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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海南大学法学院611法理学与宪法学(法理学100分,宪法学50分)之《法理学》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结合部门法,谈谈法律原则对于法律规则的意义。

【答案】一般认为,法律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种要素构成。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而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 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更宽广; 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而不同强度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

法律原则是寓存于法律之中,最初的、根本的规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作为法律的构成要素,二者之间具有法律规范的共性。规则和原则反映了合法与正当的关系; 规则和判例确立合法行为的标准; 原则和政策没有建立法律的类别,确定法律的后果,但它们为规则提供了正当理由。例如,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原则对法律规则、法律概念以及法律制度等都具有一定的指导和规制作用。

从上述原则与规则的关系入手,从_者在司法过程中相互支撑、相互证成的事实来看,原则具有以下功能:

(1)弥补成文规则之不足。成文规则在内容上的具体性和特定性以及在结构上的相对封闭性决定了其在适用事项上的狭窄性和适用方式上的僵硬性,而原则在内容上的模糊性和结构上的相对开放性以及在适用事项上的广延性恰恰可以弥补规则的上述不足,强化其对社会生活的调控能力。因此,当规则无法应对社会生活的挑战时,“隐居幕后的法律原则便走到了前台”。例如帕尔默案。

(2)在疑难案件中,如果无规则可以适用时,原则可以代替规则作为法官直接作出判决的依据。法官不得以没有法律规定而拒绝裁判,所以,在规则缺失的情况下,法官可以而且应该以合目的性和合理性的精神,从原则中推导或派生的规则,以此来否定或证成某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

(3)协调规则之间的冲突。当两个规则适用于同一案件所导致的判决结果不一致时,规则之间的冲突便凸显出来了; 尤其是在疑难案件中,规则之间的冲突更是经常发生。这时,只有作为“规则之衡平器”的原则才能告诉法官应当采行哪条规则、要抛弃哪条规则。原则发挥了其协调、消解规则冲突的功能。

(4)指导规则的运作。由于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故而法律原则为规则框定了伸展的范围,规定了发展的方向。这样,原则就可以防止规则运行中出现的不公正现象。

(5)防止规则的无限衍生,保持法律简洁。原则是规则之规则,是一群规则束。因此,它一方面可以弥补规则之网上的漏洞,另一方面又可以有效地防止规则的无限繁殖和衍生。使法律和社会发展相合拍,进而变革和发展法律。将原则引入法律体系中,是克服规则论的局限性和弥合法律与社会需要变化之间之缺口的良方。在此情形下,原则实际上代替规则为当事人设定了新的权利义务,这时的原则已具有了规则创生的功能。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创生规则,原则还起到了变革社会现实的重要作用。

2. 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有机统一。

【答案】(1)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提出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正式提出了依法执政基本方式。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有机统一,既保证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方向,又为社会主义法治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政治保障。

(2)依法执政的确立

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确立,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人对国家与政权规律的深刻认识,对现代政党制度、政党政治和执政党执政规律的深刻认识,对自己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国家政权而奋斗的党(革命党)到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执政党)这一历史地位的根本性转变的深刻认识,对自己半个多世纪执政经验和教训的深刻反思和科学总结,对自己如何担当起执政党的使命、如何巩固执政地位、如何提高执政能力、如何执政兴国等根本性问题的深刻认识和理性自觉。

(3)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对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关系的深刻认识,对依法执政与立法、执法、司法等关系的深刻认识,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意识的升华,是依法治国理论的丰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确立体现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及其领导集体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和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智慧和执政能力。

(4)社会主义法治是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统一

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变革,这一变革的意义在于,党彻底摈弃了自20世纪50年代形成并延续到70年代末的党内盛行的“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要人治不要法治”的传统习惯,也超越了80年代初期党中央提出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一

般要求,实现了党既严格守法又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和司法的有机统一,实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进步。

3. 法律原则的特点与作用是什么?

【答案】(1)法律原则的含义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2)法律原则的分类

①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依据原则产生的不同基础分)

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和其他政治共同体关于必须达到的目的或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作出的方略,通常是关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国防的发展目标、战略措施或社会动员等问题的。

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性质之中产生并得到广泛认同的被奉为法律公理的法律原则,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

②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依据原则的覆盖面分)

基本法律原则,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

具体法律原则,是基本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构成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规则的基础或出发点。 ③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依据法律原则的不同内容分)

实体性原则,指规定实体法律问题的原则,调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程序性原则,是规定程序性法问题的原则,调整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法律原则的特点

①覆盖面宽。法律规则针对某一类法律行为,而法律原则是很多法律规则的基础。

②关注对象的特殊性。法律规则关注一般性,而法律原则注重个别性。

③适用上的特殊性。法律原则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可以适用一部分,并且相互冲突的原则可能同时存在于一个案例。

④稳定性高。相对于法律规则的修改而言,法律原则的稳定性很高。

4. 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的区别。

【答案】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是两个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

(1)二者的联系

法的实效意指法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而法的效力,则是保证法的实施的约束力,其结果有两种可能:即立法目的的实现和未实现。

(2)二者的区别

具体讲,它们的区别包括:

①法的效力表明了法的两重性:既表明了法存在的价值与权威,也反映了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