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州大学公法中心行政法学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律保留
【答案】法律保留,是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法律专属立法领域通常由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确定,对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等事项,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一般都确定为法律的专属立法领域。法律专属立法领域确定的范围大,可由行政立法调整的范围就相对较小; 反之,可由行政立法调整的范围就相对较大。
2. 可诉性不作为
【答案】可诉性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违反法律的规定未履行作为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①与可诉性不作为相对应的作为必须具有可诉性。与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裁决行为相对应的不作为不具有可诉性。
②可诉性不作为须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涉及政治权利的不作为如无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不具有可诉性。
③可诉性不作为是超过法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而不实施一定法定职责的行为。
3. 代执行与直接强制执行
【答案】①直接强制执行与代执行的含义:
直接强制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的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代执行又称代履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一般委托第三人)代替履行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或行政行为确立的相对人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
②二者的区别为:
a. 强制手段不同,代执行属于间接强制; b. 履行主体不同,代执行是由第三人来代为履行,而直接强制的履行主体仍然是拒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
4.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答案】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5. 依法行政原则
【答案】依法行政原则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该原则具体又可分为三项原则:
①法律创制原则。指法律对行政权的运作、产生具有绝对有效的拘束力,行政权不可逾越法律而为。
②法律优越原则。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③法律保留原则。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6. 行政指导
【答案】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行为。
它既是现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的民主精神发展的结果,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干预双重缺陷的一种补救方法。
它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只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实施行政指导行为。
②行政指导适用的范围极其广泛,其方法多种多样。
③行政指导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
④行政指导是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一种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
⑤行政指导是一种柔性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
⑥行政指导是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7.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答案】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补偿义称行政损失补偿,是法律设立的对行政主体合法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而对相对人实行救济的制度。
②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
a. 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而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b. 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属于积极实现国家行政目标的行为,而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则是没有任何积极意义的、应予避免的行为;
c. 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通常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既包括行使行政权力
的公务行为,也包括非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公务行为,而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只是行使行政权力时发生的行为;
d. 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有时可以是被补偿人的行为(此时补偿义务机关是受益人,而非侵权人),而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不可能是受害人的行为。
8. 留置送达
【答案】留置送达是送达的一种。受送达人拒绝接收送达文书时,送达人可邀请当地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己经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留置送达的效力与直接送达相同。规定留置送达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简答题
9. 简述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
【答案】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申请人合格。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也就是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配套测试只有相对人才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资格也会发生转移,即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指明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主体。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如果复议机关受理后认为被申请人不合格,则可依法要求其更换。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申请人必须向有法定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复议案件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5)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因为行政机关违法而实施的行政行为(例如许可)而使特定当事人获得利益,这种利益是否受信赖保护原则的保护? 渐何处理法的安定性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举例加以分析。
【答案】(1)关于此种利益是否受信赖保护原则的保护问题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原理是要求政府守信,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子以合理的保护,以免遭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