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延边大学法学院612法学基础综合之中国法制史考研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大理寺
【答案】唐代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以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压、主簿、司直、评事及众多属吏。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但是,徒、流刑案件的判决,须移交刑部复核。死刑案件的判决,除刑部等中央机关的复议之外,必须奏请皇帝批准,才能执行。对于刑部转送的各地疑难案件以及刑部复核的死刑案件,大理寺拥有重审的权力。
2. 五过、五过之疵
【答案】“五过”是西周时期规定的追究司法官法律责任的制度。在《尚书·吕刑》中,记载了关于司法官法律责任的“五过”制度:“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中,“惟官”是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 “惟反”是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 “惟内”是指内亲用事,为亲询私; “惟货”是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是指接受请托,枉法祠私。凡是司法官员有此“五过”之一,即要受到法律的惩处,惩罚的原则是“其罪惟均”,即以所涉之案应处的刑罚罚之。
3. 鞠漱分司
【答案】宋朝比较重视司法审判实务,根据其经验积累,为了防止审判中出现偏见或偏私,强化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同时也是为了防止中央司法官员的司法权独断和分化地方行政官员的司法权力,宋朝发展出一项比较有特色的司法权力运行制度,即鞠漱分司制。鞠,指审理; 漱,指判决。这一制度将审理案件和适用法律进行判决的主管官员进行分离。从中央来看,大理寺设左右少卿,左断刑、评事,即审案,右治狱; 刑部复核设置详断官和详议官,详断官复核案件事实,详议官检查法律适用。在地方来看,在地力一州府一级,设置司理院,分设司理参军和司法参军,分别管理案件事实审理和法律适用。根据司法参军的法律适用作为行政长官进行定罪量刑的参考根据,以便行政长官进行最后判决。这种分司制度反映出宋朝职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4. 六法全书
【答案】《六法全书》是指国民党政府六种法律的汇编,也是其成文法的总称,它构成了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国民党法学家习惯上将国民党的法规分成宪法、民法、刑法、商法、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有的分成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六类,仿照日本等国,将其汇编在一起,称为《六法全书》,又称《六法大全》。
5. 都察院
【答案】都察院是明朝的监察机关,由唐宋的御史台转变而来,长官为左都御使。在明代又称“风宪衙门”,其主要职权在于纠察官员的风纪问题,包括对其职务履行状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弹勃和纠举。明朝沿袭元朝对御史台监察机关,并对职权进行了扩大设置,都察院有对司法监督的权力,包括参与会审、纠幼司法官员枉法裁判的行为、监督刑狱制度并检举冤狱。此外,都察院还向地方派出监察官员,即监察御史。明代在地方设十三道监察区,分派监察御史; 监察御史根据皇帝的任命巡仿地方、代天子监理地方,权力非常大,能够弹幼地方官员,又能够对地方部分事务进行决断。
6. 盗贼重法
【答案】由于宋朝的统治下从一开始就不断经历农民起义,所以统治者在对地方强盗行为的处置上采取重刑主义,因此在划分了“重法地”之后,神宗颁布了《盗贼重法》。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点:①通过《盗贼重法》扩大了“重法地”,实际上北宋统治区域的绝大部分都属于“重法地”。根据该法,如果盗贼杀死官吏或连续杀三人以上,或焚毁房屋,或结群行劫于州县之内,或劫掠水上船只,即便不是重法地,都要以重法地的法律对其加重惩罚。②以“重法之人”的规定方式,系统地规定了有关犯罪行为的加重处罚情节,实际上取代了以地区为加重情节的做法; 加大了对强盗、盗贼以及窝藏强盗行为的打击力度。③强化官员对盗贼的惩治责任,如果有盗贼十人以上发案并在法定期限内捕获不到半数,官员要遭到弹勃获罪。
7. 九卿会审
【答案】清代的会审情形很多,大多成为制度。其中最典型的是九卿会审。凡遇特别重大的案件,皇帝常命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长官(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史等高官会同审理,称为九卿会审。九卿会审主要是重审斩监侯、绞监侯的案件,也审理当年死刑案件。许多案件在进入朝审、秋审之前已经过九卿会审。朝审、秋审虽有内阁、詹事、科道等参与,但以九卿为主,故亦可视为九卿会审的主要方式。
8. 《洗冤集录》
【答案】《洗冤集录》是宋代著名法医学家宋慈所著的一部法医学专著。该书在总结前人办案经验的基础上,把实践中获得的药理、人体解剖、外科、骨科、检验等多方面的知识汇集成书。《洗冤集录》是我国古代第一部法医学专著,不仅指导了宋朝及其后世的司法实践,同时还对世界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数百年来,该书被译成荷兰、英、法、德等国文字,被中外奉为法医学的经典。
二、简答题
9. 简述从《法经》具律到隋唐律“名例律”的发展演变。
【答案】隋唐律“名例律”是由《法经》“具律”发展演变而来,其演变过程如下:
(1)战国时期李惺制定的《法经》六篇的第六篇《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篇,其位置位于律尾。
(2)汉朝的《九章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兴、厩三篇,使得类似于刑法总则篇的《具律》的位置既不在首,又不在尾。
(3)三国曹魏《新律》(又称为《曹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从而改变了以往刑法总则篇的位置既不靠前,又不靠后的弊端,使得在法典编纂体例上朝着科学性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4)西晋《泰始律》将《刑名律》分为《刑名律》和《法例律》两篇。
(5)南北朝《北齐律》又将《刑名律》和《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冠于篇首。
(6)隋朝《开皇律》和唐朝《唐律疏议》均采用这种方式,并且在《唐律疏议》中对《名例律》的总则性质作出了确切说明,不过不同于现今总则的含义。总之,唐律是对以往立法经验的总结和提高,使封建法律制度更加系统、科学和完备。
10.简述秦朝的劳役刑。
【答案】秦朝出现了不少限制犯人人身自由强制劳役的徒刑制度。主要有:
(1)城旦春。男者为城旦,罚役修筑长城或戍边; 女者为春刑,罚为春米。
(2)鬼薪白粱。一般男为鬼薪,罚给神庙砍柴; 女为白粟,罚给宗庙择米。
(3)罚作、复作。男犯为罚作,女犯为复作。罚作是强制男犯去边境地区戍守,复作则去官府服劳役。
(4)司寇。男者罚为守备,伺察寇贼,从事这种工作往往去边疆,边服劳役,边防外寇。作如司寇,是指根据女犯的生理特点,不宜让其到边疆服役,允许其在内地从事相当于司寇的劳役。
11.简述清末修改刑律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答案】在整个清末修律中刑法是一部进行最久、修改最多的法典。清末刑法的修订,方面:为代表; 一为删修旧律旧例,改订刑罚制度,废除一些残酷的刑种和明显不合潮流的制度,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基本以公布《大清现行刑律》另一为制定并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1)清末修改刑律的主要内容
①《大清现行刑律》
1904年5月15日,修订法律馆开馆办公,着手对《大清律例》进行删改、修并、续纂,以此作为一部在新刑律颁布以前的过渡性法典。《大清现行刑律》,分三十门,计三百八十九条,附例一千三百二十七条,及《禁烟条例》十二条,《秋审条例》一百六十五条,于1910年5月15日公布施行。该律的篇日、内容仍不脱旧律案臼,但作为近代社会产物,己具有过渡性法典的性质。主要表现为:
a. 改律名为《刑律》。
b. 取消《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称呼名称而设的六律总目,现行刑律篇目,自名例至河防分三十门三十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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