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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南开大学金融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论述题

1. 试述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答案】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为丁确保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和保证。

(1)告知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告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尽的法定义务。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投保起决定作用的事实,如有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 有关保险标的的详细情况; 危险因素及危险变化、增加的情况; 过去发生的损失赔付情况; 曾经遭到其他保险人拒绝承保的情况等。

告知包括口头和书面的陈述。告知的立法形式,国际上主要有两种:

①无限告知。即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只要是事实上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投保人都有义务告知保险人。

②询问回答告知。即告知的内容以保险人的询问为限,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需告知。

大多数国家的保险立法是采用询问告知的形式,我国也是采用这一形式。我国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祝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所以,对于某一事项是否为重要事实,在询问告知的立法形式下,通常将保险人询问的事项推定为重要事项,而保险人未询问的推定为非重要事项。

告知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 而且要求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发生变化,也应及时告知保险人;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如实申报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提供各项有关损失的真实资料和证明。

(2)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诺或确认。保证的内容属于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保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①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

第一,确认保证。确认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确认保证是要求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作出如实的陈述. 而不是对该事实以后的发展情况作保证。

第二,承诺保证。承诺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作保证。

②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

第一,明示保证。明示保证是指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第二,默示保证。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默示保证的内容通常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是保险实践经验的总结。

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保险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保证与告知都是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诚信的要求,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 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此外,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 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

2. 论述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及其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有何不同的要求?

【答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既是初一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险合同生效及在存续期间保持效力的前提条件。

由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性质不同,因而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对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也不尽相同,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保险利益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这种经济利益关系在财产保险中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这些权利具体包括:

①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因为如果财产遭受损害,其所有人将蒙受经济损失。

②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虽然财产并不为其所有,但由于其对财产拥有经营权或使用权而享有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及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财产的经营者或使用者对其负责经营或使用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③财产承运权、保管权。财产的承运人或保管人对其负责运输或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因为虽然他们不是该财产的所有人,但他们与该财产具有法律认可的经济利害关系。

④财产抵押权、留置权。抵押人为债务人,抵押权人为债权人。债务人提供给债权人作为抵

押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依约偿还借款时,债权人有权处理抵押财产,从中受偿。所以,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保险利益。留置也是一种债务担保,当债务人不能依约偿还债务时,留置权人同样有权处理留置的财产,因而也具有保险利益。

与财产保险不同的是,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

①人身关系。指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任何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都具有最大的利害关系,因而具有保险利益。

②亲属关系。指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由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婚姻、血缘、抚养和赡养关系,因而也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所以投保人对其家庭成员具有保险利益。

③雇佣关系。由于企业或雇主与其雇员之间具有经济利益关系。因而,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企业或雇主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雇员订立人身保险合同。

④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依约履行义务,债务人的生死存亡,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但债权人的生死安危与债务人并无利害关系,不影响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因此债务人对债权人无保险利益。

对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来源,特别是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保险利益的确定具体要依据本国的法律,因为各国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立法有所不同。

(2)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①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失去了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保险人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这是由财产保险的补偿性所决定的,因为没有保险利益就无所谓损失,自然也就无需补偿。但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要求有所例外,即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

②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这是因为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合同是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而非投保人,即当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发生时,只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领取保险金,享受保险合同规定的利益。所以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强调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毫无意义。而且法律规定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指定,如果由于受益人的故意行为致使被保险人受到伤害,受益人则丧失受益权。这就能够有效地防范受益人谋财害命,从而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和利益。

此外,人身保险具有储蓄的性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领取的保险金相当部分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的积累。所以,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投保时存在。

(3)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