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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京大学法学院927民商法专业综合(民法学、商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之《商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提示承兑

【答案】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请示付款人表示承兑与否的行为。提示承兑本身不是票据行为,而是承兑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手续。为提示承兑的行为人称提示人。付款人称被提示人。

2. 空头支票

【答案】空头支票是指支票的出票人在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资金关系的情况下签发的支票,或者出票人超过资金关系中的约定范围签发的支票。

3. 破产重整

【答案】破产重整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陷入财务困难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整顿和债权债务的清理的一种旨在使其摆脱困难、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的特殊法律程序。重整启动概括为两个原因:

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4. 公司

【答案】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法成立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传统的公司具有营利性、社团性、法人性的特征。

5. 商主体

【答案】在传统商法中,商主体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主体。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6. 上市公司收购与股份转让

【答案】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收购人)旨在获得特定上市公司(目标公司)股份控制权或

将该公司合并所进行的批量股份购买行为;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①转让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通常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份; ②股份转让不一定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而收购通常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 ③股份转让是“一对一”的谈判,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市场进行,收购是在证券交易所这个公开市场上进行的,收购人是特定的,出售股份的人是不特定的。

二、简答题

7. 试述出票的效力。

【答案】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是最基本的、主要的票据行为,没有出票也就没有背书、承兑、保证等附属的票据行为。出票行为作为基本票据行为,一经完成即对汇票当事人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必须对其签发的汇票获得承兑和获得付款承担担保责任。

①担保承兑,是指出票人保证其签发的汇票能够获得承兑,如果持票人在请求承兑时遭到拒绝,出票人就必须向持票人负偿还责任。

②担保付款,是指出票人保证持票人到期能够获得付款,如果汇票到期不获付款,出票人就必须向持票人负偿还责任。

出票人的这种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责任,是票据法强行规定的绝对性义务。这种责任的存在与出票人是否具有担保的意思无关,出票人也不得通过在汇票上作有关记载来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即使出票人在汇票上作了免除担保责任的记载,此项记载也视作未记载。

(2)对收款人的效力

出票人作成汇票并将汇票实际交付给收款人后,收款人便取得了汇票上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过,在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之前,收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尚处于不确定状态,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在付款人承兑以后,该期待权才成为现实权。此外,收款人行使追索权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3)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出票行为一旦完成即产生法律效力,而无需由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达成合意。出票,包括在汇票上记载付款人的名称,因此出票也对付款人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一般说来,付款人因出票而取得一种地位或权限,即可以对汇票进行承兑。这即是说,付款人可以对汇票进行承兑,也可以不进行承兑。付款人是否要对汇票进行承兑,取决于其与出票人之间的约定,这一点在汇票上是看不出来的。付款人不对汇票作承兑的,他就小负任何付款义务。只有在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后,才成为汇票的第一债务人,对收款人或持票人负绝对的付款义务。

8. 简述商事交易便捷原则在我国商事立法中的体现。

【答案】商事交易之目标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而资金与商品的流转频率

与其所获得的效益成正比。由此,商品流转规律客观上要求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之简便、迅捷。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交易简便

各国商法在商行为方面一般采取要式行为方式和文义行为方式,并通过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我国商事立法在商事租赁、商事借贷、商事承揽、商事居间、商事行纪、商事信托等商行为中设有大量的强行法推定条款和仟意法推定条款,进而使这类商行为在法律效力上具有可推定性,简化了当事人的协议过程,简便了交易手续,保证了交易的迅捷。

(2)短期时效

商法对于各类商事请求权普遍采取不同于民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如我国商法中规定了票据请求权、货物买卖中的瑕疵责任等,短期时效制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利,以保证交易的迅捷。

(3)定型化交易规则

权利证券化和权利义务格式化是商法的又一个重要特点。如我国商事立法中广泛采用票据、提单、保险单等,通过这些要式文件和文义文件,使法律行为标准化、定型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让和权利认定的程序。

9. 试析不同历史阶段海商法的内在联系与本质区别。

【答案】(1)不同历史阶段的海商法

①古代海商法

罗得海法在航海贸易习惯中确立了“为减轻船载,而投弃货载者,其因保全共同利益而受之损失,应共同分担之”的海损分担规则。

②中世纪海商法

中世纪后,将各种海事习惯汇编成册,形成了各种海事习惯法,主要包括以下习惯法:

a. 奥列隆海法

奥列隆海法规定了船舶、船长、船员、海难救助以及船长出卖运送品的权利等。奥列隆海法在大西洋沿岸一带颇有影响,是欧洲海商法发展的基础。

b. 康索拉度海法

康索拉度海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海商规则、救助规则及海战中对私人财产、敌国财产的处理规则等。该法通行于西班牙、法国及地中海沿岸各港口。

c. 维斯比海法

维斯比海法继承奥列隆海法的传统,通行于波罗的海沿岸,对德国的海商法有很大影响。 ③近代海商法

近代海商法特点是国家制定海商法。1681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海商条例》,这是近代第一部海商法。《海商条例》对欧洲的海商立法影响甚大。

④现代海商法

现代海商法的特点是海运国际公约大量出现,各国海商法的冲突范围逐渐缩小,其内容日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