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吉林财经大学社会保障学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世界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进
【答案】根据社会保障立法理念的擅变和各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具体实践,可以将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变大致划分为四个阶段:
(1)济贫法阶段
它以1601年英国颁布的《济贫法》(称旧济贫法)为起始标志,直到19世纪80年代社会保险法律产生为止。如前所述,英国早在16世纪上半叶就进行了济贫立法,1601年的《济贫法》是将已有的济贫法令编纂成法典,后于1834年英国上下两院又通过了《济贫法修正案》(即新济贫法)。受英国的影响,荷兰于1854年颁布了《济贫法》,瑞典于1871年颁布了《济贫法》,还有一些国家也制定了自己的济贫法律制度。在这一阶段,立法理念在于救济与矫治贫民,立法的内容局限十救济事务,通过的立法虽然被冠以《济贫法》名称,但提供救济者仍然处于恩赐者地位,接受救济者却必须以牺牲尊严并接受奴役为代价。因此,这一阶段的立法基本上是一种对旧式慈善事业的规定,从而根本不能与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相提并论。
(2)现代社会保障立法产生阶段
它以19世纪80年代德国颁布世界上第一批社会保险法律为起始标志,直到20世纪40年代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为止。进入18世纪中叶以后,一些国家工业化进程加快,工人的个人生存风险加大,由社会来承担风险的思想逐渐被接受,德国率先在19世纪80年代进行了包括疾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在内的一系列社会保险立法。随后,德国的社会保险立法成为他国纷纷效仿的榜样,其影响逐渐波及整个欧洲、北美、拉美及大洋洲等地区。在欧洲大陆,波兰、挪威、意大利等先后建立了各自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英国于1908年、1911年先后建立了老年社会保险与疾病社会保险制度。在亚洲地区,日本曾于1911年制定了工伤保险法,1922年又制定了疾病保险法。美国则于1935年颁布了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这部法律具有综合性特点,在世界社会保障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大洋洲国家和拉美国家在20世纪初期也纷纷进入社会保障立法的第一个高峰期,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及阿根廷、巴西等拉美国家在这一时期就纷纷通过立法建立了老年、工伤、疾病等社会保险制度,智利还十1924年率先颁布了除工伤以外几乎包括了所有社会保险项目的综合性社会保险法,这部立法较美国的综合性立法还要早11年。与上述情况相反,亚洲(除日本外)、非洲地区的国家在社会保障立法方面却要滞后得多,这种现象与亚洲、非洲地区工业化进程的缓慢及市场体制发育不足有着密切的关系。
(3)现代社会保障立法成熟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立法理念的变化,社会保障立法进入了定型和成熟阶段。基本的标志有:一是立法的理念不再是单纯的社会稳定观念,而是引进了社会公平观念与普遍性原则; 二是从20世纪40年代后期到70年代,不仅工业化国家进入了社会保障立
法的又一个高峰期,亚洲、非洲地区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制定社会保障法律,构建实施范围有限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是立法的内容超越了社会保险而向其他社会保障领域扩展,除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立法继续得到了重视外,社会福利、国民保健及其他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均得到了重视,从而促使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成长为一个有着丰富内容的独立法律部门,据此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亦能够为社会成员的生存与发展提供全面的保障; 四是一些国际组织开始出面推动全球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五是一些工业化国家根据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修订、充实了以往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律,使之走向定型,而一些发展中国家亦能在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较为成熟的社会保障法律,进而促使社会保障立法在多数国家进入成熟期。因此,这一阶段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是以整体形式(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社会救助法等各种社会保障法律在许多国家得以制定)和独立法律部门的面孔出现的,国民享受社会保障不仅成为一项基本的法定权益,而且扩大到享受现代文明进步的成果(即不再局限于基本生活保障)。
(4)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完善与发展阶段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工业化国家在社会保障立法已经定型的基础上,针对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问题,纷纷开始探索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途径,以求进一步完善本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就必然需要对以往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 发展中国家则一方面需要制定新的社会保障法律以便建立起更加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另一方面同样需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与国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的变化进一步修订、完善以往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律。总而言之,这一阶段还在继续发展中,但已经体现出的特色却会长期指导着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如在立法观念上,追求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逐渐成为基调; 在国家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关系上,主张个人及家庭尽到自我保障责任的思想在一些立法中得到体现,这可以视为社会保障立法在某种程度上的回归,它能够促使政府、社会、企业与个人合理分担社会经济发展构成压力的重要条件。因此,20世纪70年代以来,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立法均进入了自我完善并与整个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时代。
2. 社会保障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案】补会保障管理包括廿方面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内容,具体如下:
(1)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
社会保障管理的主要内容一般是制定社会保障法律、拟定基本法规。这是社会保障管理的第一个环节,这些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与对象,享受保障的基本条件,资金来源,待遇支付标准与方式,管理方法,社会保障法律主体的责任、权利、义务等方面做出了规定。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是由国家和政府制定的,即行政管理。因此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中央和地方、法律和法规的协调配合。
(2)社会保障的基金管理
卞要表现在收取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社会保障待遇。此外,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确保其保值增值也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方面,各国采取的方式不同,有的国家采取官营方式(如英国),有的采取私营方式(如智利),也有的采取半自治机构
管理(如德国)。比较科学台理的是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管理机构应该由国家、单位、参保人代表组成。
(3)社会保障对象的管理
这是为社会保障的享受对象提供一系列必要的服务的过程。对社会保障对象的服务应区别对待,如对在职人员和失业或退体人员、有劳动力力和无劳动能力者等等要采取不同的服务方法。社会保障对象管理的方向是社会化、专门化。社会化是因为社会保障涉及的工作繁琐复杂,具体问题需要发动社会的力量去解决,应该特别注意发挥工会、社会组织、慈善团体的作用; 专门化是说社会保障对象的服务应该成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专门的高素质人员,如社会工作者,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社保对象服务。
社会保障管理的上述三个方面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行政指挥系统履行立法职能. 并对业务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是社会保障系统得以顺利健康发展的物质保证; 对社会保障对象的管理,则是社会保障管理不可分割的服务系统。三方面有机结合,形成了完各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
3. 如何理解工伤保险的性质?
【答案】工伤事故属于职业性伤害,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为企业或雇主创造物质财富而付出的健康乃至生命的代价,因此,工伤保险待遇带有明显的“劳动力修复与再生产投入”性质,属于企业生产成本的特殊组成部分。因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工伤保险的性质:
(1)强制性
为保护劳动者受伤害后保障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通过立法强制实施,根据法规规定范围的用工单位及职工,都应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于工伤具有突发性,甚至还有不可逆转性,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终身痛苦,于企业不利,对国家不利。所以工伤保险必须是强制性的。
(2)社会性
工伤保险对象包括社会上不同地区、行业及不同经济成份的劳动者,因此保险金领取人数众多,对一个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都会产生广泛影响,政府部门通过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定干预,在发生职业风险与未发生职业风险之间进行收入再分配,达到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目的。
(3)互济性
工伤保险是通过统筹来分散职业风险的。因工伤人员在社会上分布不均,依靠社会力量进行保险,解决企业(或地区)之间不同的压力。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这样操作,更体现出互济性,对企业和劳动者形成双保护机制。
(4)非盈利性
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属劳动者所有,是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基础,专款专用,国家不征税,并由国家财政提供担保。所以,工伤保险不同于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前者实行收入再分配,具有强制性,保障性; 后者不实行收入再分配,具有任意性与盈利性; 前者讲的是社会效益,后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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