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海南大学法学院890中国法制史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试述汉武帝时期立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案】汉武帝时期是自汉初以来又一次立法高峰期。当时黄老之术己逐渐失去权威地位,儒学虽己经被确立为官学,但是尚未对立法产生重大影响。汉武帝时期立法以加强中央集权为主要内容。其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进一步加强皇帝的权威。命张汤制定《越宫律》二十七篇,命赵禹制定《朝律》六篇,加强宫廷警卫、规范朝会礼仪,以严密保护皇帝的人身安全,尊崇皇帝权威。
(2)重刑镇压人民反抗。定“沈命法”、“见知故纵之法”,严“首匿罪”、“通行饮食罪”,并制定了钳制思想的“腹诽罪”。
(3)严厉打击诸侯割据势力。行“推恩法”,作“左官律”、“阿党附益之法”,定“非正”、“出界”等罪名,使地方诸侯动辄获罪削藩,加强大一统皇帝的权威。
(4)打击地方豪强,颁布算络、告络等法令。此外武帝时期还颁布了大量诏令,作为律的补充。
2. 简述汉初黄老之学的法律思想。
【答案】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及其在政治、法制实践中的运用,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来加以阐述。
(1)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西汉初期,汉初君臣严厉批判了“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主张“无为而治’,、“与民休息”。刘邦死后,惠帝继位,吕后称制。在他们统治时期,相继重用崇尚黄老之学的曹参、陈平等为相,积极推行“黄老之治”。文帝、景帝在位期间,继续实行西汉建国以来“无为而治”、“与民体息”的力一针,“轻摇薄赋”、“平狱缓刑”,移风易俗,以致“政宽人和”,天下“富实”,出现了多年未见的繁荣景象,史称“文景之治”
(2)文武并用,“德刑相济”
汉初封建统治者认识到在崇尚和推行黄老“无为而治”的同时,还必须兼采儒法各家的思想,以便有效地统治天下。西汉建国之初,陆贾经常在刘邦面前称道《诗》、《书》,陆贾在《新语》一书中,论述了以仁义德教治国的重要性。文帝在位期间,议论务在宽厚,“专务以德化民”,“兴于礼义”。
(3)“罚不患薄’夕,约法省刑
陆贾总结了秦亡的教训,极力劝谏刘邦:“设刑者不厌轻”,“行罚者不患薄”,惠帝、吕后继承了“约法省刑”的传统,“刑罚罕用”并进一步采取了一些省刑除苛的措施。特别是文帝,他曾获得“几致刑措”的好评。其一,废除连坐擎法。其二,废除诽谤妖言法。其三,废除肉刑。
(4)“轻摇薄赋”,“以粟为赏罚”
西汉建国初年,刘邦先后颁布了“以有功劳行田宅”和“复从军吏卒”的法令。陆贾曾极力向刘邦建议“稀力役而省贡献’夕。惠帝、吕后时期,“天下晏然”,“民众稼墙,衣食滋殖”。贾谊主张“以民为本”,并向文帝建议“轻赋少事,以佐百姓之急”。文景时期确实采取了一系列“劝趣农桑”、“轻摇薄赋”的措施。总的说来,汉初实行“轻摇薄赋”等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综上所述,西汉初期统治者从总结秦亡的教训出发. 严厉批判了秦朝“专任刑罚”等法家思想,转而采取黄老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约法省刑,轻摇薄赋等措施使社会经济迅速得到恢复和发展,社会矛盾有所缓和。
3. 简述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发展经济的主要立法。
【答案】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发展经济的主要立法,主要在发展实业和财政金融两个方面。
(1)在发展实业力面
①南京临时政府认识到发展实业乃立国之本,为发展实业,中华民国中央设立实业部,专主其事。南京临时政府通过法律手段鼓励和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实业部成立后,通电各省都督,明令各省迅速成立实业司专署其事。鼓励兴办实业,嘉尚优待垦荒。鼓励华侨在国内开厂设店。实业部还制定了《商业注册章程》,规定工商企业之成立须到实业部注册登记,领取执照。公司立案注册必须有章程合同、会员表和说明书等,在内容上不得与共和政体宗旨相悖。同时,要有足够的自有流动资金,中外合资企业公司华股必须占有一定的比例。
②1912年3月临时大总统发布了《通伤各省慎重农事》。该法令指出:农业是“国本所关”,对农民要严加保护,各有司应知此事为国计民生所系,务当实力体行,勉尽厥职。“慎重农事令”的颁布对于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国计民生具有积极意义。
(2)在财政金融方面
①孙中山于1912年1月1日发表的《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中宣布施政方针时,特别提出要实现“财政之统一”,只有这样才能“使人民知有生之乐”。为了实现全国财政的统一,财政部拟制了《划分中央地方财政范围意见书》,提出了划分中央和地方进入范围的标准,呈请大总统咨送参议院审核。
②1912年3月,参议院议决《暂行印花税法》和《暂行印花税法施行法章程》,这是当时完成立法程序的第一部税法。为保证军费和保卫治安之用,南京临时政府制定了《中华民国军需公债章程》32条,财政部也先后制定了《公债执行简章》和《发行公债办法》。
③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批准将大清银行改为中国银行,添招新股,作为国民政府的中央银行,并制定《中国银行则例》。规定中国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 财政部还先后发布了《财政部咨各省都督划分收支命令机关与现金出纳机关权限文》和《金库则例》14条,以加强对货币金融事业的管理。
④财政部拟建立近代会计制度,制定了《会计法草案》8章36条。提出:会计法不定,财政整理无从办理,监督之权不能实行。但未来得及通过实施。
南京临时政府颁发的以上各种法令,是民族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符合中国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所获得的成果的法律体现,也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重要尝试。
4. 简述西汉法律的主要形式。
【答案】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律、令、科、比。
(1)律
律,是汉代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律的内容比较广泛,它不是针对某一事项颁布的,也不是随时修订的,所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2)令
令,即皇帝的命令,又称“诏”或“诏令”。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令较律更具有灵活性,并可补律之不足,而且往往成为以后修律的依据。汉代“律”与“令”的区分比秦代略为明显,凡“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由于令是随时颁布的,到后来越积越多,己“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夕,用起来很麻烦,宣帝时不得不分类整理,编成“令甲’夕、“令乙”、“令丙”,以便于官吏翻检引用。
(3)科
从史书记载看,对“科”有不同解释。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汉代的“科”由秦的“课”发展而来,数量很多。汉代的“科”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已广泛使用。
(4)比
比是判例。《后汉书·桓谭传》注:“比谓类例。”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又称“决事比”。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因此到后来“比”的数量也很多。到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奸吏以此“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
二、论述题
5. 试述“独尊儒术”对汉代法制的影响。
【答案】自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以“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为纲并以德教为本辅之以刑罚来调节社会的思想和行为的法治理念后,儒学从此取得了正统和独尊的地位。独尊儒术对汉代法制的影响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对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
①董仲舒为了适应西汉封建统治者的政治需要,极力鼓吹“君权神授”的思想。
②重视秦亡的教训,反复强调教化仁政的思想,当教化不能奏效时,再使用刑罚,即“德主刑辅”。
③继承和发挥了先秦儒学“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思想,提出了“三纲五常”说。“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即“仁、义、礼、智、信”五种永恒的道德,君、父、夫、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三纲”之上再加上神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这种礼律融合的尊卑思想成了封建王朝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
(2)对法律规范的影响
①刑法立法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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