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838法学综合二之《经济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我国企业组织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案】我国企业组织制度包括公司组织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制度、国有企业组织制度和合伙企业的组织制度。
(1)公司组织制度
①我国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特点
a. 沿袭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做法,采取分权制,设立三种专门的公司机关: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 董事或董事会,为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和日常经营决策机关; 监事或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关。
b. 区分公司种类以及公司规模,设置繁简不同的公司机关。
c. 公司机关的组成上体现一定的职工民主管理。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②公司组织机构职权中的分权原则
a.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b. 在股东会之下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监督职能。
(2)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制度
①机构设置上,外商投资企业设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两个层次。
②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上,体现了集权和适当的分权。
③董事会和联合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体现了对少数股权持有者的保护。
(3)国有企业组织制度
①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负责制,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经理)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
②实行民主管理。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企业必须实行民主管理,同时,实行民主管理也有助于国有企业的凝聚力,保证厂长负责制的真正实行。
(4)合伙企业的组织制度
①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
与法人企业不同,合伙企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合伙人共同管理、共同经营。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均有决策的权利。
②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由于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合伙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同时也是一项重要义务。
③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监督权是合伙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2.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的区别。
【答案】(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包括:
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50人以下。
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套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⑤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包括:
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②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⑥有公司住所。
(3)两者的主要区别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设立人和注册资本。
①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设立,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则有赖于适格的发起人的行为。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是我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备重要条件之一,一般应当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②股份有限公司为自身运营的需要和保护公司债权者的权益,要有相当规模的注册资本作为基础。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3. 发行证券的公司应负的信息公开义务是什么?
【答案】发行证券的公司,负有持续信息公开的义务。
(1)证券发行时的信息公开义务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依法发行公司债券,应当:
①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②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③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公开义务
①上市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的第一、三季度结束后30日内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 ②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中期报告;
③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报告,并均应予以公告。
(3)重大事件的公开义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4)信息公开的方式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二、论述题
4. 我国财务欺诈应负的法律责任。
【答案】财务欺诈是指在财务报表中蓄意错报、漏报或泄露以欺骗财务报表使用者。它是一种故意从本质上提供误导性财务报表的行为,具有可归责性。在我国,财务欺诈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1)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61条规定了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该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这可以说是财务欺诈应负的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①《注册会计法》中规定的行政责任。这些行政责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
②《会计法》中规定的行政责任。这些行政责任包括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通报等。此外,还规定了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3)民事责任
我国《证券法》在规定行政责任之外,还规定了财务欺诈的民事责任。其中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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