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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838法学综合二之《经济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答案】(1)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和义务

①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b.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c.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a.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b.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c.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d.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e.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③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和义务

①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②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③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④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⑤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⑥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 经济法的体系与经济法学的体系。

【答案】(1)二者的概念

经济法的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的部门法体系。经济法学的体系,是指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体系,与经济法体系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

(2)二者的联系

经济法体系与经济法学体系两者是衔接和联系的。经济法或经济法学的总论,加上由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与经济活动法组成的经济法体系作为分论,即构成我国经济法学的体系。

①经济法学的体系由经济法的体系决定和影响,经济法体系为经济法学体系提供客观基础与研究素材;

②经济法学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也会反过来指导和推动经济法体系的发展与完善,经济法学的体系为经济法体系提供主观基础与理论依据。

(3)二者的区别

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经济法学体系。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的法律规范,是由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形成的若干子法律体系组成; 而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

3. 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的关系。

【答案】反不正当竟争法与产品质量法既有联系,义有区别。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的联系

二者都属于市场监管法的范围,都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并在许多规范内容上有竞合。产品质量上的假冒伪劣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样,我国产品质量法也有许多条款对涉及产品质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的区别

二者适用的位阶不同。在执法与司法实践中,如发生法条竞合,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优先适用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论述题

4. 经济法的定义是什么? 它集中反映经济法哪些本质属性?

【答案】(1)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定义中所体现的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这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明显不同,也因而使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相区别;

②经济法的基本任务与作用,是确保国家调节依法作用于社会经济,影响经济结构和运行,使其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

因而,“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和“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是经济法定义中集中体现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5. 试分析经济法的基本属性。为什么说“国家调节”是理解经济法各种基本属性的关键?

【答案】(1)经济法的基本属性

①经济法是有关国家调节经济的法律规范,“国家调节”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②经济法是同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有关的人们行为的规范;

③经济法通过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有关主体问的权利义务关系;

④经济法的仟务、作用和宗旨通过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

(2)国家调节之关键性

经济法是有关国家调节经济的法律规范,“国家调节”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各种特征的引发点和集中体现。经济法的其他特征都可从此中引申:

①经济法通过调整国家经济调节过程中人们的行为规范,调整在国家调节中有关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确立国家经济调节中有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国家调节经济的作用和目的是通过国家必要的职能活动,调整、影响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使之实现国家所预期的目标,决定了经济法的任务、作用和宗旨;

③国家调节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经济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也应是社会意志的体现。

三、案例分析题

6. 某市工商管理局以甲公司出售假冒商品为由将其商品扣押。但是,经过相关公证机构的检验,证明该商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是合格产品。这样,工商管理局对甲公司实施的扣押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就失去了事实依据。根据行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才能被认为合法,缺少其中任何一项依据,该具体行政行为就应该认定为违法。工商管理局扣押甲公司的商品没有事实依据,当然应该认定该扣押属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在甲公司将下商管理局起诉到人民法院后,法院便依法判决工商管理局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并判令工商管理局赔偿甲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

(1)分别指出案例中的经济法主体有哪些。

(2)结合经济法的相关理论,指出案例中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答案】(1)案例中的经济法主体是某市工商管理局和甲公司。其中工商管理局是经济法主体中的经济管理主体,甲公司是经济法主体中的市场主体。

(2)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经济管理权”,简称为“管理权”。经济管理主体的市场规制权,也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两类。案例中工商管理局作为经济管理主体行使的是市场规制执法权。在工商管理局行使市场规制执法权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关的职责。依法管理,是相关的管理主体的重要职责。它不仅要求不得滥用管理权和超越管理权,而且在广义上也包括适当地行使管理权,以及不能放弃管理权。所以,工商管理局在行使扣押甲公司商品这一职权的同时,必须要承受这一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所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一切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可以统称为“经济自由权”,在实质上是一类“市场对策权”。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自由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非常重要的。甲公司享有作为市场主体所应该享有的经济自由权,不受经济管理主体的非法干涉,并且在其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