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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北大学法学院620法理学与宪法学之《法理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简述题

1. 解析“公民的基本权利”概念。

【答案】(1)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人权在我国宪法中的表现,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权。基本权利,是指那些关于人的先天既存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它与人们自己设定法律关系时明确权利义务的个别承认有着本质的不同。基本权利所直接否定的对立物是特权制度和奴役制度。

(2)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理解

①“公民基本权利”中的“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公民是一个政治性的概念,与外国人相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意味着只有本国的公民按照宪法所享有的权利,外国人是不能享有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国家中也往往在宪法中对外国人的权利进行确认和保护,例如我国宪法中规定对外国人的庇护权等。

②“公民基本权利”中的“基本权利”

a. 基本权利对人的不可缺乏性。基本权利正是表明一个人不依附另一个人而与他人具有同等人格与尊严的使人得以自立的权利。它是人被获准掌握的而被社会用制度保障并被普遍认可的区别于动物的标准,它的法定化对任何人都是不可缺乏的。

b. 基本权利的小可取代性。基本权利的小可取代性是对国家而言的,它要求国家小得随意更改公民所享基本权利的种类。

c. 基本权利的不可转让性。基本权利的不可转让性是对公民个人而言的,它要求公民在基本权利面前约束自己的任性,通过自律以珍惜基本权利。公民既不能放弃基本权利,也不能把基本权利转借于他人。

d. 基本权利的稳定性。基本权利与人的人身相始终,在人生命的整个旅程中是稳定不变的。对于国家立法来说,一旦认定某些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法的修改和废除一般不再对这些权利有效,政府的变易、国家制度的改革、政策方针的调整,基本权利不随之被取消。

e. 基本权利的母体性。基本权利具有繁衍其他权利的功能,它在整个权利的庞大系统内起着中轴的作用,权利内容的充实和丰富都以基本权利的轴心为起始。基本权利与其他权利的关系如同宪法与其他法之间的关系,在把宪法当作母法的时候,基本权利就是母权利。

f. 基本权利的共似性。能够以保障人权最低限度的实现为文明标准的现代各国在人权内容的肯定上具有共同性或相似性。法律文化所产生的继承性和互融性以及它的世界性,观念上的原因在于人所共同需要的对人的价值一视同仁的标准。

2. 法律责任本质属性主要有哪些?

【答案】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这种评价的直接目的在于为法律制裁提供法律上的前提,其根本目的则在于消除或减少滥用权利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从而使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的利益在有秩序的状态下最大限度地得到实现。

(2)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

从法律范畴的逻辑联系上看,典型意义的法律责任(即违法责任和违约责任),总是与行为的内在方面和外在力一面联结在一起的。根据“自由意味着责任”这样一条伦理学原则,那些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如果其内在方面有过错,其外在方面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其他个人的和社会的正当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按照法律的逻辑,行为人就必须对此承担责任。在此意义上,法律责任就是直接由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3)法律责任也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

从系统论的观点看,社会虽然是由个人组成的,但它并不能完全还原为一个个孤立的个人因素。社会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使一切个人因素都或多或少地具有了某种社会意义。因此,当事人之间的许多关系都不是纯粹的个人私事,任何违法行为,无论是直接针对自然人和法人,还是针对社会或其正式代表一一国家的,都是对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国家确认、保护和发展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的侵犯,是不能容许的。

因此,法律责任的实质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界限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国家强制违法者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手段。在这种意义上,法律责任也是一种惩恶或纠错的机制。

3. 简述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灭的条件。

【答案】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法律规范; 二是法律事实。

(1)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但是,法律规范只设计出了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般模式,它不是现实的法律关系本身。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还必须具备直接的前提条件,这就是法律事实。它是联系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中介。

(2)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也就是说,法律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

纯粹的心理现象不能被看做是法律事实。其次,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在此意义上,与人类生活无直接关系的纯粹的客观现象(如宇宙天体的运行)就不是法律事实。

4.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简述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程序。

【答案】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程序包括提案、审议、表决和公布。

(1)提出法案

①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1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法案;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法案。

(2)审议法案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案的程序,通常履行由它们的领导机构到有关会议再到大会审议的程序。

(3)表决和通过法案

①全国人大审议的普通法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②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③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4)公布法

公布法,又称法的颁布,是指由有权机关或人员,在特定时间内,采用特定方式,将法公之于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二、论述题

5. 论法律程序的特征。

【答案】(1)法律程序的含义

法律程序是指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2)法律程序的特点

①法律程序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其不像民俗习惯、宗教典礼、社团仪式那样任意、松散,而是由既定法律加以规定的主体做出法律决定的法律依据,与实体性法律规定一样具有规范性、概括性、确定性、稳定性、强制性、普遍约束力和不得违反的属性,特别在公权力行为的领域。

②法律程序旨在作出法律决定。立法、行政、司法、调解和仲裁程序等都旨在通过一个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