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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市易法

【答案】王安石变法时,为打破富商巨贾垄断市场,颁布市易法。主要内容包括:成立市易务,设置提举等官,招募行人、牙人,“平价”收购滞销货物; 国家拨出一百万贯作本钱,借贷或赊给务官、行人、牙人及一般商贩,但须“以地产为抵押”或以“金银作抵押”,半年或一年内还清; 外来商人可将难以脱手货物卖给市易务,或折合换取市易务其他货物。

2. “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答案】“罪疑从轻”、“罪疑从赦”是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之一。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继承和发扬了疑罪从轻的传统,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和推行“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原则,对于疑案难案,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的推行,也是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体现。

3. 登闻鼓

【答案】登闻鼓是形成于晋武帝时期的直诉制度。晋武帝设登闻鼓,悬于朝廷或都城之内,百姓可以击鼓鸣冤,由司闻声录状上奏。这种小以诉讼管辖等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的直诉制度,是诉讼中的特别程序。自晋代以后直诉制度方为历代所相承。

4. 审刑院

【答案】审刑院是宋太宗时期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司法机关。审刑院实际上是代表皇帝加强对司法审判的控制,是加强皇权的表现。宋太宗设审刑院于宫中,大理寺权归审刑院,只书面断决地方上奏案,不再开庭审判。神宗兀丰时恢复大理寺职权。宋神宗时期,审刑院又侵夺了刑部对大辟之罪的复核权,直至兀丰改制后,刑部才又享有复核权。

5. 五过、五过之疵

【答案】“五过”是西周时期规定的追究司法官法律责任的制度。在《尚书·吕刑》中,记载了关于司法官法律责任的“五过”制度:“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中,“惟官”是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 “惟反”是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 “惟内”是指内亲用事,为亲询私; “惟货”是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是指接受请托,枉法祠私。凡是司法官员有此“五过”之一,即要受到法律的惩处,惩罚的原则是“其罪惟均”,即以所涉之案应处的刑罚罚之。

6. 内乱

【答案】内乱是《开皇律》和《唐律疏议》中规定的“十恶”中的一种,是指奸小功以上亲属及父祖妾等乱伦行为。因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通常称为“十恶不赦”),因此,内乱是后果非常严重的行为。因严重违犯封建伦常关系,破坏封建社会统治基础,而被列为“十恶”的内容,从严处罚。这些内容反映出唐律礼、刑合一的明显特点。

7. 爱书

【答案】“爱书”是秦代一种司法记录文书。秦律明确规定,在案件审讯时,须将审讯经过、在场人员、被告人的口供和所使用的证据等一一记录下来。秦代司法机构的审讯记录和在此基础上整理出来的案情报告,在《封诊式》中均称“爱书”。从《封诊式》所载事例来看,秦代的审讯记录大体上应包括以下内容:被审讯者的姓名、身份、籍贯、现居住地址,以及因何原因被控告; 原告的诉辞,被告的供述,司法官吏追问时他们的辩解辞; 被告人是否有前科; 证人在讯问过程中提供的证词; 有哪些证据; 审讯过程中是否进行拷打。

8. 韩非法律思想中的“势”

【答案】韩非思想中“势”是指君主的权势。韩非提出的“势治”是指只有在君主牢牢掌握了权势并推行法治的情况下,天下才能达到治理。“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法家认为,君主治国,以法为本外,还必须法、势、术三者结合。法是君主治国的原则,这就是“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除法、势结合外,法家还强调法与术的结合,“徒术而无法,徒法而无术”,皆不可达到天下的治理。

二、简答题

9. 请简要陈述“三省六部制”。

【答案】“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唐代的中央机构实行三省六部制,秦汉以来的“三公”完全成为表示身份荣誉的虚衔。

(1)“三省”即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尚书省以尚书令或左右仆射为长官,中书省以中书令为长官,门下省以侍中为长官,三官共同承担宰相的职能。从这一意义上讲,唐代将相权分为三部分,通过三省相互平等、相互分工牵制的体制,解决了君权和相权的矛盾问题,更好地实现了君主集权。

尚书省形成最早,在汉代即以皇帝秘书性属官开始参与国家军政大事的参谋决策,在唐代,尚书省是国家最高的执行机构,下设六部; 其职能机构构成了中央机构的主体。中书省自魏晋时期开始形成,开始于对尚书省草拟诏书权力的分离,中书省借此开始参与各地机要事务的决断。到唐代,中书省专管起草皇帝诏书和命令的权力。

门下省在晋代形成,先是负责“敷奏”,即上下信息的传达。在唐代,门下省专事“封驳”,即各种奏章、公史首先要经过门下省审核才能递交中书省,中书省草拟的诏令要经过门下省,若门下省认为不合适,有权发问中书省要求重新草拟。

这三省构成唐代中央的决策机构。

(2)“六部”即由尚书省总领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长官皆称尚书; 分管人事、财政、国家礼仪活动和教育、军事、司法行政和部分审判事务、工程兴造等六项事宜。主要是中央的执行机关,其下属机构统称二十四司。

“三省六部制”形成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确立于隋代,为唐代所继承、发展和完善; 就其制度设计上讲,比较好地解决了中央各职权机关之间的分工配合以及相互牵制的作用,是中央机构完善的进步表现,另一方面也通过其相互牵制的结构,更好地保证了君主集权。

10.请简要解释宋代的典卖制度。

【答案】典卖是宋代系统发展起来的一种土地买卖方式,又称活卖。和一般的买卖完全转移所有权不同,典卖的关键在于卖主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以典价回赎交易土地的权利; 而且为了保证回赎权的实现,要求对买主获得的所有权进行限制,即不能在典期内进行自由处分。

典卖作为一种买卖,要遵守对土地买卖进行规范的所有制度规定,国家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进行规范,即:

(1)保证回赎权能够得到实现,禁止典权人在典期内对土地进行处分。

(2)在典期内典权人对土地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为典卖所支付的典价即是回赎的价格,实际上是一种无息的贷款,这一期间内的收益即构成利息; 因此为了保证典权人的权利禁止一物二典。

(3)禁止在回赎时提高回赎价格,严格遵守典价; 也禁止以典价实行绝卖,只有期限届满而出典人没有回赎,或者出典人在回赎前要求绝卖、典权人支付了相应的差价足以和土地买卖价格持平,才能实现土地所有权完全转移到典权人处。此外,如果到回赎期,出典人要求以典价回赎的,典权人不得拒绝,应当立即离业归还土地。

11.简述《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

【答案】概括起来说,《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有如下几个方面:

(1)以隋为鉴,不但要求立法宽简,而且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在唐统治者看来,隋王朝的覆亡,不是出于没有法制,而是因为有法不依,“益肄淫刑”,以至“宪章遐弃”,使隋法制变为具文。唐高祖李渊即位不久,在强调立法“务在宽简,取便于时”的同时,进一步提出“永垂宪则,贻范后昆”的主张。唐太宗在高祖李渊的基础上,不但强调立法“惟须简约”,而且指出“数变法者,实不益道理”的问题。

(2)宽严适中,简约易明,是初唐统治者为唐代立法规定的基本指导原则。

初唐统治者认识到刑律宽简,虽有助于迅速稳定战乱之后的社会形势,但不树立法的权威性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即使是大法也难免流于形式。为此,唐太宗反复向臣下强调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李世民是封建统治阶级中具有远见的政治家,在律与令的关系上,在地主阶级整体意志与皇帝个人意志的抉择上,他采取了克制的态度。在肯定律的大法地位的同时,他对自己下颁的诏令作了一些约束。他说:“(自今)不可轻出诏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