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深化与发展,市场经济中的企业作为主要的主体之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企业基本信用的支撑点为资本,资本也是股东出资的主要来源,也是企业股东的最根本义务的体现。本文主要研究企业股东瑕疵出资的一种类型——抽逃出资。在实践案例当中,股东作为发起人,违反出资的不诚信行为,即在发起公司出资等公司成立后撤回出资,是经常会发生的一种现象。可是最初设立公司的初衷会被其违背,包括其他发起出资人或者债权人的相等利益会被该行为损害。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该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才能在一定范围内预防或遏制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资本维持原则是市场经济里重要的运转轴,而抽逃出资行为违背了该原则,后果的直接结果是损害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的利益,而且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和破坏公司正常运营。更为重要的是,会影响社会经济安全交易,表现方式是与之关联的交易人的权益会被侵害涉及。而该类案件哪怕是在我国现行公司法律制度的约束下,仍时有发生。导致如此的原因之一为在企业股东内部,现有的出资体制机制建设依然非常的不完善,法律制度上也颇有欠缺,所以经常导致的结果就是利益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很难通过民事诉讼救济手段来维权,甚至请求民事赔偿。
我国新颁布的公司法中的第201条对抽逃出资的相关责任进行了法律上的明确,在刑法中对于抽逃出资的相关罪名也在第159条中进行了说明,如抽逃出资罪、虚假出资罪等。但只要细细斟酌,该规定就一定能规避此前层出不穷的抽逃出资现象吗?其实不然,新《公司法》的责任体系关于抽逃出资方面的规定仍然存在民事责任规制不够,而偏重行政、刑事惩罚,这是一种失衡现象,所以救济方式和类型责任仍然是存在一定缺失的。所以笔者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从抽逃出资概述,与别的瑕疵出资方式的区别,还有承担的民事、刑事责任甚至行政责任来探讨,最后还有救济方式入手,探讨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现象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就其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现状提出能完善其规制的建议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