、令、科、比。

(1)律

律,是汉代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律的内容比较广泛,它不是针对某一事项颁布的,也不是随时修订的,所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2)令

令,即皇帝的命令,又称“诏”或“诏令”。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令较律更具有灵活性,并可补律之不足,而且往往成为以后修律的依据。汉代“律”与“令”的区分比秦代略为明显,凡“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由于令是随时颁布的,到后来越积越多,己“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夕,用起来很麻烦,宣帝时不得不分类整理,编成“令甲’夕、“令乙”、“令丙”,以便于官吏翻检引用。

(3)科

从史书记载看,对“科”有不同解释。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汉代的“科”由秦的“课”发展而来,数量很多。汉代的“科”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已广泛使用。

(4)比

比是判例。《后汉书·桓谭传》注:“比谓类例。”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又称“决事比”。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因此到后来“比”的数量也很多。到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奸吏以此“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

6. 简述唐宋两代法律中关于法官责任和审判回避的主要规定。

【答案】(1)法官责任

为使审判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唐代严格规定了法官的责任。《断狱律》说:“(断狱)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答三十。”断罪应言上而不言上,应待报而不待报,擅自判决者,“各减故失三等”处罚。

此外,还明确规定法官断案有误应承担责任。凡故意出入人罪的,“全出全入”,“以全罪论’,; 故意从轻入重的,或从重入轻的,以所增减的刑罚论罪; 因过失而出入人罪的,“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 虽判案有误,但入罪未决,出罪未放的,以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各听减一等”。

(2)审判回避

为防止审判官因亲属或仇嫌关系故意出入人罪,《大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鞠狱,官与被鞠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三、论述题

7. 宋代的社会阶级结构有何变化?

【答案】宋代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贵族的世袭权利被大幅度削弱,魏晋以来的门阀士族退出了历史舞台,部曲、官户之类的贱民阶层也不复存在。宋代的社会阶级结构的变化;

宋代法律所确认的社会等级大致有以下几类。

(1)贵族

宋代皇室贵族制度沿袭唐代,但贵族的封爵不得世袭,贵族子孙由皇帝先授予名义上的官职,再视情形授予爵位。因此贵族已向官僚的性质靠近。非皇室贵族的封爵则己完全是一种荣誉性的虚衔,不再有实际的封地或收入。

(2)官僚阶层

宋代的官僚分为九品十八级(九品各分正、从两级)。正式的官衔仅表示品位和傣禄的高低,实际所从事的职务称为“差遣”,此外还给文官加学士、直阁之类的“贴职”称号。朝廷有品级官员的家庭称为“官户”。包括品官的父、祖及其他共同生活者。宋代的官户在经济上、政治上享有许多优厚的待遇。

(3)平民阶层

①主户

主户是宋代户口分类制度中的法定户名,是指拥有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的地主和自耕农。其中又有居住在乡村的乡村主户和居住在城镇的坊郭主户之别,他们承担国家的赋役,故又称“税户”。

②客户

客户也是宋代户口分类制度中的法定户名,是相对于有生产资料的“主户”而言的。其也有居住在乡村的乡村客户和居住在城镇的坊郭客户之别。乡村客户的主体是无生产资料而租种他人田地的佃农。

③吏户

吏户是指宋各级统治机构的低级办事人员之家,其人员组成包括各级衙门的晋吏及乡村基层政权的头口。虽然他们的身份只是平民,地位不能与官户同日而语,但却高出广大乡村民户一头。

(4)贱民阶层

①奴裨

在宋代,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身份低贱的奴裨人数不是很多,与唐朝相比,数量大为减少。官府奴裨主要是因犯罪而充作奴裨的人。他们身上刺有侮辱性的标记,主要存在于北宋。南宋宁宗时已不实行因罪而充作奴裨之法。

②杂户

宋代杂户,其法律定义与唐代的杂户不同。在宋代,平民女子犯与三人以上通奸罪名的,“理为杂户”。杂户又称“女昌户”,是官妓专业户籍。北宋神宗时,监察御史来之邵雇用杂户女为家仆,结果遭弹幼,受到降官处分。

③人力和女使

宋代,由于社会的发展进步,已无唐代部曲、官户那样的法定贱民阶层,但仍大量存在如人力、女使那样有“主仆名分”的半贱民。

8. 郑国、晋国公布的成文法典与以前公布的法典有什么根本不同? 叔向、孔子强烈反对两国铸刑书于鼎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此前时代也有过国家公布法律的事实,为何郑国、晋国此次公布法律会引起旧派贵族的如此恐谎?

【答案】(1)郑国、晋国公布的成文法典与以前公布的法典的不同之处为:

公元前536年(鲁昭公六年),子产公布了新制订的刑书,史称“郑人铸刑书”。把正式制定的成文法性质的刑书公布出来。晋国的铸刑鼎,是继郑国铸刑书之后又一次正式公布国家成文法的活动。郑国、晋国公布的成文法典与以前公布的法典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首次把法律条文以明确的形式,即采用书面方法规定出来,并公之于众,打破了长期以来“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局面。

(2)叔向、孔子强烈反对两国铸刑书于鼎的根本原因为:

成文法公布是对以礼法禁阻一切恶行的社会控制理念的否定。自周公以来,宗法礼治或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