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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707法学基础之《法理学》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分析我国立法原则中的科学原则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关系。

【答案】(1)科学原则

①科学原则是指,立法应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②科学原则的意义

a. 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有助于产生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所需要的高质量的良法;

b. 有益于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

c. 有利于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益。

(2)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①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是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吸取前人,特别是黑格尔的辩证法和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基础上创立的,是用辩证唯物主义研究社会历史现象、特别是法律现象,如法的产生、本质、发展规律等重大问题而形成的基本理论观点。

②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有丰富的内容,一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关于法和法律的观念、主张,都属于其列,但其最基本的部分是那些属于世界观性质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自强调实事求是,因而是不断的丰富和发展的。

a. 列宁在辩证的考察了近代俄国社会法权关系的变化,提出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基本原理,更加坚定犷马克思主义法律观。b.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传到中国之后,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和中国的实践相结合,形成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大理论成果,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这其中都包含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中国化,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要求的。

(3)我国立法原则中的科学性原则和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①科学原则要求:a. 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和现代化。b. 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要建立科学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立法主体设置体制、立法运行体制。c. 要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这些要求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所要求的用辩证唯物主义研究社会历史现象、特别是法律现象,如法的产生、本质、发展规律等重大问题而进行对法学问题的观点是一致的。

②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要求在立法时与时俱进地进行理论创新,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

学理论。因而立法的科学性原则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内在要求与表现。

2. 法产生的标志。

【答案】法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原来平等的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演变为不平等的阶级对立关系,氏族首领依靠传统维持的道德式的权力演变为从社会中产生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权力,自己解决纠纷的方式演变为依靠专门解决纠纷的机构一一法庭、警察、监狱来解决纠纷。法的产生的标志大致包括:

(1)国家的产生

国家的产生彻底改变了社会规范的特征。在原始社会中,社会规范即习惯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中自然形成的,是凭借氏族成员内心信念自幼养成的行为惯性以及氏族首领的威信来保证实施的,其作用的范围限于本氏族。而现在社会规范中的法律则是国家这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公共权力系统认可、制定、实行和用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法律适用范围则依国家权力所及的地域来界定。

(2)权利与义务的分离

氏族习惯是每一位社会成员都能自觉遵守的行为标准。依习惯而行使,在一般情况下无所谓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现在,社会成员之间却出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分离。法对行为的调控必须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这意味着:法律规范一方面要对各种行为加以区分,规定出什么行为可以做,什么行为不得做和什么行为必须做; 另一方面在各种法律关系中把相应的权利义务分别明确地分配给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如果没有这种区分,法就不能实现对各种行为的调控职能。

(3)诉讼与审判的出现

在原始社会,氏族内部围绕着生产、消费、婚姻的纠纷或争执,一般情况下,是氏族成员即当事人自己自行解决。当法出现后,一切当事人不能自行解决的冲突,都通过诉讼来解决,由此出现了行使审判权的特定机构。当上述三个标志完全具各之时,法的产生过程才最终完成。

3. 简述我国法定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

【答案】我国法定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

(1)立法解释,泛指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它包括: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以及对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解释; ②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行政法规的解释;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立法解释包括事前解释和事后解释。事前解释一般是指为预防法律、法规在实施时发生疑问而预先在法律、法规中对有关条款和概念术语加以解释; 事后解释是指法律、法规在实施中发生疑问时,由制定法律、法规的机关进行的解释,即一般所说的法律解释。

(2)行政解释,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它有两种情况:

①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3)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它包括:

①审判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的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②检察解释,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的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③审判、检察联合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具体应用法律的共同性问题所做的联合解释。

4. 简述我国执法体系与司法体系的内容。

【答案】(1)执法体系的内容

执法体系是指由具有不同职权管辖范围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执行法律而构成的互相分工、相互配合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执法体系意味着执法的纵横结构的统一。纵向结构是指执法体系之内的层次区分,由于执法主体的职权管辖范围的不同,执法存在层级分别; 横向结构是指由于调整社会关系、指引人们行为方面的差异,不同对象的执法分立,由此形成执法的外在划分。在社会实践中,纵向结构与横向结构表现为相互交织的情形,二者的统一组成纵横交错的网络式结构。

①行政机关的执法是我国执法体系中最重要的执法,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它包括政府的执法和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

②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根据法律的具体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

③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把一定的事务委托另一个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办理的行为。

(2)司法体系的内容

司法体系又称“司法体制”或“司法系统”,是指由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享有国家司法权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组织机构即司法主体所构成的体系。在当代中国,司法主体由国家宪法和法律所确认。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司法主体有以下种类和层次。它们构成当代中国的司法体系。

①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我国司法主体的一大主要系统,它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这一大系统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

②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司法主体的另一大主要系统,它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和法律IIhmt. 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