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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传媒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825综合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抽象行政行为

【答案】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针对不特定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行为以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在形式上是一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全部约束特定的相对人,同时其在作出时的对象是不确定的。

2. 管辖权转移

【答案】管辖权转移是指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

3. 行政追偿

【答案】行政追偿,又称行政求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行政追偿有两个条件:

①赔偿义务机关己经向赔偿请求人,即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支付了贴偿金; 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了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且其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二、简答题

4. 简述行政救济的方式。

【答案】行政救济是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的制度。我国行政救济的方式主要有:

(1)申诉和控告

行政法意义上的申诉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向地力一人大常委会的申诉

它是指认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侵权的人民群众向地方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由地方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受理的活动。

②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根据我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监察机关处理公民控告的重要方式,是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监察建议。给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是监察机关行使监察建议权的法定情形之一。

③向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诉

公共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与所在单位有关人事权益的争议和救济办法,目前国家规定的救济渠道之一是向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诉。

④信访

信访,是我国公民行使申诉权的方式之一,信访机关对公民信访作出处理是国家向公民提供的救济方式之一。信访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要求作出相应处理的行为。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比较前面所述的救济方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属于程式化的救济途径。

①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受理和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层级监督关系或法律的规定,主要通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为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

②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依照司法程序受理和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为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法院可以通过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等司法手段,使违法的行政侵权行为丧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上的约束力,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

(3)行政赔偿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的侵犯造成损害时,有权依照法律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获得救济。

5. 简述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

【答案】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两类,此外还需要就一些特殊的情况进行分析:

(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具体分五种情况:

①单个行政机关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③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④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⑤经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3)几类特殊情况实践中,需要对以下几类行政机关行为致害的赔偿义务机关作进一步的确认:

①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一般来说,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有独立的财政,可确认其赔偿义务机关资格; 而派出机构,无论有无法律的明确授权,由于其财政独立的欠缺,由派出机构所在的行政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比较适宜。

②内部机构和临时机构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和临时机构可作第三十五章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如果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则只能由其所在行政机关作被告。

③批准机关“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6. 对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和监督方式。

【答案】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包括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立法的原则和程序来实现的;

事后监督主要有:

(1)裁决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裁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②国务院的裁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③规章制定主体的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规章与旧的规章所作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改变或撤销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不符合合法性要件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部门规章不符合合法性要件的,由国务院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地方政府规章不符合合法性要件的,国务院有权予以改变或撤销,本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符合合法性要件的规章。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和规章,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3)备案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具体备案机关是:

①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②音区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