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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西师范学院法学院诉讼法基本理论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诉讼的对象

【答案】行政诉讼的对象是指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所针对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含以下三层涵义:

①行政诉讼只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立法机关、军事机关的职权行为,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方的行为也不是行政诉讼的对象。

②行政诉讼的程度和强度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法律评价,合法的予以维持,违法的予以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一般不审查。

③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去审查,即相对方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受理后,再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未经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

2. 行政赔偿申请书

【答案】行政赔偿申请书是指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书面文件,也是赔偿义务机关据以审查赔偿请求、裁决赔偿内容及结果的依据。提出赔偿请求,首先应递交赔偿申请书。

3. 行政追偿

【答案】行政追偿,又称行政求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行政追偿有两个条件:

①赔偿义务机关己经向赔偿请求人,即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支付了贴偿金; 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了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且其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4.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答案】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的特征:①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 ②申请人是认为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

5. 权力行政与公务行政

【答案】权力行政与公务行政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行政活动。权力行政是运用国家强制权力干涉公民的生活,其行为后果往往是加之于公民某种负担,因而,通常又称为干涉行政、负担行政;

公务行政则是为公民提供服务,往往意味着给公民带来某种利益,因而,通常又称为给付行政、授益行政。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活动,权力行政与公务行政遵循不同的行为规则。如权力行政通常由国家直接提供,而公务行政则可以借助社会组织间接提供。

6. 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

【答案】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是指行政赔偿案件通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后,赔偿请求人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也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原告具有请求人资格;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④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己被确认为违法;

⑤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7.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案】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以下内容:

①法院与诉讼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从而解决行政纠纷。

②法院与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是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8. 缺席判决

【答案】缺席判决是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当事人一方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继续审理并经合议庭合议后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①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到庭后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

②原告虽申请撤诉但法院不准许,其拒不到庭,若原告未申请撤诉,但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仍拒不到庭的。缺席判决的效力同于对席判决的效力,原告、被告、第三人均可提起上诉。

二、简答题

9.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答案】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

(1)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与其他行政关系比较,有两个重要特点:

①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②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与其他行政关系比较,有三个重要特点:

①双方主体具有多元性;

②关系的内容因具体参与主体不同而具有较大的差别性;

③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3)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与其他行政关系相比较,其特点是:

①存在三方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救济机关;

②行政救济主体在行政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③部分行政救济关系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合。

(4)内音日行政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如部与司、局、处等)、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等。

内部行政关系的主要特点是:

①内部行政关系的主体是多元的,类别是多种多样的;

②部分内部关系(如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的双方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不存在一方起主导作用的情形;

③内部行政关系受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程度小十外部行政关系。

10.简述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

【答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依证据的不同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文字、符号、图画等来表达一定的思想并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2)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