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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715综合考试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断例和事例

【答案】断例是宋代另一个足以征引的法源。宋代编例,断例起自仁宗赵祯庆历时命“刑部、大理寺以前后所断狱及定夺公事编为例”之诏,附在编救之后; 神宗熙宁时又将“熙宁以来得旨改例为断,或自定夺,或因比附辩定、结断公案堪为典型者,编为例”,形成《熙宁法寺断例》十二卷; 后又有神宗《元丰断例》六卷,哲宗赵煦《元符刑名断例》二卷、徽宗赵估《崇宁断例》、南宋《绍兴编修刑名疑难断例》二十二卷、《乾道新编特旨断例》二十卷、《开禧刑名断例》十卷。事例则是以皇帝“特旨”和尚书省等官署发给下级指令的“指挥”编类为例。神宗以后,“御笔手诏”等特旨和指挥的地位渐高。

2. 疑众

【答案】疑众是商代五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罪名:“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即违禁而作乐舞、奇装异服、奇技浮巧蛊惑人心; “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疑众罪包括三种行为方式:一是虚伪狡诈、巧言令色、以虚伪的言辞进行狡辩,蛊惑人心; 二是宣扬违法的理论蛊惑人心; 三是纵容非法言行; “假于鬼神、时日、卜策以疑众”,即假借神鬼之说或宗教仪式进行蛊惑人心,逆悖礼制。疑众罪的刑罚是死刑。

3. 刑部

【答案】刑部(BoardofPunishment )是中国古代的中央司法官署。汉成帝时有尚书三公曹,掌断狱; 东汉改以二千石曹为中都官,掌水火、盗贼、词讼、罪法,亦称贼曹。晋为三公尚书。南朝宋以后为都官尚书。隋开皇三年(583年)改都官尚书为刑部尚书,刑部遂成为六部之一,长官为刑部尚书。

刑部负责复审大理寺审断的徒以卜案及地方上奏的案件,与大理寺、御史台组成三法司,审决大案要案。唐代因之。刑部下设四司:

(1)刑部司,“掌典宪而辨其轻重”;

(2)都官司,“掌配役隶,簿录俘囚,以给衣粮药疗”;

(3)比部司,“掌勾诸司百寮傣料、公廊、赃赎……”;

(4)司门司,“掌天下诸门及关出入往来之籍赋而审其政”(《唐六典·刑部》)。明代刑部掌审判,长官仍为尚书。洪武二十三年(139。年)开」部事务日繁,采取按地区分司的制度,改设十

三清吏司,直接处理各地刑狱。清初改设十八清吏司,光绪末年改名为法部。

4. 善平来

【答案】善平来是战国时期魏国魏文侯任用李惺为相,李惺所实行的新政的一项措施。它是指国家在丰收之年收购一定数量的粮食,用来备荒,荒年由国家出售一定的粮食,以平衡粮价,防止旧贵族和大商人囤积居奇。

二、简述题

5. 金国在刑法内容方面有哪些重要变化?

【答案】与辽国相比,金国法律在吸收以唐宋法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方面更为显著,在刑法内容方面,金国结合本民族和统治政权的实际情况,对于有些规定作了较大的变化。金国在刑法内容方面的重要变化:

(1)加重对“盗”罪的处罚。盗罪除了依法治罪外,还要加三倍追罚赃款。后又规定盗罪要附加刺字。

(2)缩小“八议”适用的范围。金国法律虽然也规定了“八议”制度,但范围较唐、宋法律要缩小,而且在适用上的限制也更加严格。

(3)严肃官纪官规,严刑制裁各种官吏犯罪。对于官吏贪赃及询私枉法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同时,为了整肃官场风气,专门制定了《品官犯赌博法》。

6. 皇帝制度作为中国古代最基本的制度有哪些关键内容?

