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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州大学公法中心国际私法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答案】承认仲裁裁决,是指法院许可该仲裁裁决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法院地国境内有效。执行仲裁裁决,是指法院在承认仲裁裁决效力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给予强制执行。一般而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法院承认与执行本国仲裁裁决; 二是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2. 识别和先决问题

【答案】(1)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2)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必须首先解决的另外一个问题。它是争讼问题得以解决的先决条件。

(3)识别和先决问题均是在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之前待解决的问题,二者的区别在于:识别是法官适用冲突规范之前一种必要的思维活动,而并非所有涉外民事案件都存在先决问题,构成先决问题必须满足其自身的三个条件; 识别不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只是对法律关系(范围)的解释,其目的是正确适用冲突规范,而先决问题是独立于主要问题之外的,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出,并且有针对它的冲突规范可以适用。

3. 人际法律冲突

【答案】人际法律冲突(Interpersonal conflict of laws)是指同一国家中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宗教、部落或阶级成员的民商事法律之间在效力上的冲突,即适用于不同成员集团的民商事法律之间的冲突。当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指向适用这类人际法律冲突国家的法律时,就产生如何确定准据法的问题。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一般冲突规范指向何国,就按该国人际私法来解决,一般是分别不同民族、种族、宗教而适用各自的法律。

4. 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国际司法协助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提取证据,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等。这种国际司法协助,既包括诉讼文书的送达和证据的提取,也包括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的一方称为委托方,接受委托并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的一方称为协助方。

5. 司法拒绝

【答案】司法拒绝是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与司法协助并存的一种制度,指国际司法协助的被请求国在解决国际民事法律争议过程中,基于本国社会经济利益方面的考虑,或者是由于对内国公共秩序的关心,或者是因为对外国司法程序的不信任,或者是因为违反委托内国法院进行司法协助所必需的程序等多方面的原因,而在有关涉及国际司法协助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拒绝给予司法协助的制度。根据各国国内立法和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被请求国在遇到规定情况之一时可以拒绝执行外国法院的有关委托。

6.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答案】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是随着国际贸易和航海事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因运输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主要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和邮包货物运输保险。

7. 定期租船合同

【答案】定期租船合同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租船合同的形式之一,指出租人将船舶租给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船舶进行运输,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运输合同。按照这种合同,在租用期间,出租人仍保留船舶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并负责保持船舶的工作效能,以及支付船长、船员的工资和给养。至于船舶的经营以及由经营所直接产生的费用,则由承租人负责。

8. 准据法

【答案】准据法(applicable law,lex causae)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准据法具有如下特点:①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 ②准据法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指定以后确定的实体法; ③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事实才能确定; ④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则或法律文件。

二、论述题

9. 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哪几种? 我国对这些渊源的态度如何?

【答案】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在法律形式上的来源,即国际私法规范在法律上的规定形式,而不是指其实质上的渊源。它主要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两个方面。有的国家还承认一般法律原则和法律学说的法律渊源地位。

(1)国内立法。任何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把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规范规定在国内立法中,因此,国内立法成为国际私法的一个主要渊源,包括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2)国内判例。一般而言,普通法系国家为判例法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为成文法国家。然而,在国际私法上,判例作为一种法律渊源,无论是对普通法系国家来说还是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3)国际条约。一个国家不仅通过制定国内法,而且通过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来处理涉及本国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一种重要渊源。所谓国际条约,系指国家间所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的文书内,也不论其特定的名称是什么。

(4)国际惯例。在国际私法范围内,有两种不同的国际惯例:一种是不需要当事人选择而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即强制性的国际惯例。例如,通过长期国际实践形成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另外一种是只有经过当事人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即任意性的国际惯例。比如,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的“离岸价格”CFOB ), “到岸价格”(CIF )等常见的贸易条件。任意性的国际惯例一般只有经过国家认可才有法律约束力。

(5)国际判例,是指国际法院的判例。对于国际法院的判例是否可以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在理论上有不同的主张。有人主张,国际法院1955年对“诺特包姆案”的判决、1958年对“波尔案”的判决、1970年对“巴塞罗那公司案”的判决,在国际私法上具有渊源作用。但也有人对此持不同意见。

(6)法律学说,有时又称法律科学,是指关于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门法律的学理。在理论上,公认的权威法律学说能否成为法律的渊源仍有争论。但在各国实践中,一般不将学说作为法律的直接渊源,有的将判例确定的学说作为间接法律渊源,有的将学说作为有疑义的法律规范的证据方法。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院也只可以援用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在中国,国内立法是中国国际私法的最重要的一种法律渊源,但我国不承认国内判例在法律渊源中的地位。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是我国国际私法的两种重要法律渊源。我国不承认法律学说在国际私法中的法律渊源地位,但它们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10.评述我国关于民事身份和能力方面的法律冲突法。

【答案】(1)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①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从属人法的发展趋势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适用其属人法(特别是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是合理的选择。采用住所作为连结点主要是因为住所相对于国籍来说与自然人的联系更为紧密,而且体现了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平等,对当事人的意愿也是一种尊重。同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住所地法,可以使法院减轻对当事人国籍国法律进行查明的负担,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范围。采用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认定简便,易于操作,自然人流动的加速也使得惯常居所成为一个重要的连结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