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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802法学综合(国际法、民商法、刑法学)之《国际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外空条约

【答案】外空条约是指《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1966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67年1月27日开放签字。它以多边公约的形式将“外空宣言”所宣告的9条政策性原则转化为国际法原则,并对这些原则的内容作了充实和扩大。1967年《外空条约》常被称为《外空宪章》,因而被认为是外层空间法的基石。《外空条约》是一个框架性条约,其规定多为具有拘束力的基本原则。

2. 《京都议定书》

【答案】《京都议定书》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议定书》的附件A 明确列出了温室气体名录、产生温室气体的能源部门和类别; 附件B 则列出了承诺排放量限制或削减的39个工业化缔约方的名录; 以1990年的排放水平为基准,《议定书》为《公约》附件一的缔约方确定了具体的、有差别的减排指标。

《京都议定书》还规定了联合履约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及排放贸易机制等灵活机制,让《公约》附件一缔约方可以灵活运用以较低廉的成本完成减排指标。

3. 最惠国待遇

【答案】最惠国待遇是外国人待遇的基本原则之一,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78年拟定的《关于最惠国条款的条文草案》规定,它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最惠国待遇的根据是国家间缔结多边或双边条约中载有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实施的结果是使受惠国国民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和相同事项上任何外国人享有的权利(或优惠)和义务,避免歧视待遇,这对促进国际通商、贸易和投资等方面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4. 1966年国际人权公约

【答案】1966年国际人权公约是国际人权宪章的重要组成部分,诞生于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2200(XXI 号决议,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于1976年先后生效,这两个公约合称为1966年国际人权公约。两公约都对自决权和天然资源主权作了规定,并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分别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内容、保护以及执行机制作了具体规定。

5. 公海

【答案】公海是指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的海域以外的全部海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即“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公海只应用于和平目的。公海自由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公海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包括航行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和科学研究自由,各国在行使公海自由时,除应遵守有关的国际法规则外,还必须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

6. 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lanes passage

【答案】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lanes passage,即群岛海道通过权,是指所有船舶和飞机享有的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船舶和飞机应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这种海道和空中航道,群岛国应保障所有船舶和飞机无障碍通过。为了使船舶能够安全通过群岛海道,群岛国可规定分道通航制。通过群岛海道的船舶和飞机应当遵行群岛国制定有关航行、防止污染、捕角和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并不得损害群岛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不得对群岛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未经群岛国事先同意,也不得进行任何研究和测量活动。

7. 庇护

【答案】国际法上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国家庇护外国人是其属地优越权的表现,虽然依国际法人人都有权寻求外国的保护,但是否庇护外国人,则属国家自由决定的事情,因为除条约规定外,国际法并未赋予各国庇护外国人的义务。国家行使庇护权是在自己的领土范围或受其合法控制的领土内,不包括享有特权与豁免的驻外使领馆。受庇护者在庇护国享有合法的居留权,其地位与一般外国人一样,服从该国的管辖,享有一般外国人的待遇。

8. 租借

【答案】租借是一国领土主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之一,指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在这种租借关系中,承租国取得某种事项的管辖权,但租借地的主权及其行使仍归于出租国,租期一般是固定的,到期出租国可收回租借地。

9. 用尽当地救济

【答案】用尽当地救济是外交保护的条件之一,指国家在进行外交保护前,要求受害人寻求并用完加害国提供的救济办法及它们的所有程序。用尽当地救济的两层意义:①要求受害人用完加害国法定的全部有效的和可采用的救济办法,并将各种办法的审级用到最终; ②要求受害人充分正确地利用加害国法律规定的救济办法中的所有程序,例如诉讼程序的传讯证人、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有关文件、证件等。

10.《战争与和平法》

【答案】《战争与和平法》是荷兰法学家、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雨果·格劳秀斯的著作。该书全面

阐述了传统的和中世纪的战争思想和战争规则,形成了以战争法为主要内容的国际法学体系。在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分析了战争的原因,主张以最大努力防止战争的发生,而在战争期间应实行人道避免野蛮行为,战后应严格遵守和平条约。此外,还论述了对战败国的处理、中立、仲裁等战争规则。

11.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答案】无害通过权是指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通过系指船舶为了横渡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为了驶入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的目的而通过领海的航行。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且不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不包括停靠泊船处和港口设施,但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停泊和下锚,或因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援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停泊或下锚则是允许的。无害通过则是指通过只要小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这种通过的进行应符合《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外国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权时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规则和习惯,不得在领海内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 沿海国对所有行使无害通过权的船舶不应有任何形式上或事实上的歧视,沿海国应将领海内己知的对航行有危险的情况予以适当公布。

12.国家管辖豁免

【答案】国家管辖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习惯法规则,并被联合国编纂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其根据是主权平等,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

13.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答案】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即国际法院,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而设立的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位于荷兰海牙,是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成立于1946年。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其中不得有两名法官为同一国家的国民。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适用国际法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院这样的国际司法组织区别于国际政治组织的主要方面,适用国际法是国际法院的司法职能所决定的。

14.条约的正式确认

【答案】条约的正式确认即条约约文认证,是指是指谈判双方确认共同同意该约文是正确的和作准的,应该作为这两个国际法主体间拟缔结的条约的约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0条规定:“条约约文依下列方法确定为作准文本:①依约文所载或经参加草拟约文国家协议之程序; 或②倘无此项程序,由此等国家代表在条约约文上,或在载有约文之会议最后文件上签署,作待核准之签署或草签。”草签、待核准的签署和签署具有相同的效果,均表示拟缔结条约的国家对条约约文的认证,但其表现形式或适用的情况存在差别。

15.空中有限自由论

【答案】空中有限自由论是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一种理论。这种理论以法国法学家福希叶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