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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国际贸易支付

【答案】国际贸易支付是国际支付的一种表现形式。不同国家之间发生的货币收付行为,就是国际支付。引起跨国货币收支的原因很多,如国际旅游、出国留学、劳务输出、国际工程承包、技术转让、外汇买卖等。因国际贸易及其附带费用(如运输、保险、银行手续费等)产生的货币收付为国际贸易支付,它是国际支付的主要部分。

2. 统一实体法

【答案】统一实体法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直接调整方法,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它包括国家间制定的国际条约和国家承认、允许当事人选用的国际惯例。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是一种直接规范和实体规范,在国际商事领域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3. 国际商事仲裁

【答案】国际商事仲裁是国际仲裁最常见的类别之一,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的商事争议提交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授权该仲裁庭进行仲裁程序,就争议作出对当事人各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国际性、自愿性、自治性、保密性、快速性、终局性和裁决的强制执行性等特点。

4. 法院地法说

【答案】艾伦茨威格(Erenz weig)通过对冲突法学说史的研究,在分析和考察以往判例的基础上提出了法院地法说。该学说认为国际私法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础是优先适用法院地法,适用外国法只是一个例外,法律冲突的解决是法院地实体法的解释问题,即可根据对法院地法的解释结果决定应适用什么法律。为了防止“挑选法院”,他又提出了“方便法院”和“适当法院”理论。他认为,按照他提出的这种国际的和州际的适当法院的司法管辖原则可以防止人们所担心的法院地法的错误适用。艾伦茨威格的理论是本位主义的体现,目的在于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完整性。

5. 不方便法院原则

【答案】不方便管辖原则是确定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一般原则之一,指在基于平行管辖原则确定各有关国家法院对某一国际民事案件同时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受诉法院基于该案的审理将给法院及相关当事人带来不便,并影响有关国际民事法律争议的迅速解决而拒绝行使管辖

权。不方便管辖原则,在各国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作为一种例外原则,其适用的前提是各有关国家的法院具有平行管辖权; 适用的条件是有关案件的审理将给受诉法院及相关当事人带来不便,并影响有关国际民事法律争议的迅速解决。不方便管辖原则特别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非常普遍的认同和采用。

6. 物之所在地法

【答案】物之所在地法(lex rei sitae)是指以民事关系客体的物的所在国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它曾被作为解决物权冲突的最基本的冲突原则,适用于所有的物权关系。但在现代国际私法中,许多国家仅规定不动产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动产物权关系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物权的保护等。

7.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答案】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又称外国法的证明或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的问题。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分三类:①采事实说的国家规定当事人举证证明; ②采法律说的国家规定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 ③采折中说的国家规定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8. 区际法律冲突

【答案】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一个国家内部小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即一个国家内部小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主要有:①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发生的法律冲突; ②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 ③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法律冲突; ④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横向冲突。

二、论述题

9. 论国际私法中对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

【答案】传统的冲突规范主要通过在法律范围中的问题与某一法律体系之间建立联系的力法选择法律,但人们又特别强调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稳定性,立法者就不得不在一个法律关系的众多因素中选择一个所谓“最能体现法律关系本座”的连结点作为法律选择的指示器,指导法官一律按事先确定的空间意义上的连结点去选择法律,这样不免僵固和机械。因此,各国法院在运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形成的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等制度,赋予法官一些自由裁量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冲突规范的僵硬性,这是软化冲突规范的最初形式,即冲突规范的

灵活化。除此之外,人们还采取各种手段软化冲突规范,使法官在适用冲突规范时能够较灵活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之间进行选择。常见的方法有:

(1)用灵活的开放系属代替僵硬的封闭系属。这首先是合同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采用,允许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地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然对传统冲突规范,起着软化作用,这是冲突规范对不断发展的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必然反映。原来的“合同适用合同订立地法”规则,对国际贸易多集中在某些固定的市场并受该市场习惯约束的情况,是完全合适的; 但当合同是以邮件、电报、电话、传真等方式订立时,合同订立地与合同的联系常带有偶然性,甚至根本无法确定,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便应运而生了。另一个更具开放性的系属公式是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因为何为“最密切联系”,全凭法官判断,这样,法官便取得了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适用有利于法律关系成立地法”也对冲突规范起着软化作用。

(2)增加连续点的数量从而增加可选性。规定复数连结点是软化冲突规范的一种有效方法,其动机是多种多样的,较为常见的是使法院能够有机会适用使法律关系能有效成立的,或较能反映法律关系的重心所在的,或有利于保护弱方当事人的法律。

(3)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分割,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的连结点。传统冲突规范往往对同一类法律关系只规定一条冲突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科学技术迅速发展,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多样。从宏观上讲,一些新的法律部门不断涌现; 从微观上讲,同一类法律关系内部也开始分化。因此,有必要对同一类法律关系加以区分,规定不同的冲突规范,使准据法的选择更符合日益复杂的法律关系的各种具体情况,从而使案件得到更公正、更合理的解决。

(4)对于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对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结点。早在中世纪,有些学者就主张有关违反合同的问题由履行地法支配,有关合同的其他问题由合同订立地法支配。这种对法律关系进行分割,对其不同方面适用不同法律的做法,被称为分割方法(Depegage )。这种做法目前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因为法律关系往往由不同的方面和环节构成,不同部分和环节之间往往具有相对独立性,它们常常有自己的重心,一概要求所有的方面和环节受一个连结点指引的法律支配,可能适合一部分环节,但对其他方面或环节并不适合,因而具有机械性。因此,对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划分,并规定不同的连结点,相对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也是软化传统冲突规范的一种有效方法。

10.试述:在涉外无人继承财产问题上,我国应以何种名义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为什么?

【答案】解决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冲突,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如德国; 二是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如英国。主张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国家多是主张依继承取得无人继承财产的国家,而主张适用遗产所在地法的国家则往往是主张依先占取得无人继承财产的国家。我国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问题上,先后规定于《外国人在华遗产处理原则》、《继承法》、《民通意见》以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

(1)《外国人在华遗产处理原则》

早在1954年,我国外交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外国人在华遗产处理原则》第6条规定:“如果所有的合法继承人及受赠人均拒绝受领,或有无继承人不明确,在公告继承期满6个月,