【答案】秦朝政治制度的一项重大变化是确立了君主的皇帝名号以及皇帝集权专制体制。其内容包括:

(1)“皇帝”的名号

秦王赢政采上古“三皇”和“五帝”位号,创造了“皇帝”名号。从此,“皇帝”作为国家最高统治者的名号成为定制,一直沿用了两千余年。

(2)配套制度

秦朝创立的皇帝制度,除了皇帝的名号外,还包括诏令制度、皇位继承、后宫制度、宗庙陵寝等一系列制度,它涉及朝仪、礼制、宫室、封禅、祭祀、舆服、陵寝等方面的内容,借以强化皇权专制的政治统治。

(3)皇帝的权威

秦朝还规定皇帝“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为联”,皇帝使用的词汇以及乘舆器物称谓都要赋予其独占的专用名词,任何人不得僧越,否则将受到严厉的制裁。作为国家最高统治者,皇帝“乾纲独断”,一人独制天下。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监察、祭祀等国家一切大权,最终无不由皇帝主宰,“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

三、论述题

7. 试述宋朝强化中央集权统治的主要制度性措施。

【答案】宋朝吸取唐末藩镇割据的教训,高度强调中央集权。在其制度上全面贯彻强化中央君权、分化职官权力以及削弱地方权力和加强权力监管的原则。宋朝强化中央集权统治的主要制度性措

施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从中央官僚机构上,分化宰相权力和职宫权力。

宋代分化宰相权力和职宫权力,以多个同级机构共同承担同一事务的管辖,相互牵制。宋初变更唐代三省六部制的设置,中央管理机构变为门下中书、枢密院和三司,实际承担各种事务管理。一方面,通过门下中书的多个长官分担宰相职能,并且设置参知政事以副相进一步分割相权,以枢密院长官同级地位牵制宰相; 另一方面,将同一事务分配给不同机构的进行主管,如三司共管财政,既分割了相权,又无法形成统一的财政权。

(2)在职官监察制度上,强化御史的监察职能。

宋代沿袭唐代设置御史台进行官员监察,并设谏议大夫。但在监察体制上进一步强化皇权对百官的控制:

①台谏合一。过去强调谏议大夫对皇帝政策得失的建议,但是在宋代强调对百官职责履行状况的监察,并且可以对宰相得失进行弹勤。

②风闻奏事。扩大监察官员职务行为的自由度,其进行弹动不必有所依据。

③对地方派出监司,进行对地方官员的监察。

④在监察官员的任用方面,强调其出身的中立性,尤其要排除和宰相的牵连关系。

(3)在官员的录用和任用制度上,力求天下人才为君主所控制。

在录用制度上,宋代所有通过科举考试入仕的官员都要经过殿试,以此在名分上将其认定为“天子门生”,由此防止官员利用师生名分结党营私,这是对唐末朋党之祸的教训总结。在任用制度上,一方面通过官职分授,即享有官阶的官员不一定承担实际职务或进行管理,因此宋代有大量只享有官阶的“冗官”; 另一方面,通过皇帝对具体职务进行具体差遣的制度,实现皇帝亲信对具体事务管理的控制。通过恩荫制度,使官员子孙通过血缘关系入仕,扩大其进阶之途,强化官员对中央政权的依附。

(4)在官员制衡上,强调文官地位。

强调文官地位是为了防止武官如唐代藩镇以及五代十国一样发动政变。宋代强调文官的地位,除对地力一军事官员的设置之外,一般要设置文官对其进行监督和牵制。

(5)在军队制度上,强调中央对主体军事力量的控制。

强调中央对主体军事力量的控制,定期调动将帅,强化皇帝对军队的直接控制。宋代中央有所谓“十万禁军”的编制,一方面构成宋代主体军事力量,另一方面直接隶属于皇帝。对于这一支军事力量也还采用了文臣管理为主、对军事将领进行定期调整的措施,造成“兵不识帅、帅不识兵”的局面。从宋太祖“陈桥兵变”之后,为了防止高级军事将领重演“黄袍加身”的局面,其以“杯酒释兵权”的方式,鼓励高级官员和军事将领大量蓄有私田和私产,而转移其政治企图。

(6)在司法制度上,强化君主对司法权的控制。

宋太宗时期设置审刑院,直接由皇帝干涉司法审判和全国案件复核; 宋代皇帝经常“躬亲”决狱,并设置有登闻鼓等直诉制度,一方面淡化立法上重典造成的严酷刑罚,以君权实现刑罚的宽恕,体现“德政”和“仁政”,另一方面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