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海南大学法学院890中国法制史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内容。
【答案】《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于1947年10月10日公布的指导解放区土地政策的基本法律文件。根据其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1)实行耕者有其田。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庙宇、学校、机关、祠堂等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并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财产,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
(2)确定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实行平分原则。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政府发放土地证,允许土地所有人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情况下出租土地。
(3)确定土改机关。确定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这个大纲的制定和颁布。提高了农民的经济和社会地位,调动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使中国共产党民主革命原则和目的通过土地立法的方式得以具体体现。同时,也为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2. 唐朝时期,宁某伤害邻人致残后官府自首,根据唐律的自首原则,该案当如何处理?
【答案】(1)唐律完善了自首的规定。
①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代罪行的,称为自首。对于自首者,唐律采取“原其罪”的原则,即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自新是被迫的,与自首性质不同。唐代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
②唐律规定不是所有犯罪都可以享受自首的待遇。凡“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越渡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列”。即对侵害人身,毁坏贵重物品,偷渡关卡,私习天文等犯罪,即便投案也不能按自首处理。因为这些犯罪的后果已不能挽回。
③唐律规定自首者虽然可以免罪,但“正赃犹征如法”,即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以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
④唐律对自首不彻底行为作了严格规定。唐代对犯罪分子交代犯罪性质不彻底的,称“自首不实”; 对犯罪J 清节不作彻底交代的,称“自首不尽”。《名例律》规定,凡“自首不实及自首不尽者”,各依“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至于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追究。
(2)对本案的处理
本案中宁某是伤害邻人致残后到官府自首的,按照唐朝法律中自首的规定,该罪属于伤害人身的犯罪,不能按自首处理,应当按其所犯罪行定罪处罚。
3. 简述西汉法律的主要形式。
【答案】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律、令、科、比。
(1)律
律,是汉代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律的内容比较广泛,它不是针对某一事项颁布的,也不是随时修订的,所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2)令
令,即皇帝的命令,又称“诏”或“诏令”。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令较律更具有灵活性,并可补律之不足,而且往往成为以后修律的依据。汉代“律”与“令”的区分比秦代略为明显,凡“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由于令是随时颁布的,到后来越积越多,己“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夕,用起来很麻烦,宣帝时不得不分类整理,编成“令甲’夕、“令乙”、“令丙”,以便于官吏翻检引用。
(3)科
从史书记载看,对“科”有不同解释。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汉代的“科”由秦的“课”发展而来,数量很多。汉代的“科”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已广泛使用。
(4)比
比是判例。《后汉书·桓谭传》注:“比谓类例。”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又称“决事比”。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因此到后来“比”的数量也很多。到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奸吏以此“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
4. 简述汉代诉讼制度中对“诉权”的限定。
【答案】汉代的起诉又称“告幼”,它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就是今天所说的“自诉”; 另一力一面指官府的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察举非法”、“举勃犯罪”,就是今天所说的“公诉”。
(1)武帝时,为了加强司法方面的镇压,由张汤、赵禹等“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以加强各级官吏纠举犯罪之责任。同时,还制定了有关奖励吏民告发犯罪的法令。颜师古注引孟康曰:“有不输税,令民得告言,以半与之。”按照《告络令》规定,凡是对自己的财产隐瞒不报或呈报不实者,被人告发以后,罚戍边一年,财产没官,而其中一半赏给告发者,以资奖励。
(2)两汉时期,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劫,但有冤狱,可以越级上书皇帝。然而,当时有冤者往往“不远千里,断发刻肌,诣闲告诉,而不为理’夕,甚至“百上不达”。结果,劳民伤财,有冤难伸。又根据汉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除大逆、谋反之外,在一般情况下不准卑幼告发尊长,告者要受到惩处。
二、论述题
5. 试述礼的渊源、性质、作用及与刑的关系。
答; (1)礼的渊源
①“礼”字的初文,早在商代甲骨文中已经出现,即作“登’夕; 战国以后加上了“示”旁,
作“橙”; 后来简化成为“礼”。“礼”字的初文从双玉、从鼓之形。古代中国人最初“行礼以玉”,即祭祀时以玉为敬神求福的主要礼品。而鼓是乐器之一,古代中国人祭祀时往往以鼓作乐。因而,玉和鼓成为中国古代祭祀礼仪活动的代表物。
②“礼”字的本义,即在鼓乐声中“行礼以玉”。因此,中原地区的古人在造字之初以玉、鼓之形来表达“礼”这一概念。人们既将“行礼之器”称作“礼”,又将祭祀活动即“奉神人之事”称作“礼”。
③“礼”的渊源为祭祀,至迟在商代已经出现。商代人以敬鬼神而著称。商代没有形成整齐划一的“礼”的规范。周人也非常重视祭祀,虽然不像商代人那样天天举行、事事占卜,但是举行祭祀的仪式颇为隆重,又乐又舞。无论是出征打仗,还是会盟、饮宴、婚娶、丧葬等都有不同的仪式。
中国古人讲究祭祀祖先神,重视血缘纽带,因而注重宗法。商代的宗法并不严谨。西周的宗法则因“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嫡长子继承制的最终确立而系统化。
(2)礼的性质与作用
一般认为,由于“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因而《礼记·曲礼上》认为礼是“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的依据,《左传·隐公十一年》则说,礼起着“经国家,定社翟,序民人,利后嗣”的重大作用。
(3)礼与刑的关系
①一般认为,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 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
②按照《汉书·贾谊传》所说,礼的作用是“禁于将然之前’夕,而刑则是惩治“已然”犯罪的必要手段。其关系是正如《后汉书·陈宠传》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答案】
6. 请简要论述汉代地方行政体制的变迁。
【答案】汉代地方行政体制的设置经过了一个比较长的历史变化过程。
(1)在汉代建立初期总结秦代灭亡的经验教训时,将其灭亡的原因之一总结为没有实行分封制,从而缺少同姓子弟对中央政权的拱卫。所以为了巩固新生的政权,汉朝初期实行了郡县制和封国制并存的地方行政体制。
但是汉代的地方封国制和周代实行的地方分封不同。吸取周代地方分封体制中,地方诸侯权力坐大、最终演变为春秋战国战乱状沉的经验教训,汉朝从一开始对地方封国的诸侯控制就较严。主要表现造以下方面:
①从政治上对异姓王进行削弱和打击。
②从制度上对封国任命官员的人事权力,各封国的傅相等重要官员都由中央派遣和任命,监督地方诸侯行为,直接向中央进行报告。③禁止地方诸侯之间相互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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