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海南大学法学院890中国法制史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中华民国约法》的主要内容。
【答案】《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共十章(国家、人民、大总统、立法、行政、司法、参政院、会计、制定宪法程序及附则)六十八条。
《中华民国约法》主要内容:
(1)取消责任内阁制,改行总统制。
《中华民国约法》规定:“大总统为国家之元首,总揽统治权。”对外“代表中华民国”。大总统凌驾于国家行政机关之上,国家不设国务总理,“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显然,责任内阁制已被取消,国务卿与各部只能秉承大总统的旨意处理行政事务。
(2)赋予大总统以至高无上的权力。
(3)取消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和纯属大总统咨询机构的参政院。
《中华民国约法》肯定了袁世凯解散国会的做法,规定立法院是立法机关,由人民选举之议员组成,行使立法权。但立法院受行政首长大总统之领导,决定立法院开会、停会、闭会之权属于大总统。1914年参政院成立时,按《参政院组织法》规定,参政院参政由大总统任命。参政院正、副院长的任命,也由大总统一人说了算。
《中华民国约法》从根本上动摇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民主共和政体,确立了大总统集权制。实际上,大总统的地位与权力同封建皇帝差不多。
2. 简述唐代的中央司法机构。
【答案】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共同行使中央司法机关的各项职能。
(1)大理寺与刑部
①唐代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以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y 、主簿、司直、评事及众多属吏。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但是,徒、流刑案件的判决,须移交刑部复核。对于刑部转送的各地疑难案件以及刑部复核的死刑案件,大理寺拥有重审的权力。
②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的最高机构,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以下也有‘套完整的办事机构。同时兼管狱囚簿录、给养供应等,并有权“复按大理及天下奏献”的案件。即对大理寺审判的案件进行复核,受理各地在押犯的申诉案件。
(2)御史台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及御史中压为正、副长官,其下也有一套完整的办事机构。作为中央司法监察机构的御史台,有权监督大理寺的审判,以及刑部的审判复核。同时也参与全国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并有权受理有关行政方面的诉讼。
(3)“三法司”
有唐一代,中央或地方如发生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在京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时称“三司使鞠审”,又称“三司推事”制。到封建后世,“三司推事”制逐渐演变为“三法司”联合审判制。
唐代三大司法机构既有所分工,又彼此监督制约,有效地加强了封建司法统治,以及皇帝对中央司法权的控制。
(4)京兆府
唐初为加强京哉地区的控制,在京城长安设立京兆府。京兆府以府尹为长官,少尹二人为副职。京兆府尹不但主管京袋地区的行政,而且有权审理京师百官徒刑以下的案件,以及隶属辖区管辖的各类案件。从而具有中央与地方两级司法机关的性质,在唐代整个司法体系中居于特殊的地位。
3. 简述秦代的定罪量刑原则。
【答案】秦代的定罪量刑原则有:
(1)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从秦简《法律答问》来看,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身高不足六尺为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真正负完全刑事责任,则是在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女子身高六尺二寸以上。
(2)确认主观意识状态,区分故意与过失。一方面注重区别有无犯罪意识,这是作为判定被告人的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另一方面则明确区分故意与过失。不论故意还是过失均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定罪量刑上加以区别,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3)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4)累犯加重,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重。
(5)自首减免刑罚,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
(6)实行连坐。连坐就是一人犯罪,全家、邻里和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按其适用范围区分,秦代的连坐主要有全家连坐、什伍连坐、军队中士卒连坐、官吏间连坐四种,秦简律文中尤以什伍连坐的规定最多。
(7)诬告反坐。秦律即对于故意诬告他人者,以所告之罪罪之。
4. 简述商代的立法思想。
【答案】商代以后,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发展,指导统治阶级立法的思想原则也有了进一步发展。具体阐述如下:
(1)“王权神授”的法律思想
商代统治者把奴隶主贵族对人世间的法律统治,神化为“秉承天意”,无非要使奴隶制国家统
治合法化、神圣化,并赋予商王这一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以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地位。这种宣传不仅使王权专制披上了宗教神学的色彩,而且可以借此大肆欺骗愚弄被压迫的劳动群众。
(2)“天讨”与“天罚”的法律思想
商代统治者为证明其刑杀和讨伐活动的合理性。将他们在人世间的用刑诡称为奉天行罚与代天讨罪,这种神话宣传具有相当的欺骗性,它为商代统治者掩饰其刑事镇压的残酷性,以及加强法律制度的威慑力提供了理论武器。
二、论述题
5. 试述洋务派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答案】洋务派产生于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是清王朝统治集团与外国资本主义侵略势力相互勾结的产物。洋务派的基本主张是要求在固有的封建制度的基础上,增添一些资本主义的皮毛,即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与此相应,洋务派法律思想的主要主张是礼、法并用,宽猛相济; 以纲常名教为本,在中国原有的法律制度基础上,采用若干西法,以适应镇压农民起义与办洋务的需要。
洋务派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有以下两个方面:
(1)礼、法并用,宽猛相济。
“中体西用”在法律思想上的表现,主要是通过“稍变成法”,引进西法,发挥法律对于维护清朝专制统治的作用,同时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发扬传统法律中的隆礼重刑,礼刑结合,以应付前所未有的巨变。
洋务派以行动维护纲常名教,既以“礼”约束人们的行为,防范犯上做乱; 又以刑残酷镇压不逞之徒,这种心法对后来的洋务派李鸿章、张之洞等人都有着影响。可以说洋务派传承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最核心的部分,来维护封建统治的“体”。
(2)洋务派虽以封建卫道士自居,但又认为在“万国交通”的形势之下,不能一切拘泥成法,在某些方面应稍事变通。为适应办洋务的需要,他们主张在以纲常名教为本的前提下,可适当地采用西法。如曾国藩提出“道”、“礼教”是小能改变的,但在器械、财用、选卒等方面,则小必拘泥于故迹陈规。
6. 试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本特点,谈谈马锡五审判方式对当前司法改革的意义。
【答案】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的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也是从一系列司法案件中总结归纳出的经验成果。
(1)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①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
马锡五从事审判工作,是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精神,不带任何框框,经常深入群众,力求客观、全面、细致地进行调查研究,多方面听取各种意见,搜集一切有关的人证物证,然后经过审慎地分析研究,实事求是地找出是非曲直的客观根据,公正合理地处理案件。
②认真贯彻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
马锡五审判方式最根本的经验,就是认真贯彻群众路线。首先,在调查案情时,要善于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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