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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北大学管理学院电子商务概论(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B to B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趋势,并通过实例来说明其发展的原因。

【答案】通过总结中国现阶段B2B 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认为中国B2B 电子商务未来有以下几个发展趋势:

(1)中国B2B 平台呈现寡头垄断的行业格局。

随着中国入世和电子商务发展,B2B 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将会以几何级数增长,综合类的B2B 电子商务平台也将得到很好的发展,从注册会员数量、营业收入各项上来看,以阿里巴巴为例,目前综合平台的阿里巴巴以超过50%的市场份额处于寡头垄断地位,这类平台呈现出以下特点:

①几何级的收益增长和强劲的资本实力,使平台有角逐国际市场的祛码;

②超大流量和强大的客户基础形成平台“马太效应”;

③几年以来积累的市场与服务经验,让此类B2B 平台对未来平台走势非常清晰,必然会带来B2B 深度与整合发展。

(2)垂直专业B2B 平台迎来发展机遇,有价值行业平台更受投资商青睐。垂直专业B2B 平台将成为未来中国B2B 市场的后发力量,有巨大发展空间。此类平台主要有两个特点:

①专:集中全部力量打造专业性信息平台,包括以行业为特色或以国际服务为特色;

②深:此类平台具备独特的专业性质,在不断探索中将会产生许多深入且独具特色的服务内容与盈利模式。

(3)随着B2B 平台的不断成熟,B2B 平台的企业运用也越来越普及,大量中小企业的B2B 电子商务意识的增长,促使B2B 平台功能开发向纵深发展,需要更加专业更加细化的功能模块,未来B2B 平台功能开发将围绕企业用户实际应用需求展开,最直接的应用包括:网络时代客户关系管理、即时聊天系统等。

(4)进一步整合行业资源,交易型模式将有创新。部分具有鲜明特色的行业B2B 平台(例如:物流、垂直搜索),将成为整合行业资源的有效工具,此类B2B 平台将会整合网上网下资源,形成真正行业性资源平台。

(5)行业B2B 平台将会被重新定义或优化,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运用B2B 平台或经营B2B 平台,由于企业类型的不同、行业类型的不同,将促使现有的行业B2B 平台在服务内容等方面做出革新,未来很有可能渗透B2C 等内容,B2B 平台模式将会被重新定义或优化。

2. 简述ISP , IAP , IPP 包含的业务范围。

【答案】(1)ISP 是Internet 服务提供商(Internetserviceprovider ),它包括Internet 上的接入服务和平台服务行业。包括网络基础设施经营者、接入服务经营者、主机服务提供者、电子公告版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以及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ISP 基本上可分为三大

类:IAP , IPP , ICPo

(2)网络管理、记账管理和用户数据维护问题是IAP 的主要工作。

①网络管理的内容主要有配置管理、故障管理、性能管理和安全管理。

②记账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网络资源的使用进行计费。目前记账工作从原始计费信息的采集、到数据统计、再到账务系统整个计费过程完全借助数据库来完成。

③用户数据维护是为用户提供进一步服务的基础。用户可通过互联网修改自己的密码、家庭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用户信息。

(3)IPP 服务主要包括网站寄存、客户服务、网站管理、监控与维护、内容策划、推广服务、网上出版、电子商务服务和网上商场等,也包括已经推出不久和即将推出的一些属于联机服务的项目内容。

3. 简述国际组织有哪些电子商务立法?

【答案】(1)联合国贸法会与电子商务立法

1985年12月11日贸法会向联合国提交《自动数据处理方面的法律建议》,被联合国大会通过,揭开电子商务国际立法的序幕。

第18届会议,贸法会正式提出《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的报告。

1990年贸法会提出《对利用电子方法拟定合同所涉法律问题的初步研究》报告。

1992年贸法会制定了《国际资金支付示范法》。

1993年10月,审议了《电子数据交换及贸易数据通信有关手段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草案》。 第28届大会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商务及有关的数据传递手段法律事项示范法草案》。 1996年,将《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商务及有关的数据传递手段法律事项示范法草案》名称改为《电子商务示范法草案》。

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

2000年2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关于电子商务工作组会议召开,讨论是否修改公约条款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2001年7月5日,联合国贸法会第34届会议上通过了《数字签名统一规则》,并正式命名为《电子签名示范法》。

(2)世界贸易组织(WTO )与电子商务立法

自1996年6月联合国贸法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之后,世界贸易组织(WTO )就有关电子商务方面通过了三大突破性协议。1986年开始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制定了《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谈判产生了一个“电信业附录”。这一附录的制定开始了全球范围内电信市场的开放。WTO 建立后,立即开展了信息技术的谈判,并先后达成了三大协议:

①《全球基础电信协议》

该协议于1997年2月15日达成,主要内容是要求各成员方向外国公司开放其电信市场并结束垄断行为。

②《信息技术协议(ITA )》

该协议于1997年3月26日达成,协议要求所有参加方自1997年7月1日起至2000年月1月1日将主要的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降为零。

③《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

该协议于1997年12月31日达成,协议要求成员方对外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

(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DECD )与电子商务立法

1997年11月,发表了题为《克服全球电子商务障碍》的文件,并通过了《加密政策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1998年2月,OECD 又成立了由澳大利亚和新加坡任联合主席的电子商务重要文件(:(DECD 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有关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的报告:电子商务的活动和计划》、《工商界全球商务行动计划》。

1990年OECD 制定了《保护隐私和跨国个人资料指南》。

OECD 有专门文件《资讯系统安全准则(信息系统安全指导原则)》,对网上信息内容进行控制。

1998年10月,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 )握太华电子商务部长级会议公布三个重要文件:((DECD 全球电子行动计划》、((有关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的报告:电子商务活动和计划》、《工商界全球商务行动计划》。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与电子商务立法

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通过《WCT 版权条约》和《WIPO 表演与录音制品条件》CWPPT ,统称为“因特网条约”。

19%年12月23日WIPO 提出《互联网名称和地址管理及其知识产权问题》的报告。

(5)国际商会与电子商务立法

1987年9月,国际商会执行委员会通过了《电传交换贸易数据统一行动规则》。

1997年11月6日通过的《国际数据保证商务通则(GUIDEC )》。

(6)其他国际性组织与电子商务立法

1997年2月4日,Internet 国际特别委员会(IAHC )发起签署《Internet 域名系统通用顶级域谅解备忘录》。

1997年5月,国际警察组织欧洲委员会通过《起草国际威胁政府计算机犯罪法律的提议》。国际电信联盟(TTU 发起签署《因特网域名系统通用顶级域谅解备忘录》。

1999年1月,电子商务全球商家对话(CBDe )在美国纽约成立,CBDe 在法国召开第一届大会,发表了《巴黎倡议》。

2000年7月,八国集团峰会发表《全球信息社会冲绳宪章》,组织现行贸易规则应用于电子商务,消除“数字差距”,鼓励参与全球电子商务网络。

(7)地区性国际组织与电子商务